增值税合理避税要点
一、增值税合理避税要点与方法
通过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已经成为国税的第一大税,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根据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和法律条文,增值税的避税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基本税率和低税率的差别,利用基本税率的项目与低税率项目混合,以低税率来避税
增值税条例规定仅有5类货物可以享受低档税率,而避税者则是千方百计地将其他货物混入这5类之内。其所应用的手段一方面在于根据税收法规对这5类货物的界定上的缺陷或疏忽,例如这5类货物中有农机和农用物品这一类,规定适用13%税率的农机是指农机整机,而农机零部件则不属于“农机”的征收范围,而一些生产农机的企业也许既生产农机整机也销售农机零部件,而且可以把一些小农机装配成功能效用更大的农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很难区分哪些是销售整机的收入,哪些是销售部件的收入,而且是否因为一些小农机可以装配成更大的农机而认为这些小农机是属于17%税率的“零部件”,恐怕这都很难界定。所以企业就往往利用这些法规规定上的模糊概念来逃避较高的税收。这就要求税务主管部门在法规的界定上应该准确严密,从而防止避税。另一方面,企业利用税率差异避税的手段还在于人为地混合高、低税商品,与前一种手段相比,这种手段就显得更加赤裸和恶劣。例如,法规明文规定农用汽车、机动渔船不属于“农机”的范畴,但一些企业就偏偏通过各种虚假手段将它们混入“农机”,按13%税率纳税。对于这类避税的反避税,税务机关就应该着重在查证上下功夫了。
2.通过几种免征增值税项目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新增值税条例规定了几类免征增值税项目,于是一些企业就以各种方式在这几个项目名下,利用免税项目,进行有效的避税活动。
3.利用采购农产品享有10%的扣除条款来避税
这方面,往往避税额比较大,特别是直接从农民手里收购的农产品,因为这部分商品与农民有关。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商品经济不发达,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低,导致农产品买卖的结算制度、付款制度以及票证管理极不健全,这给企业避税带来很多机会。如企业可扩大购人农产品的收购额,从而扩大了扣除税额,甚至虚减利润,影响所得税的征收。
4.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来避税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款计算是不同的,而且在这两种计算方法中也许一种对纳税人来说特别有利,于是就有可能将一般纳税人故意降格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有条件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故意不作一般纳税人认定以便于避税。当然也有可能本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通过各种手段以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达到少纳税款的经济目的。
5.利用增值税发票避税
由于新增值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款来扣除进项税额,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增值税票几乎已取得了与人民币同样的效能。企业为了尽可能地增加进项税额,就在专用发票上打主意。比如有两项交易,一项可以开专用发票但价格较高,但另一则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价格很便宜。企业在权衡收益以后,也许就更乐意选择前者,因为可扣的进项税额远大于价格的差异。为扩大进项税额,有的纳税人甚至不惜利用假发票或涂改发票来达到逃税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对于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6.利用不同货物销售价格进行避税
由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销售额有关,纳税人为使其销项税额尽可能小,就有可能人为地压低销售价格,与购买方串通一气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压低的这一部分价格则有可能从购买方以其他方式获得一部分补偿,而购买方也获得一部分利益,双方利益均沾。这种避税方式在关联企业间更为常见。
7.通过委托加工费避税
这也需要双方联合起来,人为扩大委托加工费,以增加进项税额,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8.利用不正当的进口价格避税
这与第六条有某些相似之处,所不同的则是纳税人通过与国外联结,压低进口货物价格,从而减少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直接减少应纳税款。
与此种方式及第六种方式相同的技巧还有在修理修配业务中采取不同收费来达到避税目的。
9.利用混合销售机会避税
纳税人可能利用混合销售机会把高税的项目按低税业务统计来避税,或者利用混合销售把应纳增值税的项目变为纳营业税的项目,以从中获得优厚税收利益。
10.利用对自用于连续生产的产品免税这一规定来避税纳税人因此可能会尽可能使用自产的产品作原料以代替外购原料。
以上是增值税合理避税的一些提纲挚领的要点,当然,除此以外可能还有其他一些作法和可以被避税利用的机会,但作为税务机关应该切实抓住各种可能被纳税人利用的机会,加强对应的防范措施。
二、增值税避税的产生原因
在产品销售收人、纳税环节、税率扣除等环节都存在诸多避税与反避税问题。
(一)利用会计核算扩大进项税额
由于新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企业对增值税要单独建立账户进行核算。
当期的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因此,进项税额记账时间直接影响当期的应纳税额。企业为此产生了利用核算上的时间差进行避税的可能。企业常用的手法有:
(1)预支材料款或其他货物款,提前取得发票,加大当期进项税额。
(2)实际收到材料少于发票数额时不作冲销,材料或货物款按实际收到数额支付。
(3)退料或退其他货物后,作退货账务处理的同时,不作冲减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从而使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实际进项税额,即加大扣税额,减少应纳税额。
(4)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在运输或存储中发现毁损,需要供货、运输或保险公司支付损失金额,赔偿损失包括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损失。因此,企业收到赔偿金后应冲销已赔偿的增值税损失,但为减少应纳税金,企业不作冲销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二)利用进项税额避税
将非生产用货和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算做生产用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上述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得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有的企业为避税,在购进时也将这部分进项税额混于生产用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中成生产用货物,在储存、生产过程中改变为上述用途后,不冲销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依然由当期销售税额抵扣,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金。
(三)利用小规模纳税人避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相一致,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相一致。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不能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无以上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一般纳税人享有税款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6%计算税额,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税率6%。而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这样就使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相互转换有了避税的意义。
(四)利用高价增大进项税额避税
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企业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为了达到共同发展目的,互相投资、互赠、以物易物的现象越来越多,当企业存在接受实物投资的进项税额,接受捐赠的进项税额,取得以物易物的进项税额,或从“在建工程”转出的进项税额时,企业在全面权衡利弊后,可通过以高作价,多计算进项税额减少企业应纳税额。因为接受实物投资的材料和购进不同,投受双方的利益不单纯取决于材料的价款,还取决于投资分红的比例以及其他因素。投资比例为双方所接受的前提下,或其他因素为双方所接受时,企业可以通过从高作价,加大进项税额。至于接受捐赠的进项税额,因是无偿取得的,所以价格高低不影响企业自身的利益,从高作价可多计算进项税额。而在以物易物的条件下,当购进项目的适用税率高于销售项目的税率时,双方均从高作价,不影响彼此的利益,却都可以通过增加进项税额达到避税的目的。在计算由在建工程转入的进项税额时人为多摊进项税额,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五)低档税率避税
增值税除规定一档基本税率17%之外,还规定了一档照顾性的优惠税率13%,由此产生的避税大多数情况是企业的行为。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对以上5种货物,纳税人一般可能采用三种途径避税:一是“挂羊头,卖狗肉”,打着以上五种货物的招牌,经营非优惠货物;二是通过兼营业务,扩大优惠货物在兼营中的比重,“混水摸鱼”;三是利用以上优惠的不确定部分内容,通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一定弹性,实施。
这种避税,只要严格审查,明确优惠的实施细则,一般来说避税的余地不大。
(六)利用下脚废料避税
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废品和下脚料,并发生对其销售的业务。国家税务局规定,企业发生的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范围,应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为对实行增值税购进扣税法的企业来说,废品和下脚料的残值,是外购材料价值的一部分,在材料购进时均已按发票载明的税额人了进项税额科目,计算了扣除税额,所以,废品、下脚料的销售收入若不做销售处理,就等于少计算了销项税额,少计算了应缴税金,从而减少了税收负担。然而,废品、下脚料的销售产生的避税漏洞往往易被税务局忽视,易被人们看成是小问题不予重视。但对企业来说,当废品下脚料销售业务量较大时,便可以利用废品、下脚料销售不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直接冲减销售总额,或增加营业外收入的办法,逃避这部分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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