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纳税筹划方法——出口商品退(免)税的基本规定(2)
二、出口商品退(免)税的税率规定
●出口商品增值税的退税率
1995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报关出口的货物(国税发明电[1995]19号):
*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
上述货物的退税率从1996年1月1日起,与前对应,分别改为3%、6%、14%(国税发[1995]29号、国税发[1996]151号)。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出口的货物,除上述第1点货物的退税率为3%外,其余货物和加工费的退税率为6%(国税发[1995]29号、国税发[1996]151号)。
自1998年1月1日起,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9%调整为11%(财税字[1998]27号):
(1)毛纱、麻纱(不包括废纱)、纯棉纱、化纤及各类混纺纱;
(2)印染布、坯布、纱布;
(3)针织品;
(4)地毯;
(5)各类以纺织原料制成的服装。
自1998年6月1日起,煤炭退税率调为9%;船舶退税率调为14%(财税字[1998]102号、财税字[1998]53号)。
*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国家列名的纺机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退税率为17%(财税字[1998]107号)。
*自1998年7月1日起,七类机电产品和五类轻工产品的退税率调为11%(财税字[1998]002)。其中,七类机电产品和五类轻工产品分别为:
(一)七类机电产品包括:
1)通信设备
[海关商品码为8517,8525,8526,8527(1900+9010+9090)]。
2)发电及输变设备
[海关商品码为84041010,8406(1000),8410,8501,8502,8504(2100-3400)]。
3)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海关商品码为8471,847330,85232010,85044020]。
4)高档家用电器
[海关商品码为852812,852821,8528301,8521,85199910,84181020,84181030,84182,84183029,84184029,84151000-84158300,85165000,84501,84502]。
5)农机及工程机械
[海关商品码为84079000,84089091,8409(9191+9199),82084000,84193l00,8421(1100+2300),8424(8100+8990+9090),84291190,8432,8433,8436,8437,8701(2000),8708(3910+401 0+5010+6010+9310+9410),87162000,8511(1000+2000+4110+4190+9100+9900),8427,8428(5000+6000+9000),8429(1190+3010+3090+4019+4090+5200+5900),8430(3100+3900+4119+4121+4900+4190+5090+6900),8431(1000),8467,8474(1000+2000),8705(1010+1090+2000+4000)]。
6)飞机及航空设备
[海关商品码为8802(1100-4020),8803(1000+2000+3000),84071010,84071020,84091000,8411(8100+9900),8412(1010+1090+9010+9090),8801,8804,8805,9411000]。
7)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
[海关商品码为8407(3100+3200+3300+3410+3420);8408(1000+9010),8409(9920+9991+99999),8511(1000+2090+4091+4099+5090+8000),8521(3000+4000),8702-8704,8705(9010+9090),8706,8707,8708(3910+4010+5010+6010+9310+9410),8716(2000),8711,87141,7315112]。
(二)五类轻工产品包括:自行车、钟表、照明器具、鞋、陶瓷。
(三)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达之日起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自1998年9月1日起,铅、锌、铝的退税率调为11%(国税发[1998]152号)对出口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应按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财税字[1998]116号)。
*自1999年1月1日起,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纺织原料及其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目前执行6%退税率的产品税率提高到9%;农产品的出口迟税率提高到5%(财税字[1999]17号)。
●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税率
出口货物消费税的税率为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的货物税率。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率与国家税务总局发的《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征税率不适应的,须按下列规定处理(国税发[1996]151号)。
(一)属于国家禁止出口和规定不征税及免税货物,凡《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零的,无论企业申报退税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均不得办理退税。
(二)其货物如屑于农产品,按《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3%的,若企业提供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征税率为17%,仍按3%办理退税;其货物如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产品且《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6%的,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征税率为13%,须选择3%的退税率;其货物如属于按17%征税的一般工业品且规定的退税率有调高,若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税率为13%,须按6%计算退税。
●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应分别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退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国税发[1994]031号)。
●出口货物退税率变动时,具体实施时间按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货物报关离境的当天日期为准(见上述退税率调整的文件规定)。
●出口商品增值税的退税率
1995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报关出口的货物(国税发明电[1995]19号):
*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
上述货物的退税率从1996年1月1日起,与前对应,分别改为3%、6%、14%(国税发[1995]29号、国税发[1996]151号)。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出口的货物,除上述第1点货物的退税率为3%外,其余货物和加工费的退税率为6%(国税发[1995]29号、国税发[1996]151号)。
自1998年1月1日起,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9%调整为11%(财税字[1998]27号):
(1)毛纱、麻纱(不包括废纱)、纯棉纱、化纤及各类混纺纱;
(2)印染布、坯布、纱布;
(3)针织品;
(4)地毯;
(5)各类以纺织原料制成的服装。
自1998年6月1日起,煤炭退税率调为9%;船舶退税率调为14%(财税字[1998]102号、财税字[1998]53号)。
*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国家列名的纺机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退税率为17%(财税字[1998]107号)。
*自1998年7月1日起,七类机电产品和五类轻工产品的退税率调为11%(财税字[1998]002)。其中,七类机电产品和五类轻工产品分别为:
(一)七类机电产品包括:
1)通信设备
[海关商品码为8517,8525,8526,8527(1900+9010+9090)]。
2)发电及输变设备
[海关商品码为84041010,8406(1000),8410,8501,8502,8504(2100-3400)]。
3)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海关商品码为8471,847330,85232010,85044020]。
4)高档家用电器
[海关商品码为852812,852821,8528301,8521,85199910,84181020,84181030,84182,84183029,84184029,84151000-84158300,85165000,84501,84502]。
5)农机及工程机械
[海关商品码为84079000,84089091,8409(9191+9199),82084000,84193l00,8421(1100+2300),8424(8100+8990+9090),84291190,8432,8433,8436,8437,8701(2000),8708(3910+401 0+5010+6010+9310+9410),87162000,8511(1000+2000+4110+4190+9100+9900),8427,8428(5000+6000+9000),8429(1190+3010+3090+4019+4090+5200+5900),8430(3100+3900+4119+4121+4900+4190+5090+6900),8431(1000),8467,8474(1000+2000),8705(1010+1090+2000+4000)]。
6)飞机及航空设备
[海关商品码为8802(1100-4020),8803(1000+2000+3000),84071010,84071020,84091000,8411(8100+9900),8412(1010+1090+9010+9090),8801,8804,8805,9411000]。
7)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
[海关商品码为8407(3100+3200+3300+3410+3420);8408(1000+9010),8409(9920+9991+99999),8511(1000+2090+4091+4099+5090+8000),8521(3000+4000),8702-8704,8705(9010+9090),8706,8707,8708(3910+4010+5010+6010+9310+9410),8716(2000),8711,87141,7315112]。
(二)五类轻工产品包括:自行车、钟表、照明器具、鞋、陶瓷。
(三)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达之日起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自1998年9月1日起,铅、锌、铝的退税率调为11%(国税发[1998]152号)对出口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应按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财税字[1998]116号)。
*自1999年1月1日起,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纺织原料及其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目前执行6%退税率的产品税率提高到9%;农产品的出口迟税率提高到5%(财税字[1999]17号)。
●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税率
出口货物消费税的税率为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的货物税率。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率与国家税务总局发的《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征税率不适应的,须按下列规定处理(国税发[1996]151号)。
(一)属于国家禁止出口和规定不征税及免税货物,凡《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零的,无论企业申报退税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均不得办理退税。
(二)其货物如屑于农产品,按《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3%的,若企业提供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征税率为17%,仍按3%办理退税;其货物如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产品且《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6%的,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征税率为13%,须选择3%的退税率;其货物如属于按17%征税的一般工业品且规定的退税率有调高,若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税率为13%,须按6%计算退税。
●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应分别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退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国税发[1994]031号)。
●出口货物退税率变动时,具体实施时间按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货物报关离境的当天日期为准(见上述退税率调整的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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