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与纳税筹划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3/09/22 11:35:16 字体:
    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于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为了支持西部大开发战略,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了许多政治、经济的手段。作为宏观调控主要手段之一的税收政策,理所当然地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纳税人应该积极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支持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战略。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一、纳税筹划有利于培植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增长点

    在《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国家要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财政转移支付,支持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这就是要把与基础设施相关的产业培植成为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增长点。而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颁发的《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暂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规定:对于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暂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出台了“外商投资企业在中西部从事交通、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可暂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意图就是将海内外纳税人的目光吸引到中西部的基础设施项目上来。

    因此,纳税人在中西部投资,除了利用中西部充足的资源、廉价的劳动力,更应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资金投放到优惠政策所引导的基础设施项目上,促进中西部基础设施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解决中西部发展过程中的“瓶颈效应”,促使中西部基础设施及其相关产业成为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增长点。

    二、纳税筹划有利于吸引资金,引进先进观念

    资金和观念是制约中西部地区发展的两个主要因素。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光靠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政府投资是不可能完全解决的。因此,必须引进国内外的资金投入。观念也是制约中西部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西部开发,观念先行。中西部地区多属于经济不发达地区,交通不便,与外界交流甚少,观念落后,还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思维,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脚步,在人才培养、企业管理等方面还非常落后,完全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实施西部大开发,必须要引进先进的观念。

    党中央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何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纳税人对此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人筹划的结果,必然会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投资,缓解中西部发展中存在的“资金瓶颈”,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从而引进先进的观念,促进中外经济的交流与合作。

    三、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国家出台一系列的针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促进中西部经济的发展,解决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从而促进全国经济的更快发展。纳税人通过纳税筹划,分清投资项目的税负轻重,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可以减少损失,提高投资效益,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例如,中西部A省某个企业有两个投资额均为200万元的投资项目。甲项目属于劳动密集性的常规项目。乙项目属于A省规定的高新技术减免税项目。由于甲项目不属于减免税项目,当然,纳税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理所当然会选择减免税的高科技项目。这样,通过纳税筹划,纳税人不仅可以减轻税负,而且符合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要从自身条件出发,发展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技术先进的企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的中西部大开发战略。

    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税收优惠政策荟萃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国家现行对西部地区吸引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暂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对在西部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草的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2)中西部地区可根据自身优势制订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目录,列入其中的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项目政策,其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放宽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放宽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可延长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期;

    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再投资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内资企业。

    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颁发的《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暂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

    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享受暂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的地域范围: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执行时间: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0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至2000年1月1日尚处于本项税优惠期限的企业,可就自2000年1月1日起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至2000年1月1日已过本项税收优惠期限的企业,不得追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在2000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本项优惠政策。

    2.2000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以内暂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者外,进口时免征关税、增值税。

    3.宁夏省税收优惠政策《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有关规定》。

    规定指出:对在区内独资新建的生产性企业(包括兴办原材料基地),投产后5年内可免征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对在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自受益年度起可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5年。为了便于操作,自治区政府还分别制定了实施细则。

    4.新疆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新疆自治区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规定指出:对设在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暂按15%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在国务院批准的开放城市(乌鲁木齐、伊宁、塔城、博乐)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暂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国务院批准的开放城市(乌鲁木齐、伊宁、塔城、博乐)内兴办能源(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交通(不含客运)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也可暂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甘肃兰州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规定指出:对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暂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设立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这些企业在税收优惠期满后,同样可以享受前文提到的3年内暂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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