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税务筹划——建立国际控股公司进行税务筹划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25 14:25:00 字体:
  (一)国际控股公司概述

  建立国际控股公司是跨国公司实现其全球性的经营战略,减轻税收负担,达到总体利润最大化的有效方式。所谓国际控股公司,也称特别控股公司、导管公司,它是指为了控制的目的,而不是为了投资的目的,而持有一个或几个大公司的大部分股票、证券或通过非股权安排以控制其股份为业务的一种机构。它的全部活动就是传导集团的财务资金,把外国子公司的所得汇总,集中在它所在国自己的账户中,然后将筹集的资金再投资,或者转回集团的母公司。

  控股公司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纯控股公司。这种控股公司只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或其他决定性投票权),从而管理这些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而不经营具体业务。(2)混合控股公司。这是指除了具备上述纯控股公司的功能外,它还同时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如生产、贸易、信贷业务等。

  国际控股公司是跨国企业进行股权参与和控制走向专业化的一种组织结构。跨国公司有意识地选择某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专门的国际控股公司,主要是为了获得税收上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利益:(1)少缴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提税;(2)得到更多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好处;(3)累积境外所得;(4)在低所得税管辖区集中利润进行再投资;(5)减少外汇控管的压力。

  至于控股公司在企业集团中所起的作用,欧共体在1973年的一份报告中作过如下概括:(1)通过持有多数股权以控制其他的工业或商业公司;(2)形成投资基金;(3)通过发放债券以筹集资金,为企业集团内部的公司企业提供资金来源;(4)获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二)国际控股公司的税收利益

  国际控股公司在税务筹划上一般是围绕以下几个目标:(1)少缴预提税,主要指收入来源国支付给控股公司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课征降低税率的预提税。(2)递延缴纳股息收入的所得税。在一般情况下,母公司只有在收到子公司汇入股息,才把这部分股息还原为应税所得缴纳公司税。如果控股公司作为一个子公司,股息不汇入母公司,就可以递延缴纳母公司的所得税。(3)增加税收抵免限额。这是指建立控股公司后,可以把原来由各个子公司分别计算税收抵免限额,改变为综合计算。在各个子公司不出现亏损的情况下,综合法要比分国摊得到更多的抵免限额好处。(4)递延缴纳资本利得的所得税。在控股公司所在国免征资本利得所得税的条件下,母公司的财产如通过控股公司转让,其增益如不汇入母公司,可递延缴纳所得税。

  1.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

  国际控股公司的税收利益首先表现在预提税上。预提税并不是一个税种名称,是从源课征的所得税,即对第三方支付某些款项时把税款扣缴下来并向政府缴纳。几乎所有国家都实行预提税,被广泛地用于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类似支付项目的课征。那么在什么条件下设置控股才有可能取得预提所得税的更大利益呢?道理很简单,条件之一是,子公司支付股息给控股公司只负担税率较低的预提税;条件之二是,子公司支付母公司的股息同样只负担税率较低的预提税。由于国际税收协定通常对缔约国采取限制的低税率,所以控股公司一般应设在税收协定网络比较发达而且限定税率比较低的国家或地区。比如荷兰和瑞士就是跨国公司设立控股公司较好的场所。

  由于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的预提税税率高高低低很不一致,再加上同样一个国家对不同的国家又实行高低不一的预提税税率,这样全世界的预提税税率表几乎成了一张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运用电脑技术为客户设计优化选择的方案。

  2.迟延纳税和再投资。

  国际控股公司对跨国公司起着累积境外子公司利润的蓄水池作用。由于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它除了在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以外,税后所得如不汇回,母公司就不必缴纳这部分收入的所得。这在国际税收上,称之为递延税收。假定税后所得不汇回母公司,而是汇到控股公司,如果控股公司又设立在低税管辖权的国家(地区),大量的税后所得所应负担的税收将滞留下来成为纳税人一笔可观的无利息资金。控股公司还可以替跨国公司将这笔资本再投资于税负较轻的项目上。实现税收的最小化还包括对出售资本项目或清算子公司的资本利得征收的资本利得税。如果将利润转移到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关联企业所在国,以后就可能会出现新的纳税义务,从而加重跨国公司的全球税收负担。但是,如果通过控股公司来进行资本的出售和清算,那么集中在控股公司账上的利润就能避免资本利得税,从而有利于利润的再投资。

  这方面税收利益有多大呢?取决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税收负担差异上。大体有如下几种情况:(1)假定母公司所在国的税率低于子公司,或者母公司所在国对境外汇入股息不征所得税,母公司就没有必要累积子公司的境外所得;(2)资产的销售增益,有的国家比照一般所得征税,有的国家按低税率课征,有的可能免于征税,控股公司如设在免于征税的地方,对累积境外的资本利得更为有利;(3)有些国家对税收协定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持股公司在那里累积境外子公司的所得,有可能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荷兰对国际控股公司的外国公司参股者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免征公司所得税。此外,荷兰还通过缔结税收协定对控股公司从境外取得的资本利得免征公司税。

  3.外国税收抵免的最大化。

  比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这一规定是外国税收抵免限额,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在境内计算抵免时,不是“实报实销”,而是要受到“限额”的控制。抵免税款限额的计算公式是:境外所得乘以国内的所得税率。换言之,在境外所得税率高于国内所得税率的情况下,多缴纳的这一部分外国所得税不予抵免。不过具体的计算方法还有所不同,有的国家采用综合法,即不分国别加总计算;有的国家还则采用分项法,按不同的收入项目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我国是实行“分国不分项计算”的国家之一。再举英国为例。假定一家英国公司有两家子公司,一个在德国,一个在巴哈马。德国课征预提税税率最高可达到50%,而巴哈马却免予征税。这样英国母公司收到德国子公司和巴哈马子公司的股息收入计算外国税收抵免限额时,在德国缴纳的税款可以在英国35%税率范围内得到抵免,超出35%得不到抵免的那一部分税款,也不能递延抵免以后年度的税款。英国这一家母公司如果在法国设立一家控股公司,把德国和巴哈马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通过控股公司支付,便可得到原先分国计算抵免限额得不到的好处。

  4.回避外汇管制。

  还应当看到,国际控股公司除了有“节税”的好处之外,还有一些非税的利益,最明显的就是回避外汇统制的约束。比如母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国政府实施严格的外汇管理和投资管理制度,或是位于货币政策不稳定的国家,那么可以考虑在上述管理制度比较宽松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一个控股公司。那么最好的办法是将子公司商业活动的利润转移到其他国家,从而维护整个联合集团的利益。控股公司参与利润的传导还出于这样的原因,即如果没有控股公司的中介将利润直接汇回母公司,以后将在母公司的管辖区承担更多的税收义务。基地公司一般都位于没有严格管制的国家,可以作为内部企业结构中积聚被转移利润的中间环节,有待于今后把利润投资于子公司或新的投资项目。

  如果母公司位于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很严格的国家,那么控股公司在跨国公司内部结构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在如此条件下,控股公司是连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纽带,如果子公司的所得不汇回母公司所在国,而积聚在控股公司所在国,待以后再投资,那么母公司所在国的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对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将大大减少。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有时候母公司所在国的法律可能会要求将来自子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超额利润汇回本国。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只能遵守法律规定,避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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