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业主要学会运用优惠政策

来源: 编辑: 2005/08/29 10:00:46 字体: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社会结构的转型,私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两会”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又一次把人们的目光聚集到私营经济的发展上。可以肯定地说,中国的私营经济正逢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但由于受过去惯性和思维局限的影响,私营经济的发展在许多方面仍面临许多制约因素,其不能很好地利用税收筹划来享受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一个主要方面。据笔者调查,由于对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不理解,有很多私营企业老板在投资办厂中很少考虑运用税收筹划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也是制约私营经济发展或者一些私营经济税负过重的“瓶颈”。

  据不完全统计,从1951年~2004年2月的70余年间,我国中央政府共发出各类、各种有关涉及税收优惠的法规、政策、条文、条目等达700余项,这其中尚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发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条文。虽然这些政策中有些已废止,但绝大多数仍然有效。因此,作为私营经济的生产经营者或投资者,如何选择合理的筹划方式,尽可能利用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节约成本、降低税负方面开动脑筋,将会对企业的投资收益带来更加丰厚的回报。如在税收优惠税种的选择上,个体私营经济无论是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方面,都可以通过经营项目的税收优惠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比如:在增值税方面,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增值税;对受托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可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饲料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税率征收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实行即征即退。对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 17%征税后,实际税负超过6%的实行即征即退等等。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现阶段可以享受一定减免税待遇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以废渣、废水、废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新办的劳动服务就业企业,教育部门所属的学校办的工厂、农场,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生产企业,乡镇企业等等。

  在营业税优惠方面: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可免征营业税。民政福利企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 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文化体育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及从事科技研究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等等,都可不缴营业税。

  再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家为吸收外资、引进技术、扩展国际经济的交往,制定出了一系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倾斜政策。不管是私营经济或者是个人投资者,均可通过洽谈合资、引资、改制、资产重组等一系列方式,实现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最终享受更多的减税、免税优惠政策。如果有条件,私营企业或者个人投资者也可以在国家批准的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以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投资和开发,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

  由此可见,私营企业在选择经营项目时,完全可以考虑和利用一些相关的优惠规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灵活地加以筹划运用,最大限度地取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在选择投资地点时,也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有目的地选择那些国家认定或确定的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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