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及其税收特征——在国外有限出场,避免构成常设机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14 14:18:24 字体:
  这种对外经济活动形式的税收筹划在于,在直接进入外国市场的情况下,避免常设机构的存在。在确定对非居民的营业利润是否课税时,一些欧洲国家一直沿用“常设机构”的概念,即对构成常设机构的征税,否则就不征税。由于《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采用了常设机构概念,随着以这两个范本为基础的税收协定网络的扩大,常设机构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跨国纳税人来说,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随之避免了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

  《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对常设机构所下的定义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这一定义涉及对一国地域的有形依附联系。两个范本都采用了列举的方式,指出常设机构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但在有些情况下,可能难以找到上述有形联系因素,为此,两个范本引入了第二个判定要素。它是一个法律参考点,即对非居民在一国内利用代理人从事活动,而该代理人(不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有代表该非居民经常签订合同、接受订单的权利,就可以由此认定该非居民在该国有常设机构。第二个判定要素与前面列举的有形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得非居民要避免常设机构可能是件难事,但这并不是说毫无可能性。由于根据各国税法,尤其是税收协定中一些免税经营规定的例外存在,各国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也不尽一致,许多是按《经合发组织范本》来定义常设机构的。按该范本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就列举了不包括在常设机构范围之内的一些项目和活动,它们涉及货物的储存或保留存货、采购、广告宣传、搜集情报、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等。由于这些项目和活动不在纳税之列,因此,跨国纳税人可以依靠从事一项或更多项免税活动(有时与正常纳税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活动结合起来进行)来避免外国政府的所得税。对于建筑工地或安装工程项目,由于不少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是分别按照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和6个月以上来判定其作为常设机构,因此,跨国纳税人通过精心安排施工力量,设法在达到那一期限前完工撤出,就可以避免作为常设机构在非居住国纳税。

  [案例1]

  意大利公司I通过美国的推销商D在休斯敦零售自己的产品。D是独立的推销商,对意大利公司的产品不拥有所有权,它的工作仅是使美国的消费者及时拿到I公司的购货单。D对此不进行广告宣传,不将I的商品推销到市场,也不开展售后服务,它仅在意大利公司和美国消费者之间起一个中介作用。因此,意大利公司没有被认为在美国境内从事商务经营活动,从而也不承担美国的所得税。

  [案例2]

  韩国公司K将自己的销售代表从汉城派往美国。K公司的代表在美国市场从事公司产品的推销,并以公司的名义签订销售合同。据此,这个代表被认为在美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而韩国公司也因此被认为在美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结果是韩国公司K应就自己的商品在美国的销售所得向美国政府缴纳所得税。

  [案例3]

  英国公司A向法国出口汽车,所有的销售合同都在英国境内签订,而向法国订购者发货的汽车直接来自该公司在法国加来市的仓库。该公司在巴黎还设有产品展示厅。

  根据英法税收协定,英国公司A在法国的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从而也不成为法国所得税的纳税人。

  如果英国公司A授予法国一家代理公司销售合同的签约权,而且这家代理公司的全部业务仅为这家英国公司代理,那么根据税收协定,这个代理公司的活动构成了英国公司在法国的常设机构。据此,所有在法国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获取的所得,将向法国缴纳所得税。

  应当指出的是,各国间的很多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的确定范围可能更广些,有的还把外国公司认作地方税的纳税人。

  [案例4]

  如果英国公司A向意大利出口汽车,该公司在意大利都灵设有仓库,在米兰设有展示厅。那么,根据英意税收协定,英国公司在意大利的活动构成了常设机构,应向意大利缴纳所得税。

  如果说在上述某些特定条件下,可以避开在外国活动中商业利润的所得税,那么要避开对某些特别业务所征的税还是难以成功的。这里重要的还是要详细地研究税收协定中某些相应的条款。

  [案例5]

  英国公司A转让自己在加来的仓库。根据法国的税法,在法国出售不动产的利得要纳税。英法税收协定对此没有相应的条款规定。但是,按照英国的居民原则,对出售不动产的利得也同样要征税,然而在纳税时可以抵免在法国缴纳的税额。

  如果英国公司转让在意大利都灵的仓库,那么作为在意大利设有常设机构的英国公司,也应就出售不动产的资本利得缴纳资本利得税,而这笔税额可在英国得以抵免。

  但是,如果英国公司A在意大利未设有常设机构,那么根据英意税收协定,对此类业务不予征税。

  还应指出的是,任何一项跨国活动,即使在某外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还可能要承担外国管辖区内的增值税,特别是当公司的国外办公机构对外提供各类服务时,更要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就这类形式的对外经济活动而言,其国际税收筹划的方向是研究国际税收协定的相应条款,避开有可能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形式,即避免成为外国政府直接税和间接税的课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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