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平台——优惠平台筹划案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05 14:20:54 字体:
  「例1」某建材企业生产的某类建材产品属综合利用产品,其原料中掺有25%的粉煤灰。新增值税实施以来,由于该产品的原材料大多为泥土、砂石及工业企业的废物如粉煤灰,在购进时大都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法抵扣进项税款,企业税负较高。

  1995年以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粉煤灰、煤矸石、石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之前免征增值税。

  该企业发动科技攻关,在配料比例中将粉煤灰的含量提高到30%以上,又不使该产品的性能受影响。通过这种科技处理,企业一方面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提高了对废弃资源粉煤灰的利用,利国又利己。

  「例2」某化妆品生产企业连年获得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即免征企业所得税,原因是该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在35%以上。有人举报说该企业实际安置“四残”人员情况不属实,因为平时厂房里没有多少“四残”人员。于是税务机关进行了两次调查,但奇怪的是调查时却又刚好达到35%的比例,只能仍旧给予其税收优惠。

  该企业便是利用了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税法,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平时,该企业里的“四残”人员不一定符合比例,但每次要检查时,该企业总能把握时机,使其比例刚好符合要求,从而堂而皇之地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例3」某外商投资企业,将1996年利润的50%即100万元再投资于该企业,预计经营期为1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40%的税款。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率,则: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100万元÷(1-33%)×30%×40%=17.91万元

  该企业可以获得17.91万元的退税额。

  该企业利用了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另外,在了解以上再投资退税的基本政策并实现节税筹划的基础上,还可以对此政策进行更加灵活的应用。例如,在设立外资企业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再投资时,有两种政策可以选择:一是按“再投资于本企业”,享受退税40%的优惠;二是按“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享受退税100%的优惠。对于企业来说,当然是后者更具有节税效应,所需要的只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确认手续,即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要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若发现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再投资后三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以及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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