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的三个误区
误区之一:税收筹划只与税款的多少有关
目前,我们在探讨税收筹划时,基本上都是税款方面的筹划,即将税收筹划简单地看成是税款的多与少的选择,而很少去考虑税款之外的其他事情。这是一种不正确、不全面的税收筹划观。形成这种误区的原因是我们对税收筹划的目的缺乏正确的认识,也就是说这一误区是建立在上一误区基础之上的,是上一错误派生出的新错误。
我们在上文分析指出,税收筹划并不是单纯为了节税,而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此目的出发,那些能够减少纳税人损失,增加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与纳税有关的业务安排,都应当视为税收筹划。
第一,纳税人严格依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地计算应纳税款,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足额地缴纳税款,并依法履行其他一切税收法律义务。表面上看,这与税收筹划无关,其实不然。全面履行纳税义务,最大的利益是可以使纳税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从而避免因为纳税义务的不履行而被税务机关处罚,进而减少和避免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损失。
第二,纳税人应当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同时也应当依法享受法定的权利。税收筹划的目的之一是增加税收方面的利益。但是对纳税人来说,税收方面的利益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减少或降低纳税方面的义务,二是增加税收方面的权利。自然,开展税收筹划也就应当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因此,依法维护纳税人权利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事实上,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纳税人在纳税权利方面的筹划还很少。不仅如此,有的甚至连最起码的纳税人权利都不知道如何维护,对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常常是轻言放弃。从某种意义上讲,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就会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误区之二:税收筹划无风险
从当前避税筹划的实践来看,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包括税务代理服务机构为纳税人实施的税收筹划,下同)中都普遍地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自身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其实不然,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本身也是有风险的。
首先,税收筹划具有主观性。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税收筹划方案,又如何实施,这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等。主观性判断的正确与错误就必然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实施的成功与失败,失败的税收筹划对于纳税人来说就意味着风险。
其次,税收筹划具有条件性。条件性是税收筹划的另一个显著特点。一切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条件下选择与确定的,并且也是在一定条件下组织实施的。税收筹划的条件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纳税人自身的条件,主要是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其二是外部条件,主要是财务与税收政策。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纳税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税收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果其中的某一方面发生了变化,原有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就不适用了,原本不违法的行为甚至会变成违法的事情,继续选用该方案,税收筹划就会失败。
再次,税收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税收筹划应当具有非违法性。但是税收筹划更多的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具体的组织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税收筹划方案及过程究竟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筹划最终是否成功,是否能够给纳税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却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案的认定。也就是说,纳税人所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违法,需要由税务机关最终裁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案在实质上违法了,那么,纳税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不仅不能带来任何经济税收上的利益,相反,还可能会因为其实质上的违法而被税务机关课以处罚,付出较大的代价甚至是相当沉重的代价。
误区之三:税收筹划就是少缴税或不缴税
提到税收筹划,不少人想到的就是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以达到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就连有的税务界权威人士也这样认为:
税收筹划,是指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策划,筹划出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目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实际上税收筹划仅仅是纳税人进行经营的一种手段,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方式,其根本目的应当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目的一致,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对纳税人来说,如果从某一经营方案中可以获得最大化的利润,即使该经营方案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该经营方案仍然是纳税人的最佳经营方案。
目前,我们在探讨税收筹划时,基本上都是税款方面的筹划,即将税收筹划简单地看成是税款的多与少的选择,而很少去考虑税款之外的其他事情。这是一种不正确、不全面的税收筹划观。形成这种误区的原因是我们对税收筹划的目的缺乏正确的认识,也就是说这一误区是建立在上一误区基础之上的,是上一错误派生出的新错误。
我们在上文分析指出,税收筹划并不是单纯为了节税,而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此目的出发,那些能够减少纳税人损失,增加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与纳税有关的业务安排,都应当视为税收筹划。
第一,纳税人严格依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地计算应纳税款,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足额地缴纳税款,并依法履行其他一切税收法律义务。表面上看,这与税收筹划无关,其实不然。全面履行纳税义务,最大的利益是可以使纳税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从而避免因为纳税义务的不履行而被税务机关处罚,进而减少和避免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损失。
第二,纳税人应当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同时也应当依法享受法定的权利。税收筹划的目的之一是增加税收方面的利益。但是对纳税人来说,税收方面的利益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减少或降低纳税方面的义务,二是增加税收方面的权利。自然,开展税收筹划也就应当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因此,依法维护纳税人权利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事实上,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纳税人在纳税权利方面的筹划还很少。不仅如此,有的甚至连最起码的纳税人权利都不知道如何维护,对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常常是轻言放弃。从某种意义上讲,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就会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误区之二:税收筹划无风险
从当前避税筹划的实践来看,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包括税务代理服务机构为纳税人实施的税收筹划,下同)中都普遍地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自身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其实不然,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本身也是有风险的。
首先,税收筹划具有主观性。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税收筹划方案,又如何实施,这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等。主观性判断的正确与错误就必然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实施的成功与失败,失败的税收筹划对于纳税人来说就意味着风险。
其次,税收筹划具有条件性。条件性是税收筹划的另一个显著特点。一切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条件下选择与确定的,并且也是在一定条件下组织实施的。税收筹划的条件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纳税人自身的条件,主要是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其二是外部条件,主要是财务与税收政策。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纳税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税收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果其中的某一方面发生了变化,原有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就不适用了,原本不违法的行为甚至会变成违法的事情,继续选用该方案,税收筹划就会失败。
再次,税收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税收筹划应当具有非违法性。但是税收筹划更多的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具体的组织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税收筹划方案及过程究竟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筹划最终是否成功,是否能够给纳税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却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案的认定。也就是说,纳税人所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违法,需要由税务机关最终裁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案在实质上违法了,那么,纳税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不仅不能带来任何经济税收上的利益,相反,还可能会因为其实质上的违法而被税务机关课以处罚,付出较大的代价甚至是相当沉重的代价。
误区之三:税收筹划就是少缴税或不缴税
提到税收筹划,不少人想到的就是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以达到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就连有的税务界权威人士也这样认为:
税收筹划,是指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策划,筹划出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目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实际上税收筹划仅仅是纳税人进行经营的一种手段,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方式,其根本目的应当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目的一致,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对纳税人来说,如果从某一经营方案中可以获得最大化的利润,即使该经营方案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该经营方案仍然是纳税人的最佳经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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