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给国际控股公司带来利益
通过设立国际控股公司以获取更多的税收和经济利益,是当今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之一,为跨国公司国际间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弹性和空间。原先,跨国公司的投资参股活动一般是由总公司或财务职能部门办理的,随着股权参与及控制职能游离出来之后,跨国公司往往有意识地选择在某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专门的国际控股公司,以获得更多税收及经济上的好处。
对于什么是国际控股公司,在A·胡维尔特和A·G·普克蒂合编的《多国企业百科辞典》中指出,控股公司通常是一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股权。
不过,在集团组织结构中,也可以把一家子公司建成为控股公司,以控制其他公司。
控股公司本身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更为普遍的是,只充当集团其他公司股份所有者的媒介。那么,设立国际控股公司能获得哪些税收利益呢?
首先,获得预提税方面的利益。获得少缴预提税的利益有两个条件:一是子公司支付股息给控股公司只负担税率较低的预提税;二是控股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同样只负担税率较低的预提税。由于国际税收协定对缔结国采取限制的低税率,所以控股公司一般应设在税收协定网络比较发达,而且限定税率比较低的国家或地区,如荷兰、瑞士、塞浦路斯等国,这些国家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并对协定国均实施低税率的预提税(如荷兰对丹麦、意大利、挪威和瑞典的股息预提税限定税率为零)。因此,这些国家成为跨国公司设立控股公司的好场所。
例如:假定母公司P设在墨西哥,子公司A设在丹麦,那么子公司A支付给母公司P的股息要课征30%的预提税。现在母公司P在子公司A之上设一控股公司H(地点在荷兰),那么子公司A支付股息给控股公司H,只要缴纳0-15%的预提税,H公司以后如果再支付母公司P的股息,也只要缴纳25%的预提税,而且还可以全额抵免子公司A已缴纳的预提税。这样预提税至少会减轻5个百分点。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际控股公司如果设立在全面免征股息预提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新加坡、香港等)或者设立在虽有税收协定关系,但不实行预提税低税率优惠的国家和地区,上述所说的利用税收协定获得的好处将不会存在。因为前者不分是否有协定关系全面免征,而后者虽有协定关系,却没有减征优惠。这时,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着眼点不在于税收协定网络,而在于控股公司所在的国家和地区是否实行低税模式。
其次,对跨国公司起着累积境外子公司利润的蓄水池作用。由于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它除了在所在国缴纳所得税外,税后的所得不汇回,母公司就不必缴纳这部分收入的所得税。这在国际税收上称为递延税收。假定税后所得不汇回母公司,而是汇到控股公司,如果控股公司又设立在低税管辖权或者税率低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国家(地区),大量的税后所得应负担的税收将滞留下来成为纳税人一笔可观的无利息资金。控股公司还可以替跨国公司将这笔资本再投资于其他税负较轻的项目上。
第三,可以增加税收抵免限额。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国所得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即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在境内计算抵免时,要受到“限额”的控制,在境外所得税税率高于国内的情况下,多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部分不予抵免。不过具体的抵免计算方法有所不同,有的国家采取综合法,即不分国别加总计算;有的国家采用分国法,即按国家分别计算;有的国家采用分项法,按不同收入项目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跨国公司设立控股公司后,可以把原来由子公司分别计算税收抵免限额,改为综合计算,一般而言,综合法要比分国法或分项法得到更多的抵免限额好处。
例如:一家英国公司有两家子公司,一家在德国,一家在巴哈马。德国课征预提税税率最高可达到50%,而巴哈马却免予征税。这样英国母公司收到德国子公司和巴哈马子公司的股息收入计算外国税收抵免限额时,在德国缴纳的税款可以在英国35%的税率范围内得到抵免,超出35%部分的税款则得不到抵免。英国这家公司如果在法国设立一家控股公司,把德国子公司和巴哈马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都通过控股公司支付,便得到原先分国计算抵免限额得不到的好处。
另外还应当看到,国际控股公司除了有“节税”的好处,还有一些非税利益,最明显的就是回避外汇统制的约束,在外汇管理比较宽松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一个控股公司,在那里累积境外所得或进行再投资,可以得到理想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国际控股公司设置的理想地点是:1.免除外汇的统制管理;2.对非本国居民支付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或只课征低税率的预提税;3.对于来源于境内的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或只课征低税率的所得税;4.资本利得免予课税;5.对外缔结税收协定含有减征预提税的条款;6.政府对从事控股公司的业务不加限制。诚然,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因此,设置控股公司时要加以斟酌衡量,可以考虑在多个地方设立控股公司,各个控股公司或着眼于税收协定利益,或着眼于预提税优惠,或着眼于其他方面利益,以充分得到“节税”利益。
对于什么是国际控股公司,在A·胡维尔特和A·G·普克蒂合编的《多国企业百科辞典》中指出,控股公司通常是一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股权。
不过,在集团组织结构中,也可以把一家子公司建成为控股公司,以控制其他公司。
控股公司本身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更为普遍的是,只充当集团其他公司股份所有者的媒介。那么,设立国际控股公司能获得哪些税收利益呢?
首先,获得预提税方面的利益。获得少缴预提税的利益有两个条件:一是子公司支付股息给控股公司只负担税率较低的预提税;二是控股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同样只负担税率较低的预提税。由于国际税收协定对缔结国采取限制的低税率,所以控股公司一般应设在税收协定网络比较发达,而且限定税率比较低的国家或地区,如荷兰、瑞士、塞浦路斯等国,这些国家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并对协定国均实施低税率的预提税(如荷兰对丹麦、意大利、挪威和瑞典的股息预提税限定税率为零)。因此,这些国家成为跨国公司设立控股公司的好场所。
例如:假定母公司P设在墨西哥,子公司A设在丹麦,那么子公司A支付给母公司P的股息要课征30%的预提税。现在母公司P在子公司A之上设一控股公司H(地点在荷兰),那么子公司A支付股息给控股公司H,只要缴纳0-15%的预提税,H公司以后如果再支付母公司P的股息,也只要缴纳25%的预提税,而且还可以全额抵免子公司A已缴纳的预提税。这样预提税至少会减轻5个百分点。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际控股公司如果设立在全面免征股息预提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新加坡、香港等)或者设立在虽有税收协定关系,但不实行预提税低税率优惠的国家和地区,上述所说的利用税收协定获得的好处将不会存在。因为前者不分是否有协定关系全面免征,而后者虽有协定关系,却没有减征优惠。这时,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着眼点不在于税收协定网络,而在于控股公司所在的国家和地区是否实行低税模式。
其次,对跨国公司起着累积境外子公司利润的蓄水池作用。由于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它除了在所在国缴纳所得税外,税后的所得不汇回,母公司就不必缴纳这部分收入的所得税。这在国际税收上称为递延税收。假定税后所得不汇回母公司,而是汇到控股公司,如果控股公司又设立在低税管辖权或者税率低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国家(地区),大量的税后所得应负担的税收将滞留下来成为纳税人一笔可观的无利息资金。控股公司还可以替跨国公司将这笔资本再投资于其他税负较轻的项目上。
第三,可以增加税收抵免限额。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国所得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即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在境内计算抵免时,要受到“限额”的控制,在境外所得税税率高于国内的情况下,多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部分不予抵免。不过具体的抵免计算方法有所不同,有的国家采取综合法,即不分国别加总计算;有的国家采用分国法,即按国家分别计算;有的国家采用分项法,按不同收入项目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跨国公司设立控股公司后,可以把原来由子公司分别计算税收抵免限额,改为综合计算,一般而言,综合法要比分国法或分项法得到更多的抵免限额好处。
例如:一家英国公司有两家子公司,一家在德国,一家在巴哈马。德国课征预提税税率最高可达到50%,而巴哈马却免予征税。这样英国母公司收到德国子公司和巴哈马子公司的股息收入计算外国税收抵免限额时,在德国缴纳的税款可以在英国35%的税率范围内得到抵免,超出35%部分的税款则得不到抵免。英国这家公司如果在法国设立一家控股公司,把德国子公司和巴哈马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都通过控股公司支付,便得到原先分国计算抵免限额得不到的好处。
另外还应当看到,国际控股公司除了有“节税”的好处,还有一些非税利益,最明显的就是回避外汇统制的约束,在外汇管理比较宽松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一个控股公司,在那里累积境外所得或进行再投资,可以得到理想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国际控股公司设置的理想地点是:1.免除外汇的统制管理;2.对非本国居民支付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或只课征低税率的预提税;3.对于来源于境内的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或只课征低税率的所得税;4.资本利得免予课税;5.对外缔结税收协定含有减征预提税的条款;6.政府对从事控股公司的业务不加限制。诚然,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因此,设置控股公司时要加以斟酌衡量,可以考虑在多个地方设立控股公司,各个控股公司或着眼于税收协定利益,或着眼于预提税优惠,或着眼于其他方面利益,以充分得到“节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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