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及其税收特征——建立国外独立的子公司
外国子公司的主要特点是其资产及相应的业务独立于母公司。子公司作为外国的居民公司,应缴纳当地居住国的所有税收。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只要不将所得汇回母公司,而留在所得来源国,那么就能避免母公司管辖区对其所得的税收。这样,子公司也能避免国外子公司所难以避免的双重征税。当然,如果子公司把所得以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汇回母公司,双重征税也是难以避免的。这便是前述的经济性双重征税。
为了免除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双重征税,很多国家包括我国的对外税收协定规定,如果母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子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允许抵免母子公司之间股息收益的已缴税额,即间接抵免法。与分公司相同,在计算子公司的应税所得时,可以扣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用部分,从而减少应税所得。但是,国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因为其资产是独立的,母公司也不承担自己子公司的义务。
为了免除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双重征税,很多国家包括我国的对外税收协定规定,如果母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子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允许抵免母子公司之间股息收益的已缴税额,即间接抵免法。与分公司相同,在计算子公司的应税所得时,可以扣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用部分,从而减少应税所得。但是,国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因为其资产是独立的,母公司也不承担自己子公司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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