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的产生
避税与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因为有了国家税收才有纳税人的避税,当然也产生了国家财税部门的反避税。避税在人类历史上已存在了几千年。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国家,国家为维持其自身的存在而需要公民缴纳费用,这就产生了最早的税收。随着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税收在其制度结构、征收形式、征收权范围、法制程度诸方面均相应地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避税自然是在国家税收产生后并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才出现的。据有关资料介绍,避税及避税地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很早的年代。从世界范围看,在历史上它曾受到过官方甚至教会的庇护。在中世纪的欧洲,汉萨同盟的城市,把城市经济的繁荣归功于有利于商业的税收待遇。即是说别的国家或地区的商贾到这些城市中来经商可以不缴税或缴很少的税,吸引商贸避开高税地区而到此从事经商活动。有记载表明,伦敦城在12世纪明确地给居住在伦敦的汉萨同盟商人完全免除所有的税赋。时至今日,教会圣地梵蒂冈仍起着一个专对神职人员开放的古典避税地的作用。
在中国,税收的产生经历了较为漫长的发展过程。经济理论界有一种认识是: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开始对井田(公田)以外的私田征税,宣布不论公田和私田一律按亩征税,史称为“履亩十取一”的“初税亩”。这是中国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也是中国税收制度从雏型阶段进入成熟时期的标志。在此之前,夏商周三代作为国家组织收入的贡、助、彻等较为原始课征形式,它们均属于尚未发展成熟的税收,只是税收的雏型。那么,中国历史上的避锐与反避税当是在“初税亩”之后的事情了。
如果仅从中文字义去理解,避税的“避”字,有“避免”、“躲避”、“避重就轻”等义。自中国历史上奴隶制国家夏王朝的建立,经封建时代至公元1949年前的旧中国,百姓迫于生计,避开历史上一些暴政者的繁重税捐的课征,躲到天高皇帝远的征税所难及的地方去营生,这也可以认为是一定意义的避税行为。而历史上某些为政者出于国家财政需要,进行人丁清查、户籍登记、丈量土地、革新税制,则可以认为是有一定意义的反避税。
但无论是中世纪欧州的避税,还是中国历史上百姓对苛捐杂税的躲避和某些为政者对当时国家税制的革新,这均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避税与反避税,而只是其发展的轨迹。我们认为,具有现代意义的避税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出现和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才有的。首先,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建立在机器大工业、生产社会化、科学技术发达的基础上。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各个商品生产者彼此既密切联系又展开竞争,因而各个商品生产者都不断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并使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社会经济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宽,乃至社会生产国际间协作的建立和加强,这样,促进了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与社会财富快速增长。而国家职能扩大又使国家通过税收占有社会财富的份额起来越多,税收制度与其征管的形式与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废除了封建专制制度、等级制度和教会的神权统治,实行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在此制度下,国家任何税收的征收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完成立法手续,各种税法只能由议会制定,君主或国家元首都不能擅自决定征税。税法一经颁布,上至总统下至平民,都须按税法的规定,依率计征,依法纳税。这比起以分散孤立、闭关自守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的专制征税是巨大的进步。这也就是说现代意义的避税与反避税,必须建立在法制健全的市场经济之上。如果说市场经济是现代避税与反避税的经济学基石,那么,民主平等的原则和公民法律地位的确立就是现代避税与反避税的法律学基石。很难想象,在一个生产力水平落后、社会经济活动范围狭窄封闭、社会财富相对贫乏,与之相适应的作为社会财富分配手段的税收制度和其征收形式都单一,以及税收征收权限高度集中的自然经济的国度内,能有众多纳税人花样百出的现代意义的避税与国家政府对其反避税吗?也很难想象,在一个君主之话就是法律,官吏与百姓的经济与政治地位悬殊,极少有民主法制可言的专制国度内,能有纳税人可以公开钻国家法律空子而国家有关部门不得不暂时容忍,并不能追究其责任的避税吗?当今世界在现代新技术革命浪潮的推动下,发达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先后进入经济发展的新时期,世界各国都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国际领域作为本国经济活动大舞台,社会生产国际化,这为现代避税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天地。
由上述可见,避税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税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只要税收存在,纳税人就不可避免地会钻究各国税法规定和税负水平上的差异或税制的不完善之处,采用变更住所、转移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等种种公开合法的手段,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国内或国际的纳税义务。
在此再进一步分析避税产生的原因。
利益的驱使是避税产生的根本原因。人们大都在为自己本人或集团的利益忙碌着,总希望自己本人或集团的利益最大化,当客观条件允许的时候,就会采取行动。避税正是这样,当国家税法“有意引导”、“有空可钻”时,纳税人就会想方设法来达到少纳或不纳税的目的。主观愿望和客观条件相结合,造成了避税的产生和存在。
避税最初产生是这样一种情况下的结果:纳税人为了抵制政府过重的税收征收,为了维护本身的既得利益,若采用各种违法的偷漏税手段来减轻或避开其纳税负担,就很容易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东窗事发后,不但要补缴其应纳税款,还要遭受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于是就积极寻求合法而有效地躲避征税的途径。在寻求的过程中,纳税人渐渐发现国家税法并不是无懈可击的,由于种种的原因使税法有其自身的“缺陷”,这些“缺陷”可以直接或间接被纳税人利用来减少或避开征税,并可坦然地面对政府的各项税收检查而安全顺利过关,既少纳税或不纳税又不触犯法律。有此何乐而不为呢?不违法,少纳税,多得利,这就是最初避税产生的原因。
现代避税的原因更为复杂。主观的、客观的,经济的的原因交织在一起。
税收是无偿缴纳的,谁都希望少交为佳。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能少缴多少就少缴多少甚至一毛不拔。如果讲要为国家多作贡献,有许多其他的方式遂愿。
税收的负担是不轻的,企业一般要将40%—50%的盈利缴给国家。如此高的税负,对企业的资金运作、自我积累、发展壮大,无疑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有此税种,即使无利抑或亏损也是要缴的,这给企业雪上加霜。
税负又是可以减轻的,国家税收政策的引导、减免优惠的大量存在、征管活动的疏漏、都给避税提供了可用可谋的机会。
国际经济交往,经济全球化,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税收负担的不同,避税港的存在,等等,给跨国避税打开了方便之门。
企业主为了企业的利益,必然采用种种方式方法来减少纳税,而在诸种方式方法中,偷税是违法的,要受法律制裁;漏税须补交;欠税要还;抗税要追究刑事责任,唯有避税,既安全又可靠,自然就成为首选的良策。
具体地说,现代避税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差别极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的变通性。正是这种变通性诱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纳税人如果能说明自己不是某种税收的纳税人,自然也就不必缴纳这种税了。
例如我国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按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只要经营的项目属于国家税法列举的征税项目,就得按营业收入和相应的税率纳税。假如某企业从事销售不动产业务,但该企业熟知纳税人是营业税中列举的征税项目的产品,那么,只要该企业能证明它的业务不属于列举范围,他就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这种不成为纳税人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该企业确实转变了经营内容,过去是营业税的纳税人,由于经营内容的处理,现成为非纳税人;二是内容和形式脱离,企业通过某种手法使其形式上证明了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而实际上经营的内容仍应交纳营业税;三是该企业通过合法形式转变了内容和形式,使企业无须交纳营业税。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是通过改变纳税人而成为非纳税人。
2.征税范围的弹性
征税范围是可大可小的,税法上往往难以准确界定。例如对所得征税,“所得”的范围就很难把握。在世界各国的税法中,所得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流转税、财产税也是如此。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使自己的征税对象游离于征税范围之外,或者将高税范围的对象转移于低税范围之中,从而不纳或少纳税。纳税人利用征税范围避税的欲望最主要地体现于所得税上,扩大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金额而缩小征税项目的金额,缩小征税范围,是最惯例的形式。
3.计税依据的可调整性
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即计税依据;二是适用税率。税额就取决于金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纳税人在既定税率前提下,计税依据愈小,税额也就愈小,纳税人税负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就会想方设法研讨计税依据的缩小,从而达到避税。如企业按销售收入交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使其销售收入变小。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有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任意扣除不应扣除的项目。又如,中间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须计算组成计税价格。而组成计税价格与成本成正比,因此,企业可通过人为缩小成本,从而缩小计税价格,达到少纳税额。
4.税率的差异性
税率是税额多少的一个重要因素。当课税对象金额一定时,税率越高税额越多,税率越低税额越少。税率与税额的这种密切关系诱发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寻求低税率。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中不同税项也有不同税率,“一种一率”和“一目一率”上的差异性,是避税的又一绝好机遇。
所得税中的累进税率对避税具有特别的刺激。高边际税率常常使人们望而生畏,低边际税率对人具有磁石般的吸引力。因为高、低边际税率一般相差好几倍,有的甚至十几倍,它对税负的轻重实在让人心动。人们最关心的是,每当他新增一元钱,政府会从其中拿走多少?边际税率是50%时,纳税人与政府平分新增的收益,或许纳税人对此尚可接受。若边际税率高于50%时,纳税人就会感到新增收益的“大头”被政府拿走,其不满情绪极易滋生,并想方设法去减轻税负,最佳法术就是避税。有些国家的边际税率很高,为此有些人不惜为避税而移居国外,或对生活方式和企业决策作出重大改变。我国的最高的边际税率是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为45%。对企业原来征收的所得税,其边际税率曾高达55%,现行税制改为征收33%的比例税率了。尽管降低了很多,但仍然不低,仍对人们避税具有刺激力。
5.税收减免优惠的诱发性
我国税制中有较多的减免优惠,外国税收也有众多的减免优惠,这对避税是条件又是激励。它的形式如税额减免、税基扣除、税率降低、起征点、免征额、加速折旧等,都对避税具有诱导作用。
在此以起征点避税为例:
如我国税法规定对有些个体户每月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的,可免于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但由于两项收入额各有不同的起征点,所以不能加以确定,而应通过换算来确定是否征税。如果一个同时有销售收入额和服务收入额,其中一项达到起征点,则要对两项计算税额;如果两项都在起征点以下,则要按比例换算成一项来衡量是否达到起征点。如果换成一项后达到了起征点,则两项都要征税。由此派生出纳税人尽可能通过合法形式使某一项或两项合并后的收入额在起征点以下,以便避税。
又如筵席税,本意是通过征税抑制公款吃喝,增加税收收入。然而由于起征点是300元,导致299元无须交税。这样,纳税人就可以通过安排来合法避税。如果筵席税规定凡公款吃喝一律征收10%的税,则避税就困难一些。
6.通货膨胀引起避税
在当今世界中,通货膨胀是许多国家面临的一大难题。通货膨胀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货币贬值。因为它造成名义收入增多,等量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下降,往往会把纳税人推向更高的纳税档次。即是说,累进所得税与通货膨胀的结合,可以使政府悄然无声地从纳税人的真实所得或财产那里取走越来越大的份额。同时,纳税人按历史成本所提取的折旧和其它项目的税前扣除,不足以补偿和反映通货膨胀与原来的同等的购买力,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生活造成很不利的影响。由于累进所得税率会对应税的所得或财产导致过份的征收,因此,大多数纳税人会产生强烈的避税动机。
7.先进的避税手段
科学技术的发展、管理水平的提高、现代化管理工具的运用,都有利于纳税人避税。它一方面使避税手段更为高明,避税更易成功;另一方面也促使政府更有效地反避税。避税与反避税在更高水平上的较量,其结果推进了避税向更高和更新的层次发展。
总之,避税的产生和存在,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使然,也是社会法制运行的使然。
避税自然是在国家税收产生后并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才出现的。据有关资料介绍,避税及避税地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很早的年代。从世界范围看,在历史上它曾受到过官方甚至教会的庇护。在中世纪的欧洲,汉萨同盟的城市,把城市经济的繁荣归功于有利于商业的税收待遇。即是说别的国家或地区的商贾到这些城市中来经商可以不缴税或缴很少的税,吸引商贸避开高税地区而到此从事经商活动。有记载表明,伦敦城在12世纪明确地给居住在伦敦的汉萨同盟商人完全免除所有的税赋。时至今日,教会圣地梵蒂冈仍起着一个专对神职人员开放的古典避税地的作用。
在中国,税收的产生经历了较为漫长的发展过程。经济理论界有一种认识是: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开始对井田(公田)以外的私田征税,宣布不论公田和私田一律按亩征税,史称为“履亩十取一”的“初税亩”。这是中国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也是中国税收制度从雏型阶段进入成熟时期的标志。在此之前,夏商周三代作为国家组织收入的贡、助、彻等较为原始课征形式,它们均属于尚未发展成熟的税收,只是税收的雏型。那么,中国历史上的避锐与反避税当是在“初税亩”之后的事情了。
如果仅从中文字义去理解,避税的“避”字,有“避免”、“躲避”、“避重就轻”等义。自中国历史上奴隶制国家夏王朝的建立,经封建时代至公元1949年前的旧中国,百姓迫于生计,避开历史上一些暴政者的繁重税捐的课征,躲到天高皇帝远的征税所难及的地方去营生,这也可以认为是一定意义的避税行为。而历史上某些为政者出于国家财政需要,进行人丁清查、户籍登记、丈量土地、革新税制,则可以认为是有一定意义的反避税。
但无论是中世纪欧州的避税,还是中国历史上百姓对苛捐杂税的躲避和某些为政者对当时国家税制的革新,这均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避税与反避税,而只是其发展的轨迹。我们认为,具有现代意义的避税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出现和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才有的。首先,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建立在机器大工业、生产社会化、科学技术发达的基础上。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各个商品生产者彼此既密切联系又展开竞争,因而各个商品生产者都不断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并使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社会经济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宽,乃至社会生产国际间协作的建立和加强,这样,促进了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与社会财富快速增长。而国家职能扩大又使国家通过税收占有社会财富的份额起来越多,税收制度与其征管的形式与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废除了封建专制制度、等级制度和教会的神权统治,实行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在此制度下,国家任何税收的征收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完成立法手续,各种税法只能由议会制定,君主或国家元首都不能擅自决定征税。税法一经颁布,上至总统下至平民,都须按税法的规定,依率计征,依法纳税。这比起以分散孤立、闭关自守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的专制征税是巨大的进步。这也就是说现代意义的避税与反避税,必须建立在法制健全的市场经济之上。如果说市场经济是现代避税与反避税的经济学基石,那么,民主平等的原则和公民法律地位的确立就是现代避税与反避税的法律学基石。很难想象,在一个生产力水平落后、社会经济活动范围狭窄封闭、社会财富相对贫乏,与之相适应的作为社会财富分配手段的税收制度和其征收形式都单一,以及税收征收权限高度集中的自然经济的国度内,能有众多纳税人花样百出的现代意义的避税与国家政府对其反避税吗?也很难想象,在一个君主之话就是法律,官吏与百姓的经济与政治地位悬殊,极少有民主法制可言的专制国度内,能有纳税人可以公开钻国家法律空子而国家有关部门不得不暂时容忍,并不能追究其责任的避税吗?当今世界在现代新技术革命浪潮的推动下,发达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先后进入经济发展的新时期,世界各国都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国际领域作为本国经济活动大舞台,社会生产国际化,这为现代避税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天地。
由上述可见,避税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税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只要税收存在,纳税人就不可避免地会钻究各国税法规定和税负水平上的差异或税制的不完善之处,采用变更住所、转移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等种种公开合法的手段,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国内或国际的纳税义务。
在此再进一步分析避税产生的原因。
利益的驱使是避税产生的根本原因。人们大都在为自己本人或集团的利益忙碌着,总希望自己本人或集团的利益最大化,当客观条件允许的时候,就会采取行动。避税正是这样,当国家税法“有意引导”、“有空可钻”时,纳税人就会想方设法来达到少纳或不纳税的目的。主观愿望和客观条件相结合,造成了避税的产生和存在。
避税最初产生是这样一种情况下的结果:纳税人为了抵制政府过重的税收征收,为了维护本身的既得利益,若采用各种违法的偷漏税手段来减轻或避开其纳税负担,就很容易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东窗事发后,不但要补缴其应纳税款,还要遭受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于是就积极寻求合法而有效地躲避征税的途径。在寻求的过程中,纳税人渐渐发现国家税法并不是无懈可击的,由于种种的原因使税法有其自身的“缺陷”,这些“缺陷”可以直接或间接被纳税人利用来减少或避开征税,并可坦然地面对政府的各项税收检查而安全顺利过关,既少纳税或不纳税又不触犯法律。有此何乐而不为呢?不违法,少纳税,多得利,这就是最初避税产生的原因。
现代避税的原因更为复杂。主观的、客观的,经济的的原因交织在一起。
税收是无偿缴纳的,谁都希望少交为佳。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能少缴多少就少缴多少甚至一毛不拔。如果讲要为国家多作贡献,有许多其他的方式遂愿。
税收的负担是不轻的,企业一般要将40%—50%的盈利缴给国家。如此高的税负,对企业的资金运作、自我积累、发展壮大,无疑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有此税种,即使无利抑或亏损也是要缴的,这给企业雪上加霜。
税负又是可以减轻的,国家税收政策的引导、减免优惠的大量存在、征管活动的疏漏、都给避税提供了可用可谋的机会。
国际经济交往,经济全球化,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税收负担的不同,避税港的存在,等等,给跨国避税打开了方便之门。
企业主为了企业的利益,必然采用种种方式方法来减少纳税,而在诸种方式方法中,偷税是违法的,要受法律制裁;漏税须补交;欠税要还;抗税要追究刑事责任,唯有避税,既安全又可靠,自然就成为首选的良策。
具体地说,现代避税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差别极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的变通性。正是这种变通性诱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纳税人如果能说明自己不是某种税收的纳税人,自然也就不必缴纳这种税了。
例如我国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按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只要经营的项目属于国家税法列举的征税项目,就得按营业收入和相应的税率纳税。假如某企业从事销售不动产业务,但该企业熟知纳税人是营业税中列举的征税项目的产品,那么,只要该企业能证明它的业务不属于列举范围,他就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这种不成为纳税人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该企业确实转变了经营内容,过去是营业税的纳税人,由于经营内容的处理,现成为非纳税人;二是内容和形式脱离,企业通过某种手法使其形式上证明了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而实际上经营的内容仍应交纳营业税;三是该企业通过合法形式转变了内容和形式,使企业无须交纳营业税。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是通过改变纳税人而成为非纳税人。
2.征税范围的弹性
征税范围是可大可小的,税法上往往难以准确界定。例如对所得征税,“所得”的范围就很难把握。在世界各国的税法中,所得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流转税、财产税也是如此。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使自己的征税对象游离于征税范围之外,或者将高税范围的对象转移于低税范围之中,从而不纳或少纳税。纳税人利用征税范围避税的欲望最主要地体现于所得税上,扩大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金额而缩小征税项目的金额,缩小征税范围,是最惯例的形式。
3.计税依据的可调整性
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即计税依据;二是适用税率。税额就取决于金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纳税人在既定税率前提下,计税依据愈小,税额也就愈小,纳税人税负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就会想方设法研讨计税依据的缩小,从而达到避税。如企业按销售收入交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使其销售收入变小。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有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任意扣除不应扣除的项目。又如,中间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须计算组成计税价格。而组成计税价格与成本成正比,因此,企业可通过人为缩小成本,从而缩小计税价格,达到少纳税额。
4.税率的差异性
税率是税额多少的一个重要因素。当课税对象金额一定时,税率越高税额越多,税率越低税额越少。税率与税额的这种密切关系诱发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寻求低税率。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中不同税项也有不同税率,“一种一率”和“一目一率”上的差异性,是避税的又一绝好机遇。
所得税中的累进税率对避税具有特别的刺激。高边际税率常常使人们望而生畏,低边际税率对人具有磁石般的吸引力。因为高、低边际税率一般相差好几倍,有的甚至十几倍,它对税负的轻重实在让人心动。人们最关心的是,每当他新增一元钱,政府会从其中拿走多少?边际税率是50%时,纳税人与政府平分新增的收益,或许纳税人对此尚可接受。若边际税率高于50%时,纳税人就会感到新增收益的“大头”被政府拿走,其不满情绪极易滋生,并想方设法去减轻税负,最佳法术就是避税。有些国家的边际税率很高,为此有些人不惜为避税而移居国外,或对生活方式和企业决策作出重大改变。我国的最高的边际税率是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为45%。对企业原来征收的所得税,其边际税率曾高达55%,现行税制改为征收33%的比例税率了。尽管降低了很多,但仍然不低,仍对人们避税具有刺激力。
5.税收减免优惠的诱发性
我国税制中有较多的减免优惠,外国税收也有众多的减免优惠,这对避税是条件又是激励。它的形式如税额减免、税基扣除、税率降低、起征点、免征额、加速折旧等,都对避税具有诱导作用。
在此以起征点避税为例:
如我国税法规定对有些个体户每月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的,可免于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但由于两项收入额各有不同的起征点,所以不能加以确定,而应通过换算来确定是否征税。如果一个同时有销售收入额和服务收入额,其中一项达到起征点,则要对两项计算税额;如果两项都在起征点以下,则要按比例换算成一项来衡量是否达到起征点。如果换成一项后达到了起征点,则两项都要征税。由此派生出纳税人尽可能通过合法形式使某一项或两项合并后的收入额在起征点以下,以便避税。
又如筵席税,本意是通过征税抑制公款吃喝,增加税收收入。然而由于起征点是300元,导致299元无须交税。这样,纳税人就可以通过安排来合法避税。如果筵席税规定凡公款吃喝一律征收10%的税,则避税就困难一些。
6.通货膨胀引起避税
在当今世界中,通货膨胀是许多国家面临的一大难题。通货膨胀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货币贬值。因为它造成名义收入增多,等量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下降,往往会把纳税人推向更高的纳税档次。即是说,累进所得税与通货膨胀的结合,可以使政府悄然无声地从纳税人的真实所得或财产那里取走越来越大的份额。同时,纳税人按历史成本所提取的折旧和其它项目的税前扣除,不足以补偿和反映通货膨胀与原来的同等的购买力,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生活造成很不利的影响。由于累进所得税率会对应税的所得或财产导致过份的征收,因此,大多数纳税人会产生强烈的避税动机。
7.先进的避税手段
科学技术的发展、管理水平的提高、现代化管理工具的运用,都有利于纳税人避税。它一方面使避税手段更为高明,避税更易成功;另一方面也促使政府更有效地反避税。避税与反避税在更高水平上的较量,其结果推进了避税向更高和更新的层次发展。
总之,避税的产生和存在,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使然,也是社会法制运行的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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