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成本调整法的运用
①材料计算法的运用。
某一生产企业为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有可供一年生产用的库存材料。1999年,该企业共进货6次,在1999年底,该厂销售产品10000件,假定该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为30元,除材料费用外,其他费用开支每件5元,我们分析一下采用哪种计算方法对企业最有利?
次数 进货数量 单价 总价
第一次 5000件 15元 75000元
第二次 6000件 16元 96000元
第三次 2500件 20元 50000元
第四次 8500件 21元 178500元
第五次 5000件 18元 90000元
第六次 7000件 20元 140000元
假定该厂本年年初无结存进货材料,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与年度销售数量一致,则各种方法下的成本计算及税额计算如下:
采用先进先出法,有关计算为:
本期材料成本=15+5000+16×5000=155000(元)
其他费用=5×10000=50000(元)
本期生产成本=155000+50000=205000(元)
由于本期产品全部销售,放产品的生产成本与产品销售成本一致,即产品销售成本为205000元。
产品销售收入=30×10000=300000(元)
假如该厂无其他调整事项,则:
应纳税所得额=300000-205000=95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95000×33%=31350(元)
采用后进先出法,有关计算为:
本期材料成本=20+7000+18×3000=94000(元)
其他生产费用=5×10000=50000(元)
本期生产成本=194000+50000=244000(元)
本期产品销售成本与本期生产成本一致。
产品销售收入=30×10000=300000(元)
假如该厂本期无其他调整事项,则:
应纳税所得额=300000-244000=56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56000×33%=18480(元)
采用加权平均法,有关计算如下:
本期进货材料单价=(7500+96000+5000+178500+90000+140000)/(5000+6000+25000+85000+5000+7000)=18、51(元)
本期材料成本=18、51×10000=185100(元)
其他生产费用=5×10000=50000(元)
本期生产成本=185100+50000=235100(元)
由于本期产品全部对外销售,故产品销售成本数额与本期生产成本数额一致。
本期产品销售收入=30×10000=30000(元)
假如该厂本期无其他调整事项,则;
应纳税所得额=300000-235100=64900(元)
应纳所得税额=64900×33%=21417(元)
显然,在这个例子中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成本使企业产品销售所承担的税负最重,纳税额最多,加权平均法次之,后进后出法税负最轻、最少。
当然,这个例子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后出法本身不一定哪个更好,这主要看企业如何运用,在这个例子中用后进后出法比用先进先出法的税负要低,主要是因为最后一批材料价格高于第一批价格。企业完全可以从自身需要出发,选择使自己受益最大的计算方法。
②折旧计算法的运用。
对于纳税企业来说,采用什么样的折旧方法在理论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在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固定资产总是要补偿的,只是不同的折旧方法所产生的补偿时间有早晚之分罢了。但是,实际生活中的情况并不是这样,由于不同折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提取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率制度下纳税的差异,从下面的例子中可以看出这种差异。
例如,当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10万元时,使用期限为10年,预计残值为15万元,预计清理费用为5万元。该企业10年内未扣除折旧的年利润维持在20万元。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同前面述及的材料计算法。
当该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时:
年折旧额=[110万元-(15万元-5万元)]÷10年=10万元
年折旧率=10万元÷110万元=9%
扣除折旧后的年利润为:
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年应纳税额为:
(10万元-3万元)×27%+3万元×18%=4.21万元
税负水平为:
4.21万元÷10万元×100%=42.1%
当采用快速折旧法提取折旧时,比如前5年利润全部作为折旧提取。即前5年纳税额利税负均为零,那么后5年的年纳税额和税率完全相同,年利润额均为20万元,年应纳税额均为:
(20万元-10万元)×33%+(1万元-3万元)×27%+3万元×18%=5.73万元
年税负为:
5.73万元÷20万元×100%=28.65%
用10年平均后5年的纳税额和税负,则10年平均纳税额为:
5.73万元×5÷10=2.86万元
10年内平均税负为:
2.86万元÷10万元×100%=28.6%
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平均使用年限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比快速折旧法要略轻一点。这是因为,平均使用年限法使折旧额摊入成本的数量平均,从而能有效地控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而另外年份内利润骤减的现象出现,因此税负较轻。而快速折旧法,由于把利润收入集中在后5年,使后5年的利润收入与前5年形成较明显差距。
因此,后5年实现的超过10年年平均利润的那部分收入必然要承担较重的税负,从而使企业纳税额增加,税负加重。
通过分析可以提出结论:无论是折旧还是利润,凡是大起大落的变化,其所承受的各类损失就重;凡均衡、稳定地发展,就可避免一些损失,特别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③费用分摊法的应用。
例如,某生产加工企业由于不同季节对生产费用的要求标准不同,每个季度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同。
该生产加工企业一年内销售收入分别为:
一季度45000元、二季度32000元。
三季度48000元、四季度49000元。
该生产加工企业一年内各项费用分别为:
一季度27000元、二季度25500元。
三季度32500元、四季度30500元。
该生产加工企业适用税率为:
每季利润收入在7500元以下,税率18%
每季利润收入7500~25000元,税率27%
每季利润收入2.5万元以上,税率33%
A.企业采用实际费用分摊时,第一季度利润收入为:
(45000-27000)=18000(元)
应纳税额:
(1800-7500)×27%+7500×18%=4200(元)
税负为:
4200元/18000元×100%=23.33%
二季度利润收入为:
32000-25500=6500(元)
应纳税额为:
6500×18%=1170(元)
税负为:
1170元/6500元×100%=18%
三季度利润收入为:
(48000-32500)=15500(元)
应纳税额为:
(1550-7500)×27%+7500×18%=3510(元)
税负为:
3510元/15500元×100%=22.64%
四季度利润收入为:
49000元-30500元=18500元
应纳税额:
(1850-7500)×27%+7500×18%=4320(元)
税负为:
4320元/18500元×100%=23.35%
该年内该企业的利润总收入为:
18000+6500+15500+18500=58500(元)
纳税总额为:4200十1170+3510+4320=13200(元)
总税负为13200元/58500元×100%=22.56%
B.当采用平均分摊法时,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平均分摊法一般是将一定时期内费用发生额与利润分摊,使单位产品销售收入所含费用和利润均等。依照这一做法,该加工厂的每次销售收入所实现的利润及所纳税额就会发生变化。
平均单位销售收入所含费用的额变为:
27000+25500+32500+30500/45000+32000+48000+49000=0.663元
第一季度利润收入为:
45000-(45000×0.663)=15165(元)
应纳税额为:
(15165-7500)×27%+7500×18%=3419.5(元)
税负为:3419.5元/15165元×100%=22.55%
第二季度利润收入为:
32000-(32000×0.663)=10784(元)
应纳税额为:
(1078-7500)×27%+7500×18%=2236.7(元)。
税负为:2236.7元/10784元×100%=20.74%
第三季度利润收入为:
48000-(48000×0.663)=16176(元)
应纳税额为:
(1617-7500)×27%+7500×18%=3692.5元
税负为:3692.5(元)/16176元×100%=22.83%
第四季度利润收入为:
49000-(49000×0.663)=16513(元)
应纳税额为:
(1651-7500)×27%+7500×18%=3783.5(元)
税负为:3783.5元/16513元×100%=22.91%
全年共得利润收入为:
15165+10784+16176+16513=58638(元)
全年共纳税额为:
3419.5+22367+3692.5+3783.5=13132.2(元)
总税负为:13132.2元/58638元×100%=22.39%
C.不规则摊销法。这是指生产者根据自己需要进行的费用摊销,因而它无什么共同规律可言,但更加灵活。当企业获利过高时,为降低所适用的税率,往往使成本中所含费用过高,以冲减利润;当企业利润低的时候则少摊,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当然这种情况是较少见的,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征收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平均费用分摊法是抵消利润。减少纳税的最佳选择,只要生产经营者不是短期经营,而是长期从事某一种经营活动,那么将一段时期内(如五年)发生各项费用进行最大限度地平均,那么就可以将这段时期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限度地平均,这样就不会出现某个阶段利润额及纳税额过高的现象,从而实现有效地避税。
某一生产企业为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有可供一年生产用的库存材料。1999年,该企业共进货6次,在1999年底,该厂销售产品10000件,假定该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为30元,除材料费用外,其他费用开支每件5元,我们分析一下采用哪种计算方法对企业最有利?
次数 进货数量 单价 总价
第一次 5000件 15元 75000元
第二次 6000件 16元 96000元
第三次 2500件 20元 50000元
第四次 8500件 21元 178500元
第五次 5000件 18元 90000元
第六次 7000件 20元 140000元
假定该厂本年年初无结存进货材料,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与年度销售数量一致,则各种方法下的成本计算及税额计算如下:
采用先进先出法,有关计算为:
本期材料成本=15+5000+16×5000=155000(元)
其他费用=5×10000=50000(元)
本期生产成本=155000+50000=205000(元)
由于本期产品全部销售,放产品的生产成本与产品销售成本一致,即产品销售成本为205000元。
产品销售收入=30×10000=300000(元)
假如该厂无其他调整事项,则:
应纳税所得额=300000-205000=95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95000×33%=31350(元)
采用后进先出法,有关计算为:
本期材料成本=20+7000+18×3000=94000(元)
其他生产费用=5×10000=50000(元)
本期生产成本=194000+50000=244000(元)
本期产品销售成本与本期生产成本一致。
产品销售收入=30×10000=300000(元)
假如该厂本期无其他调整事项,则:
应纳税所得额=300000-244000=56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56000×33%=18480(元)
采用加权平均法,有关计算如下:
本期进货材料单价=(7500+96000+5000+178500+90000+140000)/(5000+6000+25000+85000+5000+7000)=18、51(元)
本期材料成本=18、51×10000=185100(元)
其他生产费用=5×10000=50000(元)
本期生产成本=185100+50000=235100(元)
由于本期产品全部对外销售,故产品销售成本数额与本期生产成本数额一致。
本期产品销售收入=30×10000=30000(元)
假如该厂本期无其他调整事项,则;
应纳税所得额=300000-235100=64900(元)
应纳所得税额=64900×33%=21417(元)
显然,在这个例子中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成本使企业产品销售所承担的税负最重,纳税额最多,加权平均法次之,后进后出法税负最轻、最少。
当然,这个例子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后出法本身不一定哪个更好,这主要看企业如何运用,在这个例子中用后进后出法比用先进先出法的税负要低,主要是因为最后一批材料价格高于第一批价格。企业完全可以从自身需要出发,选择使自己受益最大的计算方法。
②折旧计算法的运用。
对于纳税企业来说,采用什么样的折旧方法在理论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在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固定资产总是要补偿的,只是不同的折旧方法所产生的补偿时间有早晚之分罢了。但是,实际生活中的情况并不是这样,由于不同折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提取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率制度下纳税的差异,从下面的例子中可以看出这种差异。
例如,当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10万元时,使用期限为10年,预计残值为15万元,预计清理费用为5万元。该企业10年内未扣除折旧的年利润维持在20万元。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同前面述及的材料计算法。
当该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时:
年折旧额=[110万元-(15万元-5万元)]÷10年=10万元
年折旧率=10万元÷110万元=9%
扣除折旧后的年利润为:
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年应纳税额为:
(10万元-3万元)×27%+3万元×18%=4.21万元
税负水平为:
4.21万元÷10万元×100%=42.1%
当采用快速折旧法提取折旧时,比如前5年利润全部作为折旧提取。即前5年纳税额利税负均为零,那么后5年的年纳税额和税率完全相同,年利润额均为20万元,年应纳税额均为:
(20万元-10万元)×33%+(1万元-3万元)×27%+3万元×18%=5.73万元
年税负为:
5.73万元÷20万元×100%=28.65%
用10年平均后5年的纳税额和税负,则10年平均纳税额为:
5.73万元×5÷10=2.86万元
10年内平均税负为:
2.86万元÷10万元×100%=28.6%
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平均使用年限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比快速折旧法要略轻一点。这是因为,平均使用年限法使折旧额摊入成本的数量平均,从而能有效地控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而另外年份内利润骤减的现象出现,因此税负较轻。而快速折旧法,由于把利润收入集中在后5年,使后5年的利润收入与前5年形成较明显差距。
因此,后5年实现的超过10年年平均利润的那部分收入必然要承担较重的税负,从而使企业纳税额增加,税负加重。
通过分析可以提出结论:无论是折旧还是利润,凡是大起大落的变化,其所承受的各类损失就重;凡均衡、稳定地发展,就可避免一些损失,特别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③费用分摊法的应用。
例如,某生产加工企业由于不同季节对生产费用的要求标准不同,每个季度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同。
该生产加工企业一年内销售收入分别为:
一季度45000元、二季度32000元。
三季度48000元、四季度49000元。
该生产加工企业一年内各项费用分别为:
一季度27000元、二季度25500元。
三季度32500元、四季度30500元。
该生产加工企业适用税率为:
每季利润收入在7500元以下,税率18%
每季利润收入7500~25000元,税率27%
每季利润收入2.5万元以上,税率33%
A.企业采用实际费用分摊时,第一季度利润收入为:
(45000-27000)=18000(元)
应纳税额:
(1800-7500)×27%+7500×18%=4200(元)
税负为:
4200元/18000元×100%=23.33%
二季度利润收入为:
32000-25500=6500(元)
应纳税额为:
6500×18%=1170(元)
税负为:
1170元/6500元×100%=18%
三季度利润收入为:
(48000-32500)=15500(元)
应纳税额为:
(1550-7500)×27%+7500×18%=3510(元)
税负为:
3510元/15500元×100%=22.64%
四季度利润收入为:
49000元-30500元=18500元
应纳税额:
(1850-7500)×27%+7500×18%=4320(元)
税负为:
4320元/18500元×100%=23.35%
该年内该企业的利润总收入为:
18000+6500+15500+18500=58500(元)
纳税总额为:4200十1170+3510+4320=13200(元)
总税负为13200元/58500元×100%=22.56%
B.当采用平均分摊法时,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平均分摊法一般是将一定时期内费用发生额与利润分摊,使单位产品销售收入所含费用和利润均等。依照这一做法,该加工厂的每次销售收入所实现的利润及所纳税额就会发生变化。
平均单位销售收入所含费用的额变为:
27000+25500+32500+30500/45000+32000+48000+49000=0.663元
第一季度利润收入为:
45000-(45000×0.663)=15165(元)
应纳税额为:
(15165-7500)×27%+7500×18%=3419.5(元)
税负为:3419.5元/15165元×100%=22.55%
第二季度利润收入为:
32000-(32000×0.663)=10784(元)
应纳税额为:
(1078-7500)×27%+7500×18%=2236.7(元)。
税负为:2236.7元/10784元×100%=20.74%
第三季度利润收入为:
48000-(48000×0.663)=16176(元)
应纳税额为:
(1617-7500)×27%+7500×18%=3692.5元
税负为:3692.5(元)/16176元×100%=22.83%
第四季度利润收入为:
49000-(49000×0.663)=16513(元)
应纳税额为:
(1651-7500)×27%+7500×18%=3783.5(元)
税负为:3783.5元/16513元×100%=22.91%
全年共得利润收入为:
15165+10784+16176+16513=58638(元)
全年共纳税额为:
3419.5+22367+3692.5+3783.5=13132.2(元)
总税负为:13132.2元/58638元×100%=22.39%
C.不规则摊销法。这是指生产者根据自己需要进行的费用摊销,因而它无什么共同规律可言,但更加灵活。当企业获利过高时,为降低所适用的税率,往往使成本中所含费用过高,以冲减利润;当企业利润低的时候则少摊,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当然这种情况是较少见的,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征收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平均费用分摊法是抵消利润。减少纳税的最佳选择,只要生产经营者不是短期经营,而是长期从事某一种经营活动,那么将一段时期内(如五年)发生各项费用进行最大限度地平均,那么就可以将这段时期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限度地平均,这样就不会出现某个阶段利润额及纳税额过高的现象,从而实现有效地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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