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活动的税收筹划——电子商务和因特网免税区
任何一项重大科技成果的问世都会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从而导致一种新秩序的出现。当社会从工业革命进入数字革命时,必然会面对一个基本观念的转变:如果物质世界的基本粒子是原子的话,那么数字革命后所组成的新世界的基本粒子就是“数字”。在数字革命的冲击下,人们突然感觉到整个世界被数字覆盖了,如电子新闻、电子数据库、全球信息网(World Wide Web)等,已经遍布我们的生存空间;家用电脑、国际互联网(Internet)、数字电视等,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习惯;而视讯会议、电子信箱(E-mail)等的运用也正在重塑商业的形态。电子商务就在这场革覆盖应运而生了。
目前,全球已有52%的企业先后开展了电子商务活动。据国际电信联盟统计,1997年,全球电子商务的营业额已高达500亿美元,预计到2001年,可能会达到3000亿美元。在联网的美国家庭中,每年会有12.5%的家庭通过因特网进行7次购物。据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nternational Data Corp.)估计,至2000年,商务上的上网用户将增加到8800万,而美国电子商务的营业额将达到1万亿美元之巨。国际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新的内容。
1.电子商务的类型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利用互联网作为有形交易的通信或分配的媒介,即客户可直接从网上购买产品或劳务。例如,购买软件时,客户只需将信用卡密码告知经销商,就可在经销商授权下将所需软件下载在他本人的计算机上;至于有形商品,可通过网络付款完成订货、售货工作;在万维网(WWW)中,还可以做广告、为自己的产品注册等。
(2)把互联网作为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而存在,即数字化信息交易。例如,计算机程序、书籍、音像或图像等信息都能被数字化,以电子传递形式转让。这些信息一般涉及到版权保护,受让者在被转让信息中的权利视交易双方间的权利而变化。根据交易事实,某些数字化交易可视同为有形产品销售、有些则不可以。例如,客户购买一本图书的光盘,可看作为销售;客户若不购买该光盘,而只购买网上数据权,便可在任何时候调阅该本书,这种交易就不能判断为有形产品销售,而应视为特许权转让。
2.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
目前,电子商务主要有三种支付手段:
(1)信用卡支付体系。客户只需将自己的信用卡密码信息告知售货方,售货方就可在客户信用卡帐户中直接划帐。目前,有些国家正在试行信用卡支付的电子商务流转税扣缴系统。颁发信用卡的银行必须从所收取佣金中扣缴并直接划转至税务部门,而收到信用卡所支付货款的一方可得到扣缴税款的证明。
(2)客户帐户支付体系。客户直接划款给销售方,同时扣缴税款。
(3)电子货币支付系统。所谓电子货币(E-cash),是指银行通过某种途径,使客户可使用其提供的电子货币进行购买(将互联网联机到客户硬盘),卖方也必须在同一银行接收电子货币。电子货币不能转移给第三方。银行只在该客户和该贸易商间相互转帐,而银行在发行或兑现电子货币时扣缴税款。
3.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筹划
电子商务的特征为传统的税收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因此,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中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已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因此,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导致了相关的税收征收问题研究的滞后。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筹划可能有下列一些形式:
(1)组建避税地虚拟公司。例如,芬兰和阿根廷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各自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因此,芬兰的企业与阿根廷公司间进行的电子交易,可选择在巴哈马的虚拟公司(virtual corPoration)作为交货地点,从而利用巴哈马的避税地优惠。由于电子商务的流动性极强,选择一个税负低的交易地点非常轻松。
(2)网址上的“电话回复中心(call back center)”。以欧洲的增值税为例,欧洲的增值税法规定,提供货物应在发送地征税。这样,欧洲各国对非欧洲国家利用国际互联网为其提供的劳务无权征税,欧洲各国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预约非欧洲国家为其进行网络服务。这种为其提供劳务的网址就成为“电话回复中心”。
(3)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电子商务的时效性进一步促进了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公司的职能如产品开发、销售、筹资等成本费用能更轻易、便捷地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分散到各国的子公司,因此,各国税务当局对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及活动情况更加难以掌握。
(4)国际投资。联机银行(on-line bank)和电子货币的发展使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同时,国际互联网已提供了某些设在避税地的联机银行,用以对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这样,国际投资集团可将其来自世界各地的证券投资所得,以电子现金的方式直接汇入避税地的联机银行。
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下半年颁布了有关“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白皮书,它支持电子和非电子交易间的“税收中性”目标。美国财政部认为,没有必要对国际税收原则做根本性的修改,但是要形成国际共识,以确保建立对电子商务发展至关重要的统一性和非歧视性税收;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管辖权,以避免双重税赋。
1997年7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Internet商业应用,建议将Internet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赋税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1998年5月14日,几经修改的Internet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上以41票对0票的优势通过,为美国本土企业铺平了自由化的发展道路;5月20日,美国又促使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达成一致,通过了Internet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使通过Internet进行国际交易的企业能够顺利地越过本国国界,在其他国家抢占市场。
目前,全球已有52%的企业先后开展了电子商务活动。据国际电信联盟统计,1997年,全球电子商务的营业额已高达500亿美元,预计到2001年,可能会达到3000亿美元。在联网的美国家庭中,每年会有12.5%的家庭通过因特网进行7次购物。据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nternational Data Corp.)估计,至2000年,商务上的上网用户将增加到8800万,而美国电子商务的营业额将达到1万亿美元之巨。国际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新的内容。
1.电子商务的类型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利用互联网作为有形交易的通信或分配的媒介,即客户可直接从网上购买产品或劳务。例如,购买软件时,客户只需将信用卡密码告知经销商,就可在经销商授权下将所需软件下载在他本人的计算机上;至于有形商品,可通过网络付款完成订货、售货工作;在万维网(WWW)中,还可以做广告、为自己的产品注册等。
(2)把互联网作为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而存在,即数字化信息交易。例如,计算机程序、书籍、音像或图像等信息都能被数字化,以电子传递形式转让。这些信息一般涉及到版权保护,受让者在被转让信息中的权利视交易双方间的权利而变化。根据交易事实,某些数字化交易可视同为有形产品销售、有些则不可以。例如,客户购买一本图书的光盘,可看作为销售;客户若不购买该光盘,而只购买网上数据权,便可在任何时候调阅该本书,这种交易就不能判断为有形产品销售,而应视为特许权转让。
2.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
目前,电子商务主要有三种支付手段:
(1)信用卡支付体系。客户只需将自己的信用卡密码信息告知售货方,售货方就可在客户信用卡帐户中直接划帐。目前,有些国家正在试行信用卡支付的电子商务流转税扣缴系统。颁发信用卡的银行必须从所收取佣金中扣缴并直接划转至税务部门,而收到信用卡所支付货款的一方可得到扣缴税款的证明。
(2)客户帐户支付体系。客户直接划款给销售方,同时扣缴税款。
(3)电子货币支付系统。所谓电子货币(E-cash),是指银行通过某种途径,使客户可使用其提供的电子货币进行购买(将互联网联机到客户硬盘),卖方也必须在同一银行接收电子货币。电子货币不能转移给第三方。银行只在该客户和该贸易商间相互转帐,而银行在发行或兑现电子货币时扣缴税款。
3.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筹划
电子商务的特征为传统的税收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因此,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中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已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因此,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导致了相关的税收征收问题研究的滞后。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筹划可能有下列一些形式:
(1)组建避税地虚拟公司。例如,芬兰和阿根廷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各自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因此,芬兰的企业与阿根廷公司间进行的电子交易,可选择在巴哈马的虚拟公司(virtual corPoration)作为交货地点,从而利用巴哈马的避税地优惠。由于电子商务的流动性极强,选择一个税负低的交易地点非常轻松。
(2)网址上的“电话回复中心(call back center)”。以欧洲的增值税为例,欧洲的增值税法规定,提供货物应在发送地征税。这样,欧洲各国对非欧洲国家利用国际互联网为其提供的劳务无权征税,欧洲各国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预约非欧洲国家为其进行网络服务。这种为其提供劳务的网址就成为“电话回复中心”。
(3)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电子商务的时效性进一步促进了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公司的职能如产品开发、销售、筹资等成本费用能更轻易、便捷地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分散到各国的子公司,因此,各国税务当局对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及活动情况更加难以掌握。
(4)国际投资。联机银行(on-line bank)和电子货币的发展使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同时,国际互联网已提供了某些设在避税地的联机银行,用以对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这样,国际投资集团可将其来自世界各地的证券投资所得,以电子现金的方式直接汇入避税地的联机银行。
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下半年颁布了有关“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白皮书,它支持电子和非电子交易间的“税收中性”目标。美国财政部认为,没有必要对国际税收原则做根本性的修改,但是要形成国际共识,以确保建立对电子商务发展至关重要的统一性和非歧视性税收;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管辖权,以避免双重税赋。
1997年7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Internet商业应用,建议将Internet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赋税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1998年5月14日,几经修改的Internet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上以41票对0票的优势通过,为美国本土企业铺平了自由化的发展道路;5月20日,美国又促使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达成一致,通过了Internet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使通过Internet进行国际交易的企业能够顺利地越过本国国界,在其他国家抢占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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