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税务筹划——企业经营方式选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6/09 14:33:07 字体:
  现代企业经营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别。依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可分为国内经营与跨国经营;依经营管理的不同方式,可分为自营、联营、代理经营等等;依经营过程的供销关系,可分为内向经营与外向经营;依经营业务的种类多寡,可分为单一经营与多种经营;依经营期限长短,可分为短期经营与长期经营等等。一般来说企业的经营方式对投资方式存在较大的依存度,比如经营地点、经营行业、工业企业经营产品的品种等等,一般都由投资行为决定,从而对该类项目的税务筹划,可以归结为相关的投资筹划。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经营行为都由投资行为决定。例如,在投资已定的情况下,企业采购、销售对象的选择,产量的控制等等,都存在较大的活动余地。

  无论是工业企业或商业企业,都需购进原材料或产品。有时,采购对象不同,企业负担的流转税额也存在差异。诸如,我国现增值税制依据企业经营规模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等标准,将企业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并且,二者的税收待遇不同。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一般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样,当购买者为一般纳税人时,购买一般纳税人的货物后,应将销项税额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向税务部门缴纳增值税。而当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时,由于不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在纳税时也就得不到相应的抵扣,多数情况下其增值税税负较前者为重。

  再如商品货物的销售,内销和出口其流转税税负不同。按照国际惯例,出口商品在国内产制、流转等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全部退给出口商。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于某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也就是将出口商品在国内各环节已负担的增值税款在出口时全部退还给出口经销商,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内销产品则要负担17%的价外税。尽管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可能低于其同内市场价,只要其差幅达不到17%,对经营者来说出口较内销更有利可图。因此,对具备出口条件的商品,经营者应认真研究价格、税收和汇率等多种因素,全面比较商品内销和出口的优劣,作出正确的销售决策。

  另外,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一项内容。国家为鼓励在一些特定地区或行业举办新企业,一般规定新办企业在获利初期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正常情况下,由于新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提高产品知名度,提高潜在的市场占有率,以提高获利初期即减免税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取更大的节税利益。

  例: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有一家生产生物制品的企业,国家规定其所得税税率为15%,且从开始获利年度始第一年免税,第二、三年减半征税。该企业现已投产七年,第一年利润为零,第二、三、四、五、六、七年分别实现利润10万元、20万元、24万元、30万元、35万元、40万元。该企业累计已交所得税款19.05万元(即:20×15%÷2+24×15%÷2+30×15%+35×15%+40×15%)。如果该企业不享有减免税优惠,则其累计应纳税额为23.85万元(即:10×15%+20×15%+24×15%+30×15%+35×15%+40×15%),该企业共获减免税优惠利益4.8万元(即:23.85-19.05)。

  再如,承上例,其他条件不变。假设该企业通过适当控制第二、三、四年的产量并增大广告费投入,使投产后前四年利润数均为零,从第五年开始获利。并假定第五、六、七年分别实现利润60万元、70万元、80万元,则该企业七年累计应交所得税11.25万元(即:70×15%÷2+80×15%÷2)。在没有减免税优惠的条件下,累计应交所得税额为31.5万元(即:60×15%+70×15%+80×15%)。该企业共获减免税利益20.25万元(即:31.5-11.25)。这样,该企业通过推迟获利年度和提高减免税期利润水平,共节约所得税款15.45万元(即:20.25-4.8)。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