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活动的税收筹划——国际知识产权的转让和专利基地公司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12 13:55:16 字体:
  1.概述

  国际知识产权的转让是指不同国家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使用非物质生产领域中外国科学技术成果、版权中相互经济关系的总称。工艺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使用权(如版权、商标权)的国际转让中的税收,在知识产权交易合同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至于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的签订及其结算方法的确定,都需要考虑交易过程中的税收问题。在跨国集团结构中,母子公司之间无形资产转让中的税收问题更为突出。

  在跨国公司内部企业中,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转让合同应考虑到分公司用于科学实验或购买专利、许可证、专有技术等费用在所获利润中扣除的可能性,从而设法避免较高的税收负担。允许扣除的计算程序以及所得税税率在不同国家并不一致。除此之外,当把利润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汇回知识产权出售人所在国时,要缴纳较高的预提税。

  因此,知识产权的国际转让自然也需要设计国际税收筹划。在这里,国际税收筹划要为跨国公司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积聚在位于无税管辖区的子公司基地公司的帐上,如何利用科研费用的税收抵免,以及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减少股息的预提所得税。

  上述业务的操作过程是这样的:母公司即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在外国管辖区建立一个专利持有子公司(专利基地公司)。母公司向专利基地公司授予全权,开展专利使用权的转让业务。转让的对象可以是联合集团内部从事生产活动的子公司,也可以是位于外国管辖区的集团外独立公司。

  专利公司的这些业务都是离岸的、而其本身是专利基地公司。从国际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它的主要任务是:

  (1)汇集外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将其汇回母公司;

  (2)减轻来自外国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税。

  专利基地公司的职能包括为自己购买和出售许可证、专利、商标、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专利基地公司可以转让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也可以转让不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如专有技术,即know-how)。

  专利基地公司可利用的税收优势主要是减轻或避免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筹划所利用的就是上述我们非常熟悉的税收协定“套用”的原理,协定包含了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最优惠税率。当然,首先必须正确地选择最适合于专利基地公司活动的管辖区。

  2.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

  任何专利、专有技术和工艺的转让都是通过签订许可证协议来完成的,并非要考虑是否组建转让知识产权的公司、联合内部企业结构及其内部企业的相互关系。协议确定了出售方的报酬额。出售知识产权获取利润的方式可以是特许权使用费形式(大部分是分期付款的方式),也可以是一次总付形式。大部分国家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汇出采用预提所得税的方式征税。

  各国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不尽一致,幅度为0~30%;此外,各国对特许权使用费定义的解释也不一致。如果有关国家之间签订有避免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那么特许权使用费的汇出按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征税。

  3.特许权使用费支出的税收扣除

  如果公司向所在国的非居民支付有关专利、许可证、专有技术和其他工艺使用权的特许权使用费,那么在计算其应税所得时,要按相应的税法条款来证明其支出的合理性。这里的问题是,由于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特许权使用费金额的大小及其定价的依据难以控制和对其作出正确的评估,跨国公司完全有可能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将自己的部分利润从母公司所在的高税区转移到国外。为此,不少国家不承认专利基地公司以及支付给它的特许权使用费。

  例如,德国税法不允许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支付给外国基地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按照德国的法律,基地公司必须是德国母公司参与的股份超过50%的公司,而且基地公司所在国的所得税税率不超过30%。

  4.专利出售的结构和税收最小化

  国际间的技术许可证转让给经济主体的税收筹划以更大的可能性。知识产权能较容易地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从而使专利转让结构的设计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当一项工艺技术向国外转让时,如果转让所得能进入这样的公司帐上,即该公司位于对特许权使用费低税或不征税的国家,那么节税的目的就能实现。除此之外,跨国公司内部企业间的技术许可证转让,有可能将许可证交易义务的利润积聚在所得税负担较轻的国家中。这种灵活性给国际税收筹划的设计者以更大的活动空间。

  如果建立一个灵活的内部企业结构,且该结构能将专利、许可证、专有技术等产权转移到在低税国登记注册的公司,那么许可证转让业务的国际税收筹划就能得到实现。这类公司还能积聚集团的许可证转让所得。这里还要注意的是,在工艺技术转让的过程中。重要的还要通过这类公司使特许权使用费在无税或低税的条件下汇出。因此,还需要在一个拥有广泛国际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建立第二个专利公司。从税收角度分析,有效的许可证转让结构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不仅在无税管辖区,而且在拥有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组建专利转让公司和专利再转让公司的联合体。

  (2)在拥有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利用单一的专利公司也是可行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使该管辖区内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公司所得税最小化。

  母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按许可证协议将其转让给专门从事许可证再转让的子公司。位于拥有税收协定网络国家的专利基地公司被利用来汇集特许权使用费,并以最低的预提税传导特许权使用费。而位于无税管辖区的专利基地公司则被利用来积聚免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将其再投资。

  在利用位于拥有税收协定网络国家的单一的基地公司时,除了实现预提税最小化外,还可以利用其他一些优势。例如,知识资本(无形资产)的折旧,以及用于获取母公司知识产权而支付的贷款利息,都将减少专利基地公司的利润。尽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但从事离岸业务的专利基地公司在其所在国可得到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过分地沉溺于离岸许可证业务以及通过基地公司传导特许权使用费,会导致前述状况下(如贸易、控股、金融等公司的活动)结果的发生,即税务部门对国际税收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非法活动和逃税嫌疑的特别监督。因此,跨国纳税人必须谨慎行事,不能出现与税法条款相冲突的行为。

  除此之外,技术许可证买卖业务还可能需要缴纳其他一些税种,如资本利得税、转让税、关税和增值税。这在税收筹划中也应作为一个组成部分加以考虑。例如,在英国,专利的转让要按单一的税率缴纳关税,计税依据为得到的专利所得额。知识产权在内部企业间转让时,其转让价格必须按市场价确定,即与转让价格的独立核算原则一样。不允许过多地偏离市场价格;但是,对那些由母公司实施90%~100%控制的联合公司,可能有一定的放松。在向非居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不少国家对增值税的缴纳采用反向征税的方法(reverse supply),即由客户负责缴纳增值税,以后允许将这笔税款从其营业额应纳的增值税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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