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税务筹划——通过组建各种公司进行税务筹划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28 14:04:08 字体:
  (一)组建国际贸易公司

  贸易公司除了有时还兼办货物的存放、展出、精选、拼配、改制等业务外,主要的是从事货物的购销业务,采购与销售是一对相互联系的业务活动。买为了卖,为了卖需要买。企业集团成立的国际销售公司和国际采购公司居多是两位一体的。企业集团要在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设立中介性的国际销售公司,从税务筹划角度看,主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是设置国际销售或采购公司的所在国,最好是不征所得税,或者只课征税负比母公司以及子公司少得多的所得税。这样本来全部由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取得的利润,分散到销售或采购公司以后,总体税负水平将会大大减轻。第二,对国际销售或采购公司获取的营业利润如何征税问题。主要涉及两方面的税收:一是对营业利润课征的公司税;二是对利润分配课征的预提税。跨国公司同样一笔营业利润,如果反映在高税国的成员公司账上,比反映在低税国的成员公司账上,往往要多缴一倍以上的税收。

  由于世界各国都制定了转移定价税制。国际贸易公司的税收利益能否实现,还应作具体分析。

  1.假定企业集团成员公司从国际购销公司中购进货物,或把货物卖给国际购销公司,进销货物完全按照市场的正常交易原则作价,那就不存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的利润转移问题,税务机关也不能对之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整。这时跨国公司的税收利益从何而来呢?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从事货物购销和无形资产许可与转让业务活动的安排上是否有好处。在母公司鼻子底下设一个购销经理部或科技开发部好,还是放在哪一个子公司好?或者现有的子公司不适宜从事这些业务,那就有必要在适当的地点另设立一个专门化国际购销公司或科技开发公司。接着还得比较一下,在哪里设立子公司,是否可使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总水平有所下降。

  2.企业集团成员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往来作价有时背离了市场交易标准,或者没有明显的事实来说明内部转移价格是否背离市场交易标准。这时各国政府税收政策的宽严不同将起决定性的作用。就转移定价税制而言,美国的政策在西方国家中是最严厉的。许多国家虽然比美国要温和很多,但国与国相比,差别还是存在的。这给跨国纳税人提供了税务筹划的许多机会。

  目前,企业集团摆脱转让定价税制的税务筹划方法是:预约定价制。何谓预约定价制呢?预约定价制也称预先认定制,指的是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有些国家还适用到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定价调整的一项制度。预约定价制中述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其内容包含受同一利益支配的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及财务往来而发生的收入、费用、折让、摊销、补贴等的分配或分摊所涉及的内部作价标准的方法。预约定价制的建立,最明显的好处是,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改变为事前审计,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已逐步展开。一国政府如果将经审定认可的转让定价方法,通过协商程序取得相关国家政府的同意,还可以纳入国际税收协定的实施范围,还可免除转让定价首次调整和相应调整的繁琐程序。随着跨国公司在全球的进一步发展,预约定价制有可能纳入公司所得税法和税收协定的条款,成为税收法规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有利于经济的国际交往和合作,对经济生活的国际化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组建国际金融公司

  1.普通金融公司。即是为企业集团充当资金借入主渠道的金融公司。比如某企业集团的母公司A设在英国,它从巴林的一家公司B借入款项,而巴林至今尚未与英国缔结税收协定。依据英国税法规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利息时,要缴纳25%的预提税。本来利息预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债权人,但是B公司为了不减少实际的利息所得,可能要求A公司支付利息时还要外加一笔应纳的预提税,也就是要A公司负担预提税。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就要考虑不直接从巴林的B公司借入款项,设法从设在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金融公司借入款项。母公司A可不直接从巴林B公司借入款项,而从它的子公司——荷兰金融公司借入款项,荷兰金融公司再从巴林B公司借入款项。这时A公司向荷兰金融公司支付利息,依据英荷税收协定,英国不征预提税。另外荷兰金融公司支付巴林B公司的利息也不征预提税。不过这要详细查一查国家与国家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的具体条款,才能作出恰当的选择。

  2.组合金融公司。是指把无税管辖区居民公司的优势与拥有广泛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公司的优势结合在一起。至于为什么要建立双重的国际金融公司,主要原因是,当只设立一个金融公司无法同时得到预提税和公司税双重好处时,就有必要考虑再设立另一家金融公司。其中一个可以免征公司所得税,另一个可以免征利息预提税。这种利润的再分配是这样运作的:母公司将部分利润投资于金融基地公司,后者按内部企业的经营原则向母公司提供贷款。对母公司而言,接受的贷款总额及其支付的利息都将相应地减少其应税所得。内部企业的信贷利率往往偏离市场利率,利率的提高将减少母公司一部分利润,使这部分利润转移出所在的高税国。如果金融基地公司位于拥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那么其获取的利益是双重的——不仅可以减轻所得税负担,而且还可能避免利息的预提税。

  设置组合金融公司的理想地点最好是既不征利息收入的公司税,也不征利息汇出国外的预提税,而且最好是对外缔结税收协定多,同时又能提供利息预提税较多优惠的国家。如果那里不把利息收入纳进公司税的税基,可以得到更多的税收好处。

  一般认为,国际金融公司的建立通常取决于以下因素:(1)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密布的国家或地区,可以享有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2)利息支付免交预提税;(3)金融公司的利息收入不纳入公司所得税的税基;(4)对净财富不征财产税;(5)没有负债权益比率以及其他防止资本弱化的限制;(6)没有任何形式反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规定;(7)交通特别是电话、电传和电讯传真等设施方便;(8)地方银行业和保险业比较发达;(9)政治、经济稳定;(10)没有外汇的统制管理;(11)通货坚挺。

  (三)国际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主要是有价证券的投资,发展的结果出现了财产投资公司。如果母公司所在国对财产转让的增益征收资本所得税,财产租赁收益要缴纳不动产所得税,那么选择在一些免征上列税收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财产投资公司来办理这方面的业务,从中可得到税收利益。从税务筹划角度看,投资公司最好把汇集的资金以资产形式进行配置。如果投资公司位于无税管辖区,那么可以将资金投资于免税的债券(如国债、欧洲债券等),或者使其成为避税地银行的存款。在这两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所得到的利息避免了预提税。如果购买外国公司的股份,投资于资产基金,那么风险和税收负担都会增加,对客户不利。

  母公司在无税管辖区建立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吸收基金,聚集小额投资者的资金,尔后将其投入国际金融市场中投资回报率高的资产,或投资于不动产等。为了避免预提税,要选择对资产所得不征预提税,或者按国际税收协定可少缴预提税的国家。投资公司的利润来自于其投资所得与对小股东的支出之间的差额,这笔利润没有所得税,可用于跨国集团的投资项目。此外,以可靠的银行和金融公司作为金融中介人,又可提高投资的可靠性。

  (四)受控保险公司

  受控保险公司由跨国公司组建(或者更具特征的是,参与共同组建受控保险公司的几个跨国公司一般都是同一业务领域的同行,如商业、国际运输等)的、法律上独立的一种从事保险活动的服务基地公司。

  受控保险公司的建立不仅是为企业集团的成员公司保险,并收取保险费。受控保险公司除了经营目的外,税务筹划的目的也不容忽视。其一是集团成员企业支付给受控保险公司的保险费通常允许在计征公司所得税中作为费用扣除,假定成员企业是设在高税管辖的国家,超额的保险费支付,随着本企业应税所得的减少和受控保险公司收益的增加,算总账便可得到一笔额外的税收利益。其二是受控保险公司如果是设在低税国和地区,或者设在不征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保险费收入除了可以少征或免征所得税外,其税后所得如不是及时汇回母公司,一般还可以递延缴纳母公司的所得税。

  当母公司遇到有关独立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所引起的保险成本问题时,可以在低税管辖区组建受控保险公司。在这以后,母公司从独立保险公司处购买保险单,而受控保险公司就母公司的保险单与独立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条款明确双方责任的比例分包关系。独立保险公司按受控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把母公司的保险费付给受控保险公司,后者按合同向前者支付数额不大的分包佣金。合同使母公司把支付给独立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从自己的所得中扣除,并且使受控保险公司在无税管辖区积聚保险所得,从而减轻了跨国集团的税收负担。

  陆上受控保险公司。指的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承办保险的子公司是设立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由于处于同一的税收管辖区,母公司与子公司享有同等的税收待遇。但是这也不等于建立受控保险公司在税收上毫无好处。首先母公司支付给子公司的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公司税作为费用扣除。如果这个国家对保险公司规定准备金的政策,保险费收入就有相当一部分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

  离岸受控保险公司,也称海外受控保险公司,指的是企业集团在母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起来的,以从事集团内部保险为主的子公司。离岸受控保险公司与陆上受控保险公司相比,可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如果母公司设在高税国,而受控保险公司又设在不征所得税的避税港,那税收好处就更加明显。不仅受控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不征所得税,甚至以保险费的收入,作为企业向外进行间接投资所得到股息和利息也不征税。它们所获取的所得假定长期留在公司的账上,母公司不必缴纳股息汇入的所得税。要注意的问题是:(1)母公司所在的国家,对向子公司支付保险费是允许全部列支还是部分列支,有没有什么限制性的规定;(2)子公司所在的国家,对受控保险公司如何征税,是实行居民管辖权还是实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3)母公司所在国对子公司实现的税后所得是否有防止递延缴税的规定。

  现在,避税港成了跨国公司设置国际受控保险公司的首选地点。理由很简单:

  (1)避税港多数不征公司所得税,即使征收,税率也很低,或者优惠待遇很多;(2)利润累积在避税港,可递延缴纳公司的所得税;(3)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通常也不征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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