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核算中的税务筹划——纳税期选择与税务筹划
一般来说,企业各项收入、费用、损失的入账时间,政府会计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企业本身基本上没有选择余地。但有时对同一项目的入账时间与计税期,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又可能存在差异。这时,税法往往表现出更大的权威性。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理》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纳税人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关项目的纳税期。
例如,北京某外贸企业由于我国1994年汇率并轨,其所持有的外币净资产产生了一笔汇兑净收益。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该项收益应计入企业当年损益,而按国家税收制度规定,该项收益可按直线法分5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说,税法既允许企业将该项收益全部计入当年损益,也允许企业分5年摊销计税。这样,企业可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选择该项收益的纳税期。假如该企业经过财务预测得出,1994年企业账面会盈利,但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绝对值超过该项汇兑收益的负数,则该项收益应全部计入当年计税,否则,企业应将该项收益分5年计税,以便收取递延纳税之利。
例如,北京某外贸企业由于我国1994年汇率并轨,其所持有的外币净资产产生了一笔汇兑净收益。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该项收益应计入企业当年损益,而按国家税收制度规定,该项收益可按直线法分5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说,税法既允许企业将该项收益全部计入当年损益,也允许企业分5年摊销计税。这样,企业可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选择该项收益的纳税期。假如该企业经过财务预测得出,1994年企业账面会盈利,但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绝对值超过该项汇兑收益的负数,则该项收益应全部计入当年计税,否则,企业应将该项收益分5年计税,以便收取递延纳税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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