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在企业理财中的实践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3/09/01 09:53:57 字体: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从纳税角度看,不同的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对企业来讲,合理利用某些筹资渠道可有效地帮助其减轻稳负,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一)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的选择。一般来讲,企业进行外部资金筹措可选择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各有利弊。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筹资支付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有税收挡板作用;而股息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企业筹资时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税收筹划既能实现资金的筹措又可达到节税增资的目的。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交付的特点又导致负债筹资可能产生负效应。因此,对两种筹资方式须综合考虑。只有在息税前利润率大于年利息率的情况下,增加负债才可以增加权益资本收益率,而且,此时利用债务融资,既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又符合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二)租赁筹资。租赁从承租人筹资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从企业税收筹划的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

    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同时,融资租入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以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时间内摊销;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则作为资本性支出,一般来说摊销时间长于5年。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较为明显。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由于国家对各行业、各产品制定税收政策不同,适当选择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提高企业投资效益。因此,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须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

    (一)投资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为了实现我国对外开放由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战略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生产力布局,以及扶植贫困地区发展,我国制定了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税收筹划机会。因此,投资者合理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对于企业节省税金支出和实现国家生产力的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投资方向的选择。我国现行税制对投资方向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在设立公司时,要充分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现行税法中国家实行税收倾斜的企业类型有: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科委主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街道创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的企业、水利部门举办的企业、农业部门举办的企业等。同时,税法还对下列产品实行税收优惠:

    利用“三废”的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税产品。

    (三)投资方式的选择。税法中一般都包含亏损递延条款,允许亏损企业免交当年所得税,且其亏损可向后递延以抵销以后年度盈余。因此,不论新建还是并购,对投资方式的选择是企业确立投资项目后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企业可以选择那些管理不善或资金周转不灵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亏损企业作为兼并对象,以充分利用盈亏互抵少纳税的优惠政策。

    三、内部核算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给企业提供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的机会,我国的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明显。

    (一)销售收入确认方式的选择。按现行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对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时间以及计算方法的选择和控制,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例如,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者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应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等计价。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损益的计算有着直接影响,从而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基。一般来说,当物价逐渐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存货成本较高,应纳所得税相应较少;而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相对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但需注意的是,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和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不同折旧方法的选择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一般说来,假设企业各年的所得税率不变,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最初年份多提折旧,后面的年份少提,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但应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税法对折旧方法作了明确规定,即绝大多数企业只能选用直线折旧法,只有少数企业才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同时,折旧提取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企业是否处于减免税期、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等。

    (四)费用列支方法的选择。企业通常有许多费用开支项目,每个项目都有规定的范围,企业准确掌握税法和财务准则中费用列支的规定对税收筹划有着重要意义。例如:采用工效挂钩或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提高计税工资总额对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应选择最短年限;对已发生的坏账损失、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及时核销列入费用;对能够合理预计当年发生的费用采用预提办法;对限额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公益救济性捐赠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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