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劳务筹划没有不变方法
个企业如果既有产品销售又负责安装,企业既要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通常的筹划方案是建议企业成立一个专门的安装公司以便节税。那么是不是这样做一定可以节税呢?笔者认为不是这样的,请看以下两个实例。
例1.某家电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各类家用电器,并负责免费安装,安装费向家电厂家收取。家电城过去对安装费一直缴纳增值税,后经过税收筹划,设立了安装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家电城负责销售,安装公司负责安装。
筹划前:假设当期家电城取得安装费收入50万元,因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金,家电城应缴增值税:50÷1.17×17%=7.26(万元),安装费税负:7.26÷50×100%=14.52%.
筹划后:假设当期安装公司收到家电厂家支付的安装费50万元,应缴营业税50×3%=1.5(万元)。
筹划后,少缴税金5.76万元,安装费税负由14.52%下降到3%.
例2.某房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一处商品房,预算造价1000万元(其中土建800万元,窗体200万元),开发商将其中窗体部分单独发包给了某塑钢门窗厂(以下简称塑钢厂),签订了施工合同,注明材料费180万元,安装费20万元。对此安装劳务应如何纳税呢?
筹划前:塑钢厂应缴增值税:20÷1.17×17%=2.91(万元);塑钢厂应缴营业税:200×3%=6(万元);合计缴纳税金8.91万元;安装费税负:(20÷1.17×17%+6)÷20×100%=44.53%.
塑钢厂感到难以承受,后经税收筹划成立了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业务改由塑钢厂和安装公司分别与客户签订合同,价款分别结算。
筹划后:假设当期塑钢厂门窗销售收入180万元,安装公司安装费收入20万元。在此种情况下,安装公司应缴营业税:(20+180)×3%=6(万元);安装费税负:6÷20×100%=30%.
较筹划前,仅少缴了安装费部分的增值税2.91万元,安装费税负仍高达30%,筹划不成功!
对比例1和例2,为什么同是安装业务,一种可以通过设立安装公司进行税收筹划,一种却不行呢?
原因如下:在例1中,家电城销售货物并负责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税法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故筹划前安装费应缴增值税,且没有进项税金抵扣,所以税负很高;筹划后,安装公司单独提供家电安装劳务,仅就安装费缴纳3%建筑营业税,故税负大大降低。
在例2中,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200万元门窗造价是工程总造价的一部分,而且塑钢门窗作为材料不能扣除必须并入安装费一并纳税。因此,安装公司应按 200万元缴纳营业税,而不能仅就实收的20万元纳税。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纳税人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对安装劳务纳税作了特别规定,(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上述自产货物是指: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2.铝合金门窗;3.玻璃幕墙;4.机器设备、电子通信设备;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以如下事例说明。
例3.某门窗厂生产并负责安装铝合金门窗,拥有建筑业安装资质。当期与某开发商签订施工合同,总价款200万元,其中安装费20万元。按照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对此安装劳务,门窗厂仅需按安装费缴纳营业税:20×3%=0.6(万元);安装费税负为3%.
对比例2和例3,我们发现,相同的安装劳务,生产铝合金门窗和生产塑钢门窗税负相悬殊。
通过上述案例,对安装劳务缴税问题我们归纳如下:
一、一般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设备和材料的划分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二、特别规定,纳税人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同时提供安装劳务的纳税人,同时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的两个条件的,对货物和劳务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出台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但却将同类货物(如铝合金门窗和塑钢门窗)区别对待,使得同一性质的纳税人遭遇不同的税收待遇,纳税人对此区别要重点关注(本文仅考虑不同情况下安装劳务纳税问题,忽略货物销售增值税纳税情况)。
例1.某家电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各类家用电器,并负责免费安装,安装费向家电厂家收取。家电城过去对安装费一直缴纳增值税,后经过税收筹划,设立了安装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家电城负责销售,安装公司负责安装。
筹划前:假设当期家电城取得安装费收入50万元,因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金,家电城应缴增值税:50÷1.17×17%=7.26(万元),安装费税负:7.26÷50×100%=14.52%.
筹划后:假设当期安装公司收到家电厂家支付的安装费50万元,应缴营业税50×3%=1.5(万元)。
筹划后,少缴税金5.76万元,安装费税负由14.52%下降到3%.
例2.某房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一处商品房,预算造价1000万元(其中土建800万元,窗体200万元),开发商将其中窗体部分单独发包给了某塑钢门窗厂(以下简称塑钢厂),签订了施工合同,注明材料费180万元,安装费20万元。对此安装劳务应如何纳税呢?
筹划前:塑钢厂应缴增值税:20÷1.17×17%=2.91(万元);塑钢厂应缴营业税:200×3%=6(万元);合计缴纳税金8.91万元;安装费税负:(20÷1.17×17%+6)÷20×100%=44.53%.
塑钢厂感到难以承受,后经税收筹划成立了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业务改由塑钢厂和安装公司分别与客户签订合同,价款分别结算。
筹划后:假设当期塑钢厂门窗销售收入180万元,安装公司安装费收入20万元。在此种情况下,安装公司应缴营业税:(20+180)×3%=6(万元);安装费税负:6÷20×100%=30%.
较筹划前,仅少缴了安装费部分的增值税2.91万元,安装费税负仍高达30%,筹划不成功!
对比例1和例2,为什么同是安装业务,一种可以通过设立安装公司进行税收筹划,一种却不行呢?
原因如下:在例1中,家电城销售货物并负责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税法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故筹划前安装费应缴增值税,且没有进项税金抵扣,所以税负很高;筹划后,安装公司单独提供家电安装劳务,仅就安装费缴纳3%建筑营业税,故税负大大降低。
在例2中,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200万元门窗造价是工程总造价的一部分,而且塑钢门窗作为材料不能扣除必须并入安装费一并纳税。因此,安装公司应按 200万元缴纳营业税,而不能仅就实收的20万元纳税。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纳税人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对安装劳务纳税作了特别规定,(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上述自产货物是指: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2.铝合金门窗;3.玻璃幕墙;4.机器设备、电子通信设备;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以如下事例说明。
例3.某门窗厂生产并负责安装铝合金门窗,拥有建筑业安装资质。当期与某开发商签订施工合同,总价款200万元,其中安装费20万元。按照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对此安装劳务,门窗厂仅需按安装费缴纳营业税:20×3%=0.6(万元);安装费税负为3%.
对比例2和例3,我们发现,相同的安装劳务,生产铝合金门窗和生产塑钢门窗税负相悬殊。
通过上述案例,对安装劳务缴税问题我们归纳如下:
一、一般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设备和材料的划分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二、特别规定,纳税人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同时提供安装劳务的纳税人,同时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的两个条件的,对货物和劳务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出台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但却将同类货物(如铝合金门窗和塑钢门窗)区别对待,使得同一性质的纳税人遭遇不同的税收待遇,纳税人对此区别要重点关注(本文仅考虑不同情况下安装劳务纳税问题,忽略货物销售增值税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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