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投资方向的合理选择
西方哲人有句名言:“做正确的事比正确地做事重要。”它的意思是:做事情首先要方向正确。若把这句话用在投资决策上,便是进行投资首先要明确投资方向,即选准投资区域和投资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行业,投资收益会有很大的区别。
一、投资区域选择上的税收筹划
投资者选择投资地点,除了考虑投资地点的硬环境等常规的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收差异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税收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例如,为了配合对外开放政策由沿海向内地推进战略布局的贯彻落实,国家对不同的区域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出台了许多诸如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等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世界范围来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或只征极少的企业所得税,有的则征收高达50%的企业所得税。这对投资者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这种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机会,也增加了选择的难度。这就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及相关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筹划研究,找出几个可能投资的区域并拟出相应的投资方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计算各个投资方案的成本、收益及税负水平,权衡比较各方案后,选择既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又能使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区域投资方案,做出投资决策。
进行投资区域税收筹划,首先必须对国家给予各区域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等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但是,还必须清楚,国家有关区域性优惠政策所产生的影响,并非仅限于那些位于这一区域内的纳税人。从下面的一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投资区域选择的重要意义。
例如:某纸业公司甲,拟在外地建立一家生产兼销售的子公司B.经调查得知,C地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即,从获利年度起至获利年度后的5年内只征15%的企业所得税。在C地生产每吨产品的成本为800元;若在D地生产每吨的成本为750元,但D地没有税收优惠,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如果以税前利润衡量,选择D地方案优于C地,若以税后利润衡量,C地条件显然优于D地。经比较,甲公司选择在C地设立子公司。
二、投资行业选择上的税收筹划
税收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杠杆,税收政策本身内含着国家的一种政策导向,因此,为了优化国家的产业结构,各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运而生。作为企业,如何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顺应政府政策导向,也是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的一项内容。
税收行业性优惠政策考虑必须有两个层次:一是在投资地点相同的情况下,选择能有更大优惠的行业进行投资;二是在投资地点不同的情况下,选择有利可图的行业进行投资。
企业在投资行业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因此,必须先了解各行业的税收待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投资的税收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办其他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40%的税款;如果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大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部门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退税款=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
×原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国家关于投资的税收政策是我们进行投资决策之前所必须了解和掌握的,惟其如此,才可能在项目上马之前少在税收方面走更多弯路、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二)投资不同行业的所得税优惠待遇
1.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它是指: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免征所得税1年。
(5)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6)国家对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从事技术性服务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所得税。
(7)国家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取得的收入也暂免缴纳所得税。
(8)国家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优惠,对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数的60%的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缴所得税3年,安置30%以上不满6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一是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为了鼓励引导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投资建设给予更优惠的减免税待遇:
(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
(2)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3)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和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是指经营期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率减按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
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是指经营期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率减按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纳税。
(6)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下15%~30%的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的,税率减按15%;企业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凡是从事港门、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经营项目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是直接投资建设并经营这些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对上述项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业。
投资经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一般项目,应分别核算并申报其上述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不同税率及定期减免税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各自所占比例核算。
(三)其他税种的相关规定
其他税种,诸如增值税、营业税也因行业的不同而在税率适用上有所差别,企业在投资时也应该考虑。因其内容已在前面作过介绍,在此不再多述。
三、利用地区及行业税收优惠避税的实例
企业投资时,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以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投资决策是税收筹划,但其运用必须在合法合理的范围之内,否则会沦为避税。下面两例就属滥用税收的地区及行业优惠规定进行的避税活动。
1.在税收优惠地区虚设经营机构避税。
在税收优惠地虚设中转销售机构——招牌公司的方法。招牌公司是指仅在税收优惠地或特区完成必须的注册登记手续,拥有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的“文件”公司,它往往只拥有一只信箱和一个常务董事,公司营业范围内的商业、制造、管理等活动都是在别处进行的,它把大量的在其他地方经营的收入归在该公司名下,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虚设中转销售机构(公司)通过虚假中转并转让定价,将其他地方企业利润转到招牌公司的账面,达到避税的目的。
例:南昌某造纸厂利用厦门的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其做法是在厦门设立一个虚假的分公司,某纸厂向南京用纸单位直接出售价值50万元的包装纸。但公司却在账面上做成由某公司将产品出售给厦门的分公司(往往是以平价或低价卖给),再由厦门的分公司(高价)出售给南京的用纸单位。在两次虚假的出售中,通过转移定价的办法,便将大部分的利润转移到厦门的招牌公司账上,厦门的所得税率低,缴纳的所得税少,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2.科研避税法。
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若符合新产品减免税的范围和条件,也按照新产品减免税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为了推进火炬计划的实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家批准了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产生了科研避税法。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法,争取此项优惠,获取避税好处。主要有:(1)企业以高新企业的面目或名义,努力获取海关的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堂而皇之地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2)打着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实际上既非高新技术,也非出口,而是非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转内销的产品,从而避缴出口关税;(3)非高新技术企业,打着高新技术企业的旗号,以国内不能生产的名义,进口仪器设备,以合法或非法的手段获取批文之后,合法避缴进口关税。
从以上科研避税手法中可以看出,企业能否避税,关键有三个因素:(1)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2)获取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3)掌握国家优惠政策项目,并使本企业符合规定的条件。
一、投资区域选择上的税收筹划
投资者选择投资地点,除了考虑投资地点的硬环境等常规的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收差异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税收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例如,为了配合对外开放政策由沿海向内地推进战略布局的贯彻落实,国家对不同的区域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出台了许多诸如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等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世界范围来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或只征极少的企业所得税,有的则征收高达50%的企业所得税。这对投资者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这种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机会,也增加了选择的难度。这就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及相关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筹划研究,找出几个可能投资的区域并拟出相应的投资方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计算各个投资方案的成本、收益及税负水平,权衡比较各方案后,选择既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又能使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区域投资方案,做出投资决策。
进行投资区域税收筹划,首先必须对国家给予各区域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等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但是,还必须清楚,国家有关区域性优惠政策所产生的影响,并非仅限于那些位于这一区域内的纳税人。从下面的一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投资区域选择的重要意义。
例如:某纸业公司甲,拟在外地建立一家生产兼销售的子公司B.经调查得知,C地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即,从获利年度起至获利年度后的5年内只征15%的企业所得税。在C地生产每吨产品的成本为800元;若在D地生产每吨的成本为750元,但D地没有税收优惠,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如果以税前利润衡量,选择D地方案优于C地,若以税后利润衡量,C地条件显然优于D地。经比较,甲公司选择在C地设立子公司。
二、投资行业选择上的税收筹划
税收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杠杆,税收政策本身内含着国家的一种政策导向,因此,为了优化国家的产业结构,各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运而生。作为企业,如何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顺应政府政策导向,也是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的一项内容。
税收行业性优惠政策考虑必须有两个层次:一是在投资地点相同的情况下,选择能有更大优惠的行业进行投资;二是在投资地点不同的情况下,选择有利可图的行业进行投资。
企业在投资行业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因此,必须先了解各行业的税收待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投资的税收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办其他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40%的税款;如果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大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部门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退税款=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
×原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国家关于投资的税收政策是我们进行投资决策之前所必须了解和掌握的,惟其如此,才可能在项目上马之前少在税收方面走更多弯路、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二)投资不同行业的所得税优惠待遇
1.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它是指: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免征所得税1年。
(5)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6)国家对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从事技术性服务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所得税。
(7)国家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取得的收入也暂免缴纳所得税。
(8)国家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优惠,对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数的60%的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缴所得税3年,安置30%以上不满6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一是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为了鼓励引导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投资建设给予更优惠的减免税待遇:
(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
(2)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3)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和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是指经营期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率减按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
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是指经营期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率减按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纳税。
(6)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下15%~30%的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的,税率减按15%;企业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凡是从事港门、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经营项目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是直接投资建设并经营这些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对上述项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业。
投资经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一般项目,应分别核算并申报其上述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不同税率及定期减免税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各自所占比例核算。
(三)其他税种的相关规定
其他税种,诸如增值税、营业税也因行业的不同而在税率适用上有所差别,企业在投资时也应该考虑。因其内容已在前面作过介绍,在此不再多述。
三、利用地区及行业税收优惠避税的实例
企业投资时,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以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投资决策是税收筹划,但其运用必须在合法合理的范围之内,否则会沦为避税。下面两例就属滥用税收的地区及行业优惠规定进行的避税活动。
1.在税收优惠地区虚设经营机构避税。
在税收优惠地虚设中转销售机构——招牌公司的方法。招牌公司是指仅在税收优惠地或特区完成必须的注册登记手续,拥有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的“文件”公司,它往往只拥有一只信箱和一个常务董事,公司营业范围内的商业、制造、管理等活动都是在别处进行的,它把大量的在其他地方经营的收入归在该公司名下,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虚设中转销售机构(公司)通过虚假中转并转让定价,将其他地方企业利润转到招牌公司的账面,达到避税的目的。
例:南昌某造纸厂利用厦门的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其做法是在厦门设立一个虚假的分公司,某纸厂向南京用纸单位直接出售价值50万元的包装纸。但公司却在账面上做成由某公司将产品出售给厦门的分公司(往往是以平价或低价卖给),再由厦门的分公司(高价)出售给南京的用纸单位。在两次虚假的出售中,通过转移定价的办法,便将大部分的利润转移到厦门的招牌公司账上,厦门的所得税率低,缴纳的所得税少,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2.科研避税法。
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若符合新产品减免税的范围和条件,也按照新产品减免税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为了推进火炬计划的实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家批准了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产生了科研避税法。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法,争取此项优惠,获取避税好处。主要有:(1)企业以高新企业的面目或名义,努力获取海关的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堂而皇之地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2)打着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实际上既非高新技术,也非出口,而是非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转内销的产品,从而避缴出口关税;(3)非高新技术企业,打着高新技术企业的旗号,以国内不能生产的名义,进口仪器设备,以合法或非法的手段获取批文之后,合法避缴进口关税。
从以上科研避税手法中可以看出,企业能否避税,关键有三个因素:(1)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2)获取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3)掌握国家优惠政策项目,并使本企业符合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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