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目标分析——直接减轻税收负担
说到纳税筹划的目标,一般人的第一反应便是企业或个人运用各种手段直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即想尽一切办法少缴税款,甚至有人很自然地将偷漏逃税与纳税筹划联系起来,认为纳税筹划旨在鼓励纳税人逃避其对国家应尽的纳税义务。
这种对纳税筹划目标的错误认识,将我们现实中的纳税筹划引入了误区,使得我们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
首先,从税务机关角度出发,由于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打着纳税筹划的旗号进行偷漏逃税,严重地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使得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纳税筹划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因此,税务机关从自身利益出发,尤其是在税收任务担子相当沉重的今天,极力地反对人们进行纳税筹划,即使正常、合法的纳税筹划活动也不例外。虽然说现在税务机关公开承认了纳税筹划的合理性,并且利用各大媒体进行宣传,但是这种承认也只是停留在节税筹划的层面上,即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而对避税筹划仍是防备有加,甚至对正常的避税筹划案例也不予承认,并给予严厉的处罚。
其次,从纳税人角度出发,由于将纳税筹划的目标仅定位在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层面上,因而一部分纳税人的心理是只要能少缴税款,怎样做都行。纳税人的这种需求,也进一步导致中介机构纳税筹划行为的扭曲。现有的很多纳税筹划案例属于暗箱操作,其技能并不高明,其实质是偷漏逃税,因而经不起推敲和稽查。往往是今天请中介机构进行纳税筹划,付费取得方案,暂时降低自身税负,明天税务稽查又将方案推翻,不仅要补缴税款,而且还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反而加重了自身税负,同时这种片面筹划也不利于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系统性的筹划。
再次,从理论者和中介机构角度出发,由于其将纳税筹划目标仅定位于直接减轻纳税人税负上,限制了其进行理论研究和开展业务的视野,不利于从企业全局出发进行系统策划,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水平的提升。
当然,直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是纳税筹划最本质、最核心的目标,也是纳税筹划之所以兴起与发展的根本所在,没有这一目标,也就不可能会有纳税筹划的今天。
但是,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不是,也不可能是纳税筹划目标的全部,而仅仅是该有机体的组成部分之一,除此之外,纳税筹划还应定位于以下目标: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以及维护主体合法权益。
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纳税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纳税筹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换句话说,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由此可知,纳税人的构成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自然人纳税人,二是法人纳税人。但无论是自然人纳税人,还是法人纳税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可以说,纳税人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纳税人需要的内容之一。
我们说人们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是自然人纳税人全部需要的内容之一,这是因为自然人纳税人首先是自然人,然后才是纳税人,而自然人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寻求自身效用的最大满足往往是第一位的。
而企业法人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作为一个经济组织,首先需要资金进行生产的投入,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过程生产出产品,然后将产品投入市场进行流通,最后获得更多的利润,因此离不开货币,离不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以保证经济实体的良性循环。对货币资金的需求贯穿于经济组织的整个生产过程,而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可以说,企业法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第一位的,是首要的。
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构成企业法人全部需要内容的主干。既然企业法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第一位的,那么企业法人纳税人以及推而广之全部法人纳税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也是第一位的、首要的。
我们知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仅要求总收益大于总成本,而且要求总收益与总成本之间差额的最大化,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为总收益现值与总成本现值之间差额的最大化。无论怎样表述,在纳税人总收益一定的条件下,要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是要使得总成本最小化。
我们通常所说的成本,是做某件事或实现某种经济利益所要付出的各项成本费用或代价。就企业而言,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如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支付工人的工资、津贴、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等,即属这类支出。在这里,我们说这种成本是企业的内在成本。毫无疑问,减少企业的内在成本可以提高企业的总体经济效益。
而作为国家凭借其权力,依照税法规定强制、无偿征收的税收,我们在这里认为是企业的外在成本,也是构成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数额的减少照样可以增加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因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纳税人,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进行纳税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是市场竞争机制健全程度的外在表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包括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绝对地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另一层含义则是相对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这里采用第二层含义。
绝对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是纳税筹划追求的浅层次日标。例如,某企业上年应纳税款数额总计为300万元,当年经过一定的纳税筹划,其应纳税款数额减少为250万元,我们是否认为这种筹划是成功的呢?从表面上看,这种筹划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额,应属成功筹划案例。在这里,我们姑且不考虑纳税筹划本身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仅看税收本身。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上年没有太大的变化或者比上年有所扩大,比如上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今年也大致是1000万元,即在同样条件下,企业的应纳税额减少,那么我们认为该筹划案例是成功的。而如果企业当年的生产经营规模远不如上年,比如上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今年仅为500万元,那么我们认为,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加重了。因为去年应纳税额与销售收入的比值为30%,而今年却变成了50%,企业的实际税负有所提升,那么我们认为该筹划案例是不成功的。
因此,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用的是相对概念,即相对地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即使从绝对数额上看,经济主体的当年应纳税款数额比上年有所增加,只要其应纳税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的比率有所降低,我们便认为该项筹划是成功的。如,某企业上年应纳税额为300万元,今年应纳税额为400万元,但去年的销售收入仅为1000万元,而今年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很显然,从比率上看,企业经过纳税筹划,税收负担有所减轻,尽管其绝对数额有所增加。
这种对纳税筹划目标的错误认识,将我们现实中的纳税筹划引入了误区,使得我们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
首先,从税务机关角度出发,由于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打着纳税筹划的旗号进行偷漏逃税,严重地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使得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纳税筹划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因此,税务机关从自身利益出发,尤其是在税收任务担子相当沉重的今天,极力地反对人们进行纳税筹划,即使正常、合法的纳税筹划活动也不例外。虽然说现在税务机关公开承认了纳税筹划的合理性,并且利用各大媒体进行宣传,但是这种承认也只是停留在节税筹划的层面上,即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而对避税筹划仍是防备有加,甚至对正常的避税筹划案例也不予承认,并给予严厉的处罚。
其次,从纳税人角度出发,由于将纳税筹划的目标仅定位在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层面上,因而一部分纳税人的心理是只要能少缴税款,怎样做都行。纳税人的这种需求,也进一步导致中介机构纳税筹划行为的扭曲。现有的很多纳税筹划案例属于暗箱操作,其技能并不高明,其实质是偷漏逃税,因而经不起推敲和稽查。往往是今天请中介机构进行纳税筹划,付费取得方案,暂时降低自身税负,明天税务稽查又将方案推翻,不仅要补缴税款,而且还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反而加重了自身税负,同时这种片面筹划也不利于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系统性的筹划。
再次,从理论者和中介机构角度出发,由于其将纳税筹划目标仅定位于直接减轻纳税人税负上,限制了其进行理论研究和开展业务的视野,不利于从企业全局出发进行系统策划,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水平的提升。
当然,直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是纳税筹划最本质、最核心的目标,也是纳税筹划之所以兴起与发展的根本所在,没有这一目标,也就不可能会有纳税筹划的今天。
但是,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不是,也不可能是纳税筹划目标的全部,而仅仅是该有机体的组成部分之一,除此之外,纳税筹划还应定位于以下目标: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以及维护主体合法权益。
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纳税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纳税筹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换句话说,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由此可知,纳税人的构成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自然人纳税人,二是法人纳税人。但无论是自然人纳税人,还是法人纳税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可以说,纳税人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纳税人需要的内容之一。
我们说人们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是自然人纳税人全部需要的内容之一,这是因为自然人纳税人首先是自然人,然后才是纳税人,而自然人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寻求自身效用的最大满足往往是第一位的。
而企业法人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作为一个经济组织,首先需要资金进行生产的投入,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过程生产出产品,然后将产品投入市场进行流通,最后获得更多的利润,因此离不开货币,离不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以保证经济实体的良性循环。对货币资金的需求贯穿于经济组织的整个生产过程,而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可以说,企业法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第一位的,是首要的。
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构成企业法人全部需要内容的主干。既然企业法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第一位的,那么企业法人纳税人以及推而广之全部法人纳税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也是第一位的、首要的。
我们知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仅要求总收益大于总成本,而且要求总收益与总成本之间差额的最大化,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为总收益现值与总成本现值之间差额的最大化。无论怎样表述,在纳税人总收益一定的条件下,要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是要使得总成本最小化。
我们通常所说的成本,是做某件事或实现某种经济利益所要付出的各项成本费用或代价。就企业而言,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如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支付工人的工资、津贴、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等,即属这类支出。在这里,我们说这种成本是企业的内在成本。毫无疑问,减少企业的内在成本可以提高企业的总体经济效益。
而作为国家凭借其权力,依照税法规定强制、无偿征收的税收,我们在这里认为是企业的外在成本,也是构成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数额的减少照样可以增加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因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纳税人,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进行纳税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是市场竞争机制健全程度的外在表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包括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绝对地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另一层含义则是相对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这里采用第二层含义。
绝对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是纳税筹划追求的浅层次日标。例如,某企业上年应纳税款数额总计为300万元,当年经过一定的纳税筹划,其应纳税款数额减少为250万元,我们是否认为这种筹划是成功的呢?从表面上看,这种筹划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额,应属成功筹划案例。在这里,我们姑且不考虑纳税筹划本身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仅看税收本身。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上年没有太大的变化或者比上年有所扩大,比如上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今年也大致是1000万元,即在同样条件下,企业的应纳税额减少,那么我们认为该筹划案例是成功的。而如果企业当年的生产经营规模远不如上年,比如上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今年仅为500万元,那么我们认为,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加重了。因为去年应纳税额与销售收入的比值为30%,而今年却变成了50%,企业的实际税负有所提升,那么我们认为该筹划案例是不成功的。
因此,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用的是相对概念,即相对地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即使从绝对数额上看,经济主体的当年应纳税款数额比上年有所增加,只要其应纳税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的比率有所降低,我们便认为该项筹划是成功的。如,某企业上年应纳税额为300万元,今年应纳税额为400万元,但去年的销售收入仅为1000万元,而今年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很显然,从比率上看,企业经过纳税筹划,税收负担有所减轻,尽管其绝对数额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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