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转让定价法的内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11 17:58:46 字体:
  转让定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为共同获得更多利润而在销售活动中进行的价格转让(即以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的交易)。它普遍运用于母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其他公司。这种价格的制定一般不决定于市场供求,而只服从于公司整体利润的要求。

  转让定价的作用有以下四个方面。

  ①可以避免或者拖延缴纳公司所得税。转让定价使价格转出方和接受方在实际税负水平方面趋缓、消失。因为绝大多数国家公司所得税税率多实行超额累进制,收入越多,税负越重。而转让定价可以通过价格让渡,降低应税所得额,使公司收入降低到适用税率的档次上。

  ②减少从价计征的关税。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联系的实体有一方或多方发生进出口行为时,利用相互间特有的联系,通过分仓、拆装、增减批量等方式使实纳关税减少。

  ③集团公司通过转让定价实现税负最小。集团公司(特别是跨国集团公司)通过利用高税区与低税区的税收差异,躲避高税区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压迫,在税收上避重就轻,达到税负最小。

  ④转让定价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逃避外汇管制的束缚。在一些国家,外汇管制十分严格,转让定价在不同国度之间进行,外汇管制就会减效或失效。因为转让定价可以起到货币转让的效果。甲国企业向乙国企业转让产品或劳务时,意味着它将得到乙国的货币收入。如果甲国实行外汇管制,则甲国企业就可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反控制。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①以内部成本为基础进行价格转让。

  ②以销售利润中心在制造购买利润中心所购产品的实际成本定价,简称为实体成本法。

  ③按预先规定的假设成本定价,简称为标准成本法。标准成本是当有效使用劳动和材料时,应当符合一种给定量的产品单位成本。它常常是通过确定在一个管理完善的工厂中投入产出比率的管理研究确定的。使用实际全部生产能力,并对维修和意外停工时间作出规定,这是制定标准成本的常见方法。以成本为基础的转让定价必须使转让方和接受方明了转让价格的意图和利益关系所在。否则,以产品成本为基础的转让定价就会造成利润冲突,最终导致转让定价失效。

  ④以市场为基础转让定价。

  第一使用外部交易的市场价格,又称为外部以市场为基础的价格。

  第二为包括间接费用和利润在完全成本上加一笔加价,又称为成本加价。

  当一个买主能够选择卖主时,市场价格是可为双方接受的价格。在市场上,买卖双方都有权寻找最佳选择。当交易是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时,价格不再由市场决定,而由买卖双方讨价还价确定。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外部交易的市场价格总是作为基础发挥作用的。

  当产品经销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时,代替使用外部交易价格作为确定转让定价基础的方法是在转让货物的成本上加上一笔加价,加价包括间接费用和利润。成本加价法通常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采用:

  第一,当交易的货物为市场上无法得到的特殊产品时;

  第二,当销售利润中心不对外销售某种产品时(因为对外销售就会确定一种市场);

  第三,当外界供应商虽有能力生产某种产品但却不生产时。

  此时,当内部和外部交易特点之间的差异与产量和产品差异相关,而且差异大得使以市场为基础的转让定价成为不可能时,也可以使用成本加价法。

  确定加价程序的常见方法是:

  两个经济实体(利润中心)之间达到最终分享产品销售利润的某些协议;

  规定一项固定的百分比;

  像产品经销商对外销售同类产品那样,由一项加价产生相同的毛利润;

  一项加价产生的毛利润相当于公司的毛利润平均水平。

  从以上转让定价的两种基本方式中不难发现,它们都是在以市场为基础确定对内、对外交易的产品价格,这种方法在国际上被称为双重定价。双重定价可以有效地满足买卖双方的需要,它既能保护独立经济实体对外的经济利益,又能使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之间互不损害相互利益,故为越来越多的公司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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