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筹划——国际经济中各国税制的协调前景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22 14:11:50 字体:
  随着现代商业活动全球化以及在国际经济体系中各国经济的一体化,税务协调、各国税收政策的协调、税负水平、税基确定方法和税收优惠性质的趋向接近,已经成为国际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当然,现在要讨论税收政策全球性协调的可能性还为时过早。然而,现实情况是,目前国与国之间的税务协调还仅仅在区域一体化的领域中进行。在这方面,欧洲联盟(EU)所取得的成果是令世人瞩目的。

  税收协调的构想是在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产生的。欧洲联盟的组建必须为商品、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排除所有障碍,其中自然也包括税收方面的障碍。众所周知,传统上一国税收政策的制定都是立足于本国的财政利益基础上的,因而试图在欧洲联盟中建立统一的税收政策的构想难以被成员国所接受。于是,欧洲联盟决定,把共同体成员国的法律引导为相互间能比较的形式,也就是使各成员国的税收制度服从于欧洲一体化的共同任务。

  欧洲联盟中的税务协调提出了如下一些目标:

  1.撤消税收边界,为经营主体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条件;

  2.建立欧洲联盟内部共同市场,并将其作为区域内部一体化进程的主要推动力;

  3.整顿共同体所有国家主要税种的征管,使其与欧洲联盟税收制度的结构保持一致。

  欧洲联盟税务协调的主要方向是协调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统一公司所得税。

  一、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协调

  1.增值税

  增值税产生的历史并非久远。1954年,法国经济学家莫里斯。劳莱提议,在法国实施一种崭新的税,即增值税,以替代原有的流转税。196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制定了专门的指令,要求共同体的成员国分阶段实施增值税,这就使增值税迅速地从理论领域转入实际运用领域。此外,共同体还要求成员国将增值税提成上交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共同财政预算。不久,国内税收制度中实施增值税成为加入共同体的必要条件。例如,芬兰被吸收为欧洲联盟成员国前,就明确要求其在1994年7月前建立增值税制度,在此之前,芬兰没有开征增值税,仅对加工工业征收类似于增值税的税。

  欧洲联盟中间接税协调的主要任务是:取消共同体内部的财政边界,统一增值税税率。1997年,欧洲联盟取消内部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为了解决欧洲联盟成员国增值税的税收收入同本国财政预算之间的利害关系,主要的重点是消除税率的差距,实行增值税的划拨清算。

  为了统一增值税税率,自1993年1月起,在欧洲联盟中启用最低标准税率1 5%。除此之外,有些国家还对某些特定产品降低或提高税率。从欧洲联盟出口到第三国,以及从一个成员国出口到另一个成员国,均免征增值税。

  为了推动欧洲联盟内部一体化进程的发展以及每个国家在某一个具体经济部门的专业化,共同体计划在内部实施增值税的划拨清算。划拨清算应该将进口国增值税收入的过多部分,抵补出口国因进出口业务所导致的某些财政上的损失(因为产品出口免征增值税)。每一个国家应该收集和提供自己所有进出口业务中增值税缴纳的信息,而增值税收入过多的部分,应该按照划拔清算制度,在共同体中那些对外经济业务增值税呈逆差的成员国之间重新分配,这种抵补应该由欧洲联盟增值税清算中心每月进行。

  2.消费税

  在欧洲联盟内部,消费税的协调是与增值税的协调联系在一起的。为了降低旅游购物和边境贸易的热潮,要求统一共同体内部的消费税,不能扩大应税消费品价格的差距。因为在刺激旅游业发展的同时,旅游购物和边境贸易会给某些国家因本国人去国外购物而带来某些财政上的损失(由于消费税包含在价格之中,税收收入被购物地或劳务提供地所在国获取)。从最终全部撤消财政边界和实行统一税率的目标出发,要求各成员国拒绝开征新的消费税,不增加现行的税率,其中包括不改变汽油、酒和烟草的消费税。

  二、公司所得税的协调

  公司税的统一应该把所有在欧洲联盟中经营的公司置于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之下,使他们能较容易地进入欧洲联盟内部一体化市场,同时,还应该积极地吸引外国资本进入欧洲联盟,组建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和分公司等。

  就公司所得税而言,欧洲联盟税收协调的内容包括:(1)减少税率的差距;(2)统一税基;(3)避免经济性双重征税;(4)给予欧洲公司专门的地位;(5)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在公司所得税征管方面的相互协作。

  下面就上述内容作一详尽分析。

  1.减少税率的差距

  目前,欧洲联盟各成员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不尽一致。税务协调要求公司所得税的平均税率处于30%~40%之间,但是,允许各国按照本国税收政策的特点有所偏离。在吸收新成员国时,也要求他们把上述税率幅度作为税制改革的目标。例如,瑞典在税制改革前,公司所得税税率的幅度为52%~57%,但当它被吸收为欧洲联盟成员国后,被要求将公司所得税税率减低至30%。

  2.统一税基

  税基的统一意味着要求按统一的计算方法,根据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计算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克服各国税法在某些概念解释上的分歧,如折旧、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允许扣除的因经济活动所造成的损失、亏损和利润的年度结转等。

  此外,应统一的还包括折旧政策、固定资产评估和存货的核算等政策。

  显然,税基的统一有可能对各成员国的国内税收政策有所限制,从而引起有些成员国的反对。为了缓和这些矛盾,目前,每个联盟成员国仍可单方面给予本国公司各种补贴和税收减免。

  3.避免经济性双重征税

  所谓经济性双重征税,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重复征税。例如,一家公司的利润被征税,而公司股东收到从税后利润中发放的股息后又被征了一道税,从而加重了总的税收负担,这就发生了经济上的双重征税。经济性双重征税既可能发生在一国范围以内,也可能发生在国际领域。由于各国为避免经济性双重征税所制定的政策不一致,这就给跨国公司的跨国经营活动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已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的税率不一致;再如,对已分配利润是全部免税还是部分免税,也不一致。

  目前,欧洲联盟成员国都一致认为,必须采用完全归集抵免制(full imputation system)的方法来解决经济性双重征税的问题。这个制度是指,公司用于分配的那部分利润已纳的公司所得税的全部,可以从股东收到的股息应纳的所得税额中抵扣掉;如果公司已纳的那部分所得税超过股东(包括公司股东)对那部分股息应纳的个人或公司所得税额,则要退税给股东。该方法要求各成员国对公司的已分配利润和未分配利润实行统一的税率,同时,对股息的税率应保持在25%的水平。

  4.给予欧洲公司专门的地位

  对于那些在欧洲联盟几个成员国中同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联盟规定了特别的合并征税制度,减轻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税收负担(避免了成员国之间股息分配的双重征税,并为成员国之间出现的税务问题争端建立了仲裁程序)。具有欧洲联盟居民公司地位的公司,将被保证在共同体所有成员国中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在欧洲联盟特委会会议上,委员们经常就税收的一系列问题展开积极的讨论,其中包括成员国之间跨国企业的收入和费用的分配问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免除问题,转让定价的协调问题等。

  5.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在公司所得税征管方面的相互协作

  为了防止逃税和避税现象的发生,欧洲联盟计划在所有成员国中签订有关交换税务情报的多边税收协定。

  发达国家的税制改革,特别是美国和英国的税制改革,对欧洲的税收协调进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欧洲联盟税务协调的另一个目标是与北美、日本和其他国家展开竞争,即为本地区和外国的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改善投资条件,从而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欧洲联盟。当然,现在如要讨论欧洲联盟税务协调的成果,似乎还为时太早,很多专家对其发展前景并不乐观,还有疑虑,这是由个别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与联盟的总体经济政策目标之间的矛盾所造成的。因此,虽然欧洲联盟的税务协调进程还在继续,但是,其具体成果还有待一个较长时间才能显露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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