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个税筹划:锁定最低适用税率
不同的工薪发放形式有不同的纳税结果,为了形象地了解这种情况,笔者以企业按照四种不同方式发放工资薪金,对比它们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结果来说明。
某单位员工全年工资奖金收入平均约为24000元。单位支付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时,每月支付工资1000元,年终一次性考核奖金为12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在支付员工工资奖金时,应该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按照上述方案支付员工的工资和奖金,扣缴税款计算如下:每月应扣缴税款为:(1000-800)×5%=10(元),全年12个月合计12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扣缴税款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税。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所以,上述单位员工年终一次性发放考核奖金12000元应扣缴税款为:12000×10%-25=1175(元)。全年应扣缴员工税款合计为:120+1175=1295(元)。
第二种情况,有的单位在支付员工工资薪金所得时,出于考核评比或其他方面的考虑,采取半年发放一次奖金及年终再发放一次奖金的办法。如果该单位对12000元奖金采取半年(7月份)发放4000元,年终发放8000元的做法,那么结果又会怎样呢?
由于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也就是说,7月份员工取得的4000元奖金,不能采取按所属月份平均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办法,只能与月工资1000元合计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为此,单位为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下:每月应扣缴税款=(1000-800)×5%=10(元);11个月合计110元(除7月份单独计算)。7月份应扣缴税款为:(5000-800)×15%-125=505(元)。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为:8000×10%-25=775(元)。全年应扣缴员工税款合计为:110+505+775=1390(元)。由此可见,这种多次发放奖金的办法要比前一种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情况,还有的单位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采取将全年工资和奖金按月平均发放的做法。如果上述单位也采取这种办法,将员工全年收入24000元按月平均2000元发放,结果又会如何呢?
单位为每位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下:每月应扣缴税款=(2000-800)×10%-25=95(元)。全年应扣缴员工税款合计为:95×12=1140(元)。显然,这种平均发放工资奖金的办法要比前两种方法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有没有缴纳税款更少的办法呢?
第四种情况,由于本例中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为5%,如果我们把大部分收入放在5%的税率档次中,假如每月发放1300元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余8400元(24000-1300×12),结果又会如何呢?单位应为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下:每月发放1300元,每月扣缴税款=(1300-800)×5%=25(元);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为:8400×10%-25=815(元)。员工全年合计纳税为:25×12+815=1115(元)。这种工资奖金的发放办法又要比前几种方法少缴纳税款。
上面四种不同的发放工薪方法出现了四种不同的纳税结果,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按月平均发放工资奖金的做法并不一定是纳税最优的方法。当企业员工平时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的税率与年终奖金纳税税率有差异时,可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工资奖金发放方法的节税考虑。其主要途径就是,通过发放支付的筹划,尽可能地将员工全年大部分收入控制在一个最低的税率档次中。同时,要尽量避免多次累计发放奖金或补贴,从而形成适用税率提高多缴纳税款的现象。
某单位员工全年工资奖金收入平均约为24000元。单位支付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时,每月支付工资1000元,年终一次性考核奖金为12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在支付员工工资奖金时,应该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按照上述方案支付员工的工资和奖金,扣缴税款计算如下:每月应扣缴税款为:(1000-800)×5%=10(元),全年12个月合计12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扣缴税款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税。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所以,上述单位员工年终一次性发放考核奖金12000元应扣缴税款为:12000×10%-25=1175(元)。全年应扣缴员工税款合计为:120+1175=1295(元)。
第二种情况,有的单位在支付员工工资薪金所得时,出于考核评比或其他方面的考虑,采取半年发放一次奖金及年终再发放一次奖金的办法。如果该单位对12000元奖金采取半年(7月份)发放4000元,年终发放8000元的做法,那么结果又会怎样呢?
由于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也就是说,7月份员工取得的4000元奖金,不能采取按所属月份平均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办法,只能与月工资1000元合计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为此,单位为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下:每月应扣缴税款=(1000-800)×5%=10(元);11个月合计110元(除7月份单独计算)。7月份应扣缴税款为:(5000-800)×15%-125=505(元)。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为:8000×10%-25=775(元)。全年应扣缴员工税款合计为:110+505+775=1390(元)。由此可见,这种多次发放奖金的办法要比前一种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情况,还有的单位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采取将全年工资和奖金按月平均发放的做法。如果上述单位也采取这种办法,将员工全年收入24000元按月平均2000元发放,结果又会如何呢?
单位为每位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下:每月应扣缴税款=(2000-800)×10%-25=95(元)。全年应扣缴员工税款合计为:95×12=1140(元)。显然,这种平均发放工资奖金的办法要比前两种方法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有没有缴纳税款更少的办法呢?
第四种情况,由于本例中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为5%,如果我们把大部分收入放在5%的税率档次中,假如每月发放1300元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余8400元(24000-1300×12),结果又会如何呢?单位应为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下:每月发放1300元,每月扣缴税款=(1300-800)×5%=25(元);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为:8400×10%-25=815(元)。员工全年合计纳税为:25×12+815=1115(元)。这种工资奖金的发放办法又要比前几种方法少缴纳税款。
上面四种不同的发放工薪方法出现了四种不同的纳税结果,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按月平均发放工资奖金的做法并不一定是纳税最优的方法。当企业员工平时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的税率与年终奖金纳税税率有差异时,可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工资奖金发放方法的节税考虑。其主要途径就是,通过发放支付的筹划,尽可能地将员工全年大部分收入控制在一个最低的税率档次中。同时,要尽量避免多次累计发放奖金或补贴,从而形成适用税率提高多缴纳税款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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