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国际避税方式(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09 11:12:50 字体:
  八、“避税地”的利用

  “避税地”一般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弥补自身的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在本国或本地区划出一定区域和范围,也可能是全部区域和范围,鼓励吸引外国资本来此投资及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投资者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这种区域或范围就被称为“避税地”。“避税地”可以是港口、岛屿、沿海地区或交通便利的城市,也可以是内地大陆。

  1.“避税地”的分类

  近年来,国际上形形色色的避税地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没有个人或公司所得税、净财富税、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国家或地区,一般被称为“国际避税地”。如巴哈马、百慕大、格陵兰、开曼群岛、瑙鲁等。

  以巴哈马为例。巴哈马共和国位于北美洲,与美国的佛罗里达州隔海相望,最近处相隔约80公里。巴哈马有许多引人入胜的土地可供出售,吸引了许多美国人以此作为理想的退休定居地。巴哈马的主要吸引力是它没有所得税、公司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或继承税,对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没有预提税,也没有营业税。

  第二类是对外国经营给予特别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马来西亚、新加坡、巴拿马、香港、哥斯达黎加、安哥拉、塞浦路斯、直布罗陀、以色列、牙买加、列支敦士登、澳门、瑞士等。

  以列支敦士登为例。列支敦士登在公司结构立法中表现出极度灵活性。享受优惠待遇的公司主要是控股公司和户籍定居公司。控股公司的纳税义务很轻,在组建之际接注册资本3%缴印花税,对以后的股票也缴3%印花税。控股公司和定居户籍公司不纳利润税,只按0.1%的税率纳资产净值税。

  第三类是对投资经营者仅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加拿大、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菲律宾等。

  以卢森堡为例。卢森堡有着健全的税收制度。如果从税率上看,它无论如何也沾不上避税地的边。但卢森堡为控股公司提供了一种免税地位,使其成为闻名于世的控股公司的绿洲。控股公司可免缴公司税、利润税、资本利得税、财富税、对其股东支付的股息预提税、对支付债券利息的预提税、发行债券时的印花税等。

  当然,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想成为“国际避税地”,并非仅靠提供某一种或几种税收方面的便利就行,实际上,一个成功的避税地必须具备多方面的条件。这些条件是:第一,它必须在一种主要税收方面给予减征或不征的照顾,一般对所得税减征或不征;第二,“避税地”必须在政治上稳定,投资者和经营者必须有足够的安全感,否则难以对国际资本和投资经营者产生吸引力,即使税收优惠再多也没有;第三,“避税地”,必须能满足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各种需求,如社会公共设施、健全的法律、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等。

  2.“避税地”的特点

  ①有独特的低税结构。低税是“避税地”的基本特征,不但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税收负担轻,更重要的是直接税收的负担轻。直接税不同于间接税,本身不易转嫁,只有负担轻,才能象磁铁一样吸引外部资源。在“避税地”的税收负担之所以轻,关键在于这些国家或地区没有国防支出,财政预算支出也不沉重,没有必要依靠重税。

  ②有明确的避税区域范围。这些区域小的可以是一个岛、一个港口城市、一个出口加工区、一个自由贸易区;大的可以是整个国家。无论大小,都实行统一的低税制度,以吸引人们定居和投资,借以刺激经济的繁荣。

  ③“避税地”不仅提供减免税优待,税种也比一般国家和地区少。相当一些“避税地”只征收所得税,除少数消费品外,一般不课征流通税,商品的进出口税也放得很宽。提供税收优惠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几乎没有两个“国际避税地”的优惠内容完全相同。

  ④“避税地”为金融组织和机构提供方便。在“避税地”,外国银行开展业务不受当地政府监督。当地政府对银行之间及与银行有往来业务关系的经济实体和个人之间所需保密的信息、文件等给予保密,绝不泄露。加上“避税地”、银行管理条例比较松,银行开支费用低,因而许多金融组织和机构愿意到“避税地”设置机构,开展业务。

  “避税地”以其所具有的显著特点,对当今世界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象磁铁一样吸引着国际流动资本,使跨国纳税人趋之若骛,五花八门的公司云集“避税地”的区区弹丸之地。它虽然减少了高税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增加了跨国公司的收入,也促进了“避税地”经济的发展。由于“避税地”的存在,对高税国政府是不利的。

  然而,“避税地”对高税国的经济也具有一定的“安全阀”作用。如果没有这些“避税地”,那么处于高税负压力下的纳税人必定会减少投资和采取其他对策,高税国因此会蒙受更大的财政损失。“避税地”的直接受益人主要是跨国公司,它对跨国公司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更重要的是,“避税地”的存在带动了自身经济的发展,使建筑、运输、旅游,以及服务业蒸蒸日上,不仅扩大了就业机会,而且增加了外汇收入,“避税地”日益繁荣。

  3.利用“避税地”避税的主要方式

  ①虚设机构。虚设机构是指某国的国际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立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制造的产品直接推销给另一个国家,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销售的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的帐上,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日本本田汽车公司,在“避税地”巴哈马群岛设立一个子公司。本田汽车公司向韩国出售一批汽车。虽然这笔交易没有经过巴哈马群岛的子公司中转,但本田汽车公司的销售收入转到巴哈马群岛子公司的帐上,利用巴哈马的免税优惠达到避税目的。只要子公司不把母公司应得股息汇往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就可长期占有这笔交易所得应缴纳的税款。

  ②以基地公司作为控股公司。这种方式要求下属公司将所获得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到基地公司,利用双方税收协定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一家英国公司支付给其巴西母公司的股息要缴纳税率为30%的英国预提税。如果在荷兰建一家控股公司去拥有这家英国公司,由于英国与荷兰之间双边税收条约规定,英国子公司支付给荷兰公司的股息按5%的税率缴纳预提税,荷兰对控股公司收取的股息不征税。避税地控股公司利用自己有利的免税条件,可以把筹集来的资金再投资,再赚取新的免税收入。

  ③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所信托的资产实际上在几千里之外,资产信托人与受益人也不是避税地居民,但信托资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在信托公司名下,并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按其原意行事,从而可以避税。例如,加拿大A公司在百慕大设立一个信托公司,并把远离百慕大的财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随后将这部分财产的经营所得挂在避税地信托公司名下,对A公司来说,通过虚设信托财产,不仅可以逃掉这部分财产所得应缴纳的税款,而且还可利用这笔资金在百慕大从事投资拿利,获取不缴投资所得税的好处。

  ④以基地公司作为金融公司。金融公司可以利用避税地从事特殊业务活动。其中包括从事庇护外国消极投资收入的业务,为外国投资者掌握存款,并为各种公司及附属机构提供经营管理的便利条件。例如,设在我国香港的金银财务公司,实际上就是为了某一大集团的利益提供内部借贷,充当中间人并有时为第三方提供资金的金融公司。它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为使该集团内部实际支付的借贷利息少纳税或不纳税。

  九、逆向避税

  在一般的国际避税中,纳税人常常是尽可能避免高税管辖权,而进入低税管辖权,以进行国际避税,但是客观上也存在着另一种避税现象即跨国纳税人避免低税管辖权,而进入高税管辖权。由于避免高税管辖权而进入低税管辖权所进行的国际避税是顺向的,而避免低税管辖权进入高税管辖权则正好相反,所以称之为逆向避税。逆向避税这一概念可以表述为跨国纳税人借助避免低税管辖权而进入高税管辖权,以最大限度地谋求所需利益的行为。

  1.逆向避税的特点

  逆向避税除了在方向上与顺向避税相反外,还在谋利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谋利上的间接性。从表面上看,逆向避税并不能减轻国际纳税义务,反而会加重国际纳税义务,这似乎不可理解。但是,借助这种手段确能达到了最大限度地谋求利益的目的,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往往不易引起人们注意。

  ②谋利的非税性。逆向避税不仅不能直接谋取税收利益,而且还要牺牲税收利益。但通过牺牲税收利益,将带来所需的更大的非税收利益,它已不只是一个税收问题。

  ③谋利的多样性。逆向避税所要谋求的利益随具体情况而变,有时为了实现净利润最大化;有时是为了有效地实现某项必要的经营策略;有时在当期不能谋利,但对将来有利。

  2.逆向避税的形式

  逆向避税的方式很多,最常见的大致有三种。

  ①以谋求即期净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举例来说,甲国的税率为50%,乙国的税率为20%,甲国某公司A到乙国开办了一家合营企业B,并负责原材料进口和产品的出口。按一般做法,外方合营者应向乙国转移利润,如采用高价将B的产品卖给A,或采用低价从A购买原材料,但相反。假设某年度B应实现应税所得100,向乙国纳税20,税后利润80,但由于外方合营者的操纵,B仅实现利润50,向乙国纳税10,税后利润为40;而A多实现应税所得50,多向甲国纳税25,同时增加税后利润25,A公司因独享所增加的利润25,将会实现净利润最大(假设税后利润对半分配,则有40×50%+25>80×50%)。在这个过程中,乙国减少税收10(20-10),甲国增加税收25,跨国纳税人多纳15(25+10-20),而本国合营者少得利润20(80×50%-40×50%)。

  这种逆向避税,以谋求即期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故与一般的国际避税较接近。

  ②以有效实现某项必要的经营策略为目标。

  举例说明:甲国(税率为30%)A公司在乙国(税率为20%)开办了一家子公司B,某年度A公司因缺乏资本,需从B公司补充,但由于己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措施,A公司难以从B公司直接取得资本。这时,可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使B公司少实现应税所得100,而相应地A公司多实现应税所得100.这样,跨国纳税人共需多纳税10(100×30%-100×20%),其中乙国减少税收20(100×20%),甲国增加税收30(100×30%),但跨国纳税人借助税收损失10而有效地实现了资本转移70(100-30)。虽然以损失一定的即期税收利益为代价,但有效地实现了所需的资本转移,预期会带来更大的利益。

  ③以逃避预期风险为目标。

  这里的预期风险常常主要是指政治方面而非经济方面的,因而是一种政治性的逆向避税。例如,一国现行税率很低,但政局不稳或政策多变,跨国纳税人会因存在预期风险(没收财产,大幅度提高税率),而借助逆向避税以实现逃避预期风险的目标。

  跨国纳税人会采用种种手段尽可能将所得转移走,以谋求预期大量利益。

  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类型的逆向避税,纳税人是主动运用的;对于后两种类型的逆向避税,却是纳税人迫不得已而为之。

  十、国际避税与偷漏的结合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跨国纳税人的避税和偷漏税活动实际上是密切配合的,纳税人的一项旨在减轻税负的的安排往往会兼有避税和偷漏税的双重性质。跨国纳税人通常会利用有关国家在国际税收征管方面的困难和疏漏,采用下列方法:

  第一,匿报应税收入和财产。匿报应税收入和财产主要是通过隐瞒或减少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及财产等来逃避税负。跨国纳税人之所以采取这种办法,是因为有关国家税务监管不严和税务人员素质低下,尤其是利用一些国家的银行保密制度,将应税所得或财产转移到该银行,使有关国家的税务当局无法查获确切的财务资料,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第二,虚报成本费用。表现为把不应列入费用支出的项目列为费用,把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计入企业的费用,如将企业的董事、经理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和旅游费、招待费计入企业成本等,甚至凭空捏造,将根本没有发生的费用计入企业成本。这主要是因为世界上一些国家没有严格的费用开支标准,没有统一的收付款凭证,自然给纳税人虚报成本费用提供了机会。

  第三,虚报投资额。一种是虚报投资总额,如虚报固定资产投资价款,可多提取折旧。另一种是把自有资金虚报为借入资金,虚列利息支出,既可提高扣除额,又可因预提所得税与所得税之间的差额获利。其可乘之机是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对虚报借入资金审核相当困难。

  第四,地下经营。这是指纳税人进行隐蔽的地下经济活动,完全逃避税务监督。包括不经注册,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现在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和地区都存在着地下经济,跨国纳税人进行地下经济活动,不管是居住国政府还是非居住国政府,要对其监管的确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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