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中经营活动的形式及其课税主体特征——公司所得税的课税主体
公司是经济生活中主要的法人,是公司所得税的课税主体。应该指出的是,公司作为一种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形式,在国际经济中是最为普遍的现象。虽然我国没有公司所得税这个名称,但目前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类似于国外的公司所得税。
公司(corporation)的现代意义起源于17世纪,指的是拥有一个企业的合法和契约性的机构,其资本来自投资者,由董事和职工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进行经营。与公司所得税有关的公司,一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其成员对公司所负的财务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公司组建后具有法人地位,是一个拥有独立结构的经营单位,并有自己的财务制度。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公司包括团体、股份公司和保险公司[IRC§7701(a)(3)].公司应按所在国的法律注册登记。
为了使经营的组织结构形式按法律分类为公司,它必须符合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标准。
美国的标准如下:
1.拥有企业创建者共同的利益(社团的标准)。
2.公司创建的动因是获取利润。如果公司创建的目的是通过参股者之间参股份额的再分配来减少税收,而事实上并不从事某项经营活动,那么,这个公司将被认为是虚假的公司,不能予以登记注册,不能取得公司的合法地位。
3.经营活动的持续性(即如果某个公司创建者去世了,或者转让自己的公司股份,公司不因此停业或影响生产经营)。
4.集中的管理。所有有关经营活动的重大问题由全体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会解决。
5.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义务的责任仅以自己的股份为限)。
6.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自由分配(即股东可以毫无限制地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
通常,公司应有足够数量的股东和自有资本,所有资本由全体股东的股份组成,并以股票形式上市发行。
得到不少国家法律认可的还包括小公司(在美国称为S公司)。S公司被视作全权的法人实体,但税收上不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单位,而视同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纳税方法。股东将从S公司分到的利润归入自己的个人总所得中,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自1996年起,美国规定S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股东数不得超过75人;二是公司仅发行一种性质的股票;三是S公司的所有股东应该是美国的居民——公民。
公司应该拥有自己独特的名称,其资本分割为股份,其责任仅由公司的自有资产来承担。公司注册登记时要有法定的最低限量的注册资本和最低数量的股东人数(通常为3人)。例如,在瑞士,公司注册登记时,最低限量的注册资本是5万瑞士法郎,其中2万法郎在申请注册的当时必须到位。
公司是工商组织形式中唯一具有独立纳税人地位的组织,以自己的资产承担自己的税收义务,对公司提出的任何税收要求不可能转向它的股东。
除了上述把获取利润作为经营活动主要动因的公司外,还存在某些不同类型的非盈利公司,如宗教团体、科研机构、福利企业、创作协会和教育机构等。非盈利公司的地位一旦被认可,就被排除在所得税课税主体以外。如果非盈利公司从事不符合自己性质的经营活动,那么,这些经营活动的所得就应当纳税。
上述不同类型的经营活动形式,可划分为不同所得税税种的课税主体。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混合型的经营活动形式,它们将公司和非公司经济成分的商业组织的不同特征混合于一体。
公司(corporation)的现代意义起源于17世纪,指的是拥有一个企业的合法和契约性的机构,其资本来自投资者,由董事和职工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进行经营。与公司所得税有关的公司,一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其成员对公司所负的财务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公司组建后具有法人地位,是一个拥有独立结构的经营单位,并有自己的财务制度。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公司包括团体、股份公司和保险公司[IRC§7701(a)(3)].公司应按所在国的法律注册登记。
为了使经营的组织结构形式按法律分类为公司,它必须符合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标准。
美国的标准如下:
1.拥有企业创建者共同的利益(社团的标准)。
2.公司创建的动因是获取利润。如果公司创建的目的是通过参股者之间参股份额的再分配来减少税收,而事实上并不从事某项经营活动,那么,这个公司将被认为是虚假的公司,不能予以登记注册,不能取得公司的合法地位。
3.经营活动的持续性(即如果某个公司创建者去世了,或者转让自己的公司股份,公司不因此停业或影响生产经营)。
4.集中的管理。所有有关经营活动的重大问题由全体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会解决。
5.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义务的责任仅以自己的股份为限)。
6.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自由分配(即股东可以毫无限制地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
通常,公司应有足够数量的股东和自有资本,所有资本由全体股东的股份组成,并以股票形式上市发行。
得到不少国家法律认可的还包括小公司(在美国称为S公司)。S公司被视作全权的法人实体,但税收上不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单位,而视同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纳税方法。股东将从S公司分到的利润归入自己的个人总所得中,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自1996年起,美国规定S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股东数不得超过75人;二是公司仅发行一种性质的股票;三是S公司的所有股东应该是美国的居民——公民。
公司应该拥有自己独特的名称,其资本分割为股份,其责任仅由公司的自有资产来承担。公司注册登记时要有法定的最低限量的注册资本和最低数量的股东人数(通常为3人)。例如,在瑞士,公司注册登记时,最低限量的注册资本是5万瑞士法郎,其中2万法郎在申请注册的当时必须到位。
公司是工商组织形式中唯一具有独立纳税人地位的组织,以自己的资产承担自己的税收义务,对公司提出的任何税收要求不可能转向它的股东。
除了上述把获取利润作为经营活动主要动因的公司外,还存在某些不同类型的非盈利公司,如宗教团体、科研机构、福利企业、创作协会和教育机构等。非盈利公司的地位一旦被认可,就被排除在所得税课税主体以外。如果非盈利公司从事不符合自己性质的经营活动,那么,这些经营活动的所得就应当纳税。
上述不同类型的经营活动形式,可划分为不同所得税税种的课税主体。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混合型的经营活动形式,它们将公司和非公司经济成分的商业组织的不同特征混合于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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