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筹划——越南涉外税收
一、个人所得税
越南对外国人和被外商或合作项目雇用的越南人的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非经常性所得也征收个人所得税。越南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对每月经常性所得、每月非经常性所得或其他来源所得,分别适用各种税率征税。
1.免税项目
(1)差旅费;
(2)社会保险金、退休年金;
(3)边远地区工作津贴;
(4)流动性、危险性、有害性工作的津贴;
(5)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奖金;
(6)缴纳利润税的小型商人的利润。
2.对越南人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每月平均收入不超过65万越南盾,免税;65万到130万越南盾,税率为10%;130万到190万越南盾,税率为20%;190万到290万越南盾,税率为30%;290万到440万越南盾,税率为40%;440万到630万越南盾,税率为50%;630万越南盾以上,税率为80%。
3.对外国公民的适用税率
每月平均收入不超过300万越南盾,免税;300万到900万越南盾,税率为10%;900万到2100万越南盾,税率为20%;2100万到4200万越南盾,税率为30%;4200万到6000万越南盾,税率为40%;6000万越南盾以上,税率为50%。
4.对非每月经常性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不超过180万越南盾,税率为零;180万到380万越南盾,税率为5%;380万到950万越南盾,税率为10%;950万到1900万越南盾,税率为15%;1900万到2800万越南盾,税率为20%;2800万越南盾以上,税率为30%。
5.其他规定
(1)对中奖所得超过1250万越南盾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
(2)对技术转让所得超过180万越南盾的部分,适用税率为5%。
二、利润税
1.对于从事下列各类项目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适用10%的税率:
(1)开发性森林种植;
(2)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运输设施,电力生产与供应设施,出口加工区、集中工业区、山区及不发达地区的通讯设施建设;
(3)国家合作与投资委员会定期公布的特殊项目。
2.适用15%税率的各类投资:
(1)自然资源开发;
(2)在不发达地区的投资;
(3)商业目的性长期森林种植;
(4)外方在合同终止期无偿将设备转让给越方的投资项目;
(5)重工业项目投资,包括化肥生产、金属冶炼、机器制造、水泥生产、电动机器制造、医疗设备生产、基础化工品种;
(6)在不适用10%税率地区的基础设施投资。
3.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投资项目适用20%的税率:
(1)至少80%的产品外销;
(2)协议或实际使用资本至少为1000万美元;
(3)至少雇用500名越南员工;
(4)符合《技术转让法》第四款所列先进技术项目。
4.适用25%的税率的项目:
金融、保险、咨询、会计、审计、商业、旅馆等服务行业。
5.适用25%以上的税率的项目:
石油、天然气的勘测、开发、冶炼,珍稀自然资源的开发。国家合作与投资委员会在审批其投资许可证时,将根据项目的开采条件和自然资源的丰缺度,分别确定每一项目的具体适用税率。
6.可扣除的费用支出:
销售成本、工资、折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各类税款(所得税除外)、保险金、利息支出、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总费用的5%)、亏损(最多可向前结转5年)。
三、进出口关税
越南《进出口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合作项目的进出口商品免税,但若其进口商品在越南销售,须征收进口关税和营业税。外商在申请经营或投资许可证时,可申请获取出口关税优惠。
四、预提税
外国投资者将利润汇往国外时,须缴预提税。
1.投资的注册资本额在500万美元以下,适用税率为10%;
2.投资的注册资本额在500万到1000万美元之间,适用税率为7%;
3.投资的注册资本额超过10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5%。
五、营业税与特别消费税
所有在越南从事经营或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必须缴纳营业税或特别消费税。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资源开采、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营业税税率为0~35%,船务代理业税率高达40%,出口产品、农业生产不适用此税。
特别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烟草、葡萄酒、啤酒、鞭炮,税率为25%~100%,计税基础为制造商的销售价÷(1+税率),适用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生产不征收营业税。
对石油、天然气及一部分珍稀资源,除征收高于25%的利润税外,还征收1%~40%的资源税。但是,若作为越南一方的投资与外商合作,则免征资源税。
对于公司或个人与以越南为基础的组织通过签订合同而进行经营获利,须缴纳合同税。对公司按总合同费用分别适用4%或8%的税率,对个人适用个人所得税率。
六、出口加工区
越南于1988年初决定建立出口加工区,并于1991年10月颁布了出口加工区的规定。至今,越南部长会议已经正式批准在胡志明市、岘港市和海防市建立出口加工区。
1.出口加工区的生产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0%,从企业开始盈利之日起免缴所得税4年;
2.对于服务性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从企业开始盈利之日起免缴所得税2年;
3.对投产企业免征2~3年的营业税;
4.出口加工区各企业从外国进口的设备、物资、原料和商品免缴进口税;
5.向外国出口商品和产品免缴出口税。
越南对外国人和被外商或合作项目雇用的越南人的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非经常性所得也征收个人所得税。越南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对每月经常性所得、每月非经常性所得或其他来源所得,分别适用各种税率征税。
1.免税项目
(1)差旅费;
(2)社会保险金、退休年金;
(3)边远地区工作津贴;
(4)流动性、危险性、有害性工作的津贴;
(5)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奖金;
(6)缴纳利润税的小型商人的利润。
2.对越南人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每月平均收入不超过65万越南盾,免税;65万到130万越南盾,税率为10%;130万到190万越南盾,税率为20%;190万到290万越南盾,税率为30%;290万到440万越南盾,税率为40%;440万到630万越南盾,税率为50%;630万越南盾以上,税率为80%。
3.对外国公民的适用税率
每月平均收入不超过300万越南盾,免税;300万到900万越南盾,税率为10%;900万到2100万越南盾,税率为20%;2100万到4200万越南盾,税率为30%;4200万到6000万越南盾,税率为40%;6000万越南盾以上,税率为50%。
4.对非每月经常性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不超过180万越南盾,税率为零;180万到380万越南盾,税率为5%;380万到950万越南盾,税率为10%;950万到1900万越南盾,税率为15%;1900万到2800万越南盾,税率为20%;2800万越南盾以上,税率为30%。
5.其他规定
(1)对中奖所得超过1250万越南盾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
(2)对技术转让所得超过180万越南盾的部分,适用税率为5%。
二、利润税
1.对于从事下列各类项目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适用10%的税率:
(1)开发性森林种植;
(2)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运输设施,电力生产与供应设施,出口加工区、集中工业区、山区及不发达地区的通讯设施建设;
(3)国家合作与投资委员会定期公布的特殊项目。
2.适用15%税率的各类投资:
(1)自然资源开发;
(2)在不发达地区的投资;
(3)商业目的性长期森林种植;
(4)外方在合同终止期无偿将设备转让给越方的投资项目;
(5)重工业项目投资,包括化肥生产、金属冶炼、机器制造、水泥生产、电动机器制造、医疗设备生产、基础化工品种;
(6)在不适用10%税率地区的基础设施投资。
3.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投资项目适用20%的税率:
(1)至少80%的产品外销;
(2)协议或实际使用资本至少为1000万美元;
(3)至少雇用500名越南员工;
(4)符合《技术转让法》第四款所列先进技术项目。
4.适用25%的税率的项目:
金融、保险、咨询、会计、审计、商业、旅馆等服务行业。
5.适用25%以上的税率的项目:
石油、天然气的勘测、开发、冶炼,珍稀自然资源的开发。国家合作与投资委员会在审批其投资许可证时,将根据项目的开采条件和自然资源的丰缺度,分别确定每一项目的具体适用税率。
6.可扣除的费用支出:
销售成本、工资、折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各类税款(所得税除外)、保险金、利息支出、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总费用的5%)、亏损(最多可向前结转5年)。
三、进出口关税
越南《进出口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合作项目的进出口商品免税,但若其进口商品在越南销售,须征收进口关税和营业税。外商在申请经营或投资许可证时,可申请获取出口关税优惠。
四、预提税
外国投资者将利润汇往国外时,须缴预提税。
1.投资的注册资本额在500万美元以下,适用税率为10%;
2.投资的注册资本额在500万到1000万美元之间,适用税率为7%;
3.投资的注册资本额超过10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5%。
五、营业税与特别消费税
所有在越南从事经营或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必须缴纳营业税或特别消费税。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资源开采、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营业税税率为0~35%,船务代理业税率高达40%,出口产品、农业生产不适用此税。
特别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烟草、葡萄酒、啤酒、鞭炮,税率为25%~100%,计税基础为制造商的销售价÷(1+税率),适用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生产不征收营业税。
对石油、天然气及一部分珍稀资源,除征收高于25%的利润税外,还征收1%~40%的资源税。但是,若作为越南一方的投资与外商合作,则免征资源税。
对于公司或个人与以越南为基础的组织通过签订合同而进行经营获利,须缴纳合同税。对公司按总合同费用分别适用4%或8%的税率,对个人适用个人所得税率。
六、出口加工区
越南于1988年初决定建立出口加工区,并于1991年10月颁布了出口加工区的规定。至今,越南部长会议已经正式批准在胡志明市、岘港市和海防市建立出口加工区。
1.出口加工区的生产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0%,从企业开始盈利之日起免缴所得税4年;
2.对于服务性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从企业开始盈利之日起免缴所得税2年;
3.对投产企业免征2~3年的营业税;
4.出口加工区各企业从外国进口的设备、物资、原料和商品免缴进口税;
5.向外国出口商品和产品免缴出口税。
上一篇:国际税收筹划——间接税
下一篇:国际税收筹划——英国涉外税收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