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商企购进原材料划算
许多企业为了追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一般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预测原材料的最佳存量,通过控制原材料的占用资金,节约利息费用而多获利益。但有些企业会从战略利益出发,多储存一些原材料;还有些企业因为产品的特性,购进的原材料需要存放一些时间后才会发挥最佳功效(如烟叶经过一定时间的存放后,色、香、味才会最佳),也会多储存一些原材料。
企业购进原材料时,在税收上有没有筹划空间呢?我们先从原材料的变现流程来分析。原材料购进之后一般先在仓库存放,生产时再被领用用于构成产品成本实体。但现行税法对不同性质企业的存货(包含原材料)的购进成本规定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购货费用的税前扣除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犤2000犦084号)规定,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由此看来,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所发生的存货购货费用的税前扣除规定是有所不同的。工业企业所发生的存货购货费用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应构成存货成本,随存货的流转按所选用的发出计价方法而在税前扣除。
现举例如下:甲卷烟厂近几年来产品的市场容量越来越大,企业效益越来越好,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决定从2004年增加原料烟叶的库存,即购进的烟叶一般要存放一年才投入使用。经测算,企业因此将增加库存烟叶价格10亿元,随同发生的入库前的购货费用为烟叶价格的10%,需1亿元。由于企业是负债经营,于是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企业每年将为此而多占用资金11亿元(购货费用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
为该企业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的注册税务师获悉后,提供了一个筹划方案。他认为:甲卷烟厂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安排企业富余人员,投资举办了一些多元化企业,所涉及的行业工业和商业都有。烟厂如通过其全资控股的、从事商业经营的三产企业丙企业来操作,效益会有所不同。
假定甲卷烟厂和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烟叶均为机烤烟,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率为33%。具体操作为:丙企业购进烟叶后,再提价1%卖给甲卷烟厂,该价格是正常的市场价格。
该注册税务师认为,应把甲卷烟厂及其全资控股丙企业作为一个集团主体来分析:1亿元的购货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可抵税3300万元,按年贷款利息6%计算,每年可节约利息费用:3300×6%=198(万元)(如果该库存维持几年,节约的利息费用也为几年,在此只分析一年的情况)。
不过因为集团内烟叶又被交易了一次,因此须多缴印花税:2×(100000+10000)×(1+1%)×0.0003=66.66(万元),因加价而多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000+10000)×1%×0.17×10%=18.7(万元)。合计多缴税、费85.36万元。
两项因素影响合计共节约费用:198-85.36=112.64(万元)。
对此,我们可进一步归纳为:假定某企业欲增加原材料库存价格(一年正常耗用之外部分)X万元,该部分原材料购货费用为Y万元,企业通过其控股的商业公司操作,商业公司操作时加价至Z万元,银行利率为R,企业和商业公司均盈利,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则通过商业公司购进原材料,所发生的存货费用可税前扣除,可抵税0.33Y万元,可节约利息费用0.33RY万元。
因为多交易了一次,须多缴印花税0.0006Z万元,因加价而多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017(Z-X)万元;合计多缴税、费0.0006Z+0.017(Z-X)万元。
两项因素影响合计共节约费用:0.33RY-(0.0006Z+0.017(Z-X))万元。当该合计数为正数时,企业通过其控股的商业公司操作有利;反之,就不必要。
总之,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合法地进行筹划。
企业购进原材料时,在税收上有没有筹划空间呢?我们先从原材料的变现流程来分析。原材料购进之后一般先在仓库存放,生产时再被领用用于构成产品成本实体。但现行税法对不同性质企业的存货(包含原材料)的购进成本规定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购货费用的税前扣除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犤2000犦084号)规定,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由此看来,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所发生的存货购货费用的税前扣除规定是有所不同的。工业企业所发生的存货购货费用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应构成存货成本,随存货的流转按所选用的发出计价方法而在税前扣除。
现举例如下:甲卷烟厂近几年来产品的市场容量越来越大,企业效益越来越好,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决定从2004年增加原料烟叶的库存,即购进的烟叶一般要存放一年才投入使用。经测算,企业因此将增加库存烟叶价格10亿元,随同发生的入库前的购货费用为烟叶价格的10%,需1亿元。由于企业是负债经营,于是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企业每年将为此而多占用资金11亿元(购货费用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
为该企业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的注册税务师获悉后,提供了一个筹划方案。他认为:甲卷烟厂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安排企业富余人员,投资举办了一些多元化企业,所涉及的行业工业和商业都有。烟厂如通过其全资控股的、从事商业经营的三产企业丙企业来操作,效益会有所不同。
假定甲卷烟厂和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烟叶均为机烤烟,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率为33%。具体操作为:丙企业购进烟叶后,再提价1%卖给甲卷烟厂,该价格是正常的市场价格。
该注册税务师认为,应把甲卷烟厂及其全资控股丙企业作为一个集团主体来分析:1亿元的购货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可抵税3300万元,按年贷款利息6%计算,每年可节约利息费用:3300×6%=198(万元)(如果该库存维持几年,节约的利息费用也为几年,在此只分析一年的情况)。
不过因为集团内烟叶又被交易了一次,因此须多缴印花税:2×(100000+10000)×(1+1%)×0.0003=66.66(万元),因加价而多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000+10000)×1%×0.17×10%=18.7(万元)。合计多缴税、费85.36万元。
两项因素影响合计共节约费用:198-85.36=112.64(万元)。
对此,我们可进一步归纳为:假定某企业欲增加原材料库存价格(一年正常耗用之外部分)X万元,该部分原材料购货费用为Y万元,企业通过其控股的商业公司操作,商业公司操作时加价至Z万元,银行利率为R,企业和商业公司均盈利,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则通过商业公司购进原材料,所发生的存货费用可税前扣除,可抵税0.33Y万元,可节约利息费用0.33RY万元。
因为多交易了一次,须多缴印花税0.0006Z万元,因加价而多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017(Z-X)万元;合计多缴税、费0.0006Z+0.017(Z-X)万元。
两项因素影响合计共节约费用:0.33RY-(0.0006Z+0.017(Z-X))万元。当该合计数为正数时,企业通过其控股的商业公司操作有利;反之,就不必要。
总之,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合法地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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