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税收筹划必须关注不同国家税制结构的差别

来源: 编辑: 2002/10/28 13:52:01 字体:
  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的趋势下,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协作和国际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是我国加快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从事跨国投资。

  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战略等不尽相同,各国税制之间存在较多差异,这就为跨国纳税人在纳税优化选择上提供了可能。跨国纳税人在进行投资和财务决策时,首先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①国家之间税制结构差别;

  ②各国税收负担水平差别;

  ③纳税义务的确定;

  ④税收协定网络。

  先谈第一个问题:不同国家税制结构的差别。从大的方面看,当今世界各国存在着3种不同的税制模式。

  第一种,以直接税为主体,这种结构以经济发达国家为多。

  第二种,以间接税为主体,即以商品及劳务税为主体。由于受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发展中国家间接税所占比重大都比较高。

  第三种,实行低税模式,其中一些国家和地区被人们称为“避税港”(TAXHEAVEN)。国际税务专家肖温和爱德华克对避税港下的定义是:“避税港是指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拥有资产或取得收入不必负担税收,或者只负担比在主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

  现在世界上被看作是比较典型的避税港的国家和地区已有百慕大、巴哈马、瑙鲁、开曼、马恩岛、列支敦士登、香港、澳门等几十个。另外,实行各种优惠税收政策的经济特区有500多个。

  由于避税港的税负很轻,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理想场所。例如,一个住所在高税负国的纳税人(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等),往往可以通过把住所迁往避税港,用成为避税港居民或居民公司(合伙企业)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如此,当我们在看到一些来我国投资的外国企业母公司注册地在百慕大、巴哈马等,就丝毫不会奇怪了。

  由于避税港对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不征或只征很少的税收,通过把持股公司设立在避税港,可以获得股息收入的“节税”利益,并且在集团公司兼并、合营和解散中处理有关股份时,持股公司还可以取得免征资本利得税的好处。

  除了税制结构差别外,各国在税收法规、政策方面的差异也到处可见。

  例如从各国政府实行的优惠政策来看,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之间就有一定的差异。

  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增加出口,经常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

  税收优惠的方法也有差异,发达国家较多采取与投入相关的间接性鼓励方法,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免税等。而发展中国家经常采用一般性的减税期或免税期的政策。

  上述说明税收筹划是具体、细致和复杂的。各国的税制不同,税收筹划也不可能是相同的,即使在税制结构比较复杂的同一国度内,税种之间筹划的余地也是不平衡的,有的余地宽一些,有的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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