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效应的实现方法——税收筹划利益的实现与评价标准
一、税收筹划利益的形式
税收筹划利益是指市场法人主体实施税收筹划所得到的好处。它通常有两种形式:
一是应纳税额的绝对减少;二是税款的延迟缴纳。
应纳税额的绝对减少,可能通过的途径有:因市场法人主体的投资地、投资行业的不同而获得税收优惠规定所带来的好处,或者适用较低的税率,或者享有更宽的列支扣除而缩小税基或者直接减少应纳税额;因市场法人主体对投资规模、投资结构、筹资方式的合适选择与确定,采用最有利的方案,从而获得诸多方案的比较利益,少支出税款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税款的延迟缴纳相当于纳税人从政府手中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它不仅有利于资金周转,而且可以节省利息支出;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的币值随时间的推移而下降,从而降低了纳税人的实际缴纳税额。在当今的经济生活中,通货膨胀总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膨胀率一般在5%以上。只要运用得当,市场法人主体是完全有可能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如防止税收造成纳税人的负担过重或鼓励投资,税法特别做出了可延期纳税的规定。前者如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取得了特别高的所得,国外有可能被允许将这些所得平均分散到数年之内去计税和纳税,或是对取得高所得年度应纳的税款采取分期缴纳税款的方式;后者如允许纳税人对其营业财产采用初期折旧或者自由折旧方法,这样就可减少低折旧年度的应税所得,从而实现延期纳税。在我国,市场法人主体要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主要通过对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费用摊销方法的适时适势选择运用来实现。
应该指出,不论是税款的绝对减少,还是税款的延期缴纳,均只是税收筹划利益的外显形式。其实,市场法人主体实施税收筹划除了获得这些直接好处外,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税负减轻,使市场法人主体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更多的有利条件,更容易获得较高的资本回报率,使市场法人主体的生产经营处于良性循环之中。
二、税收筹划利益的实现
市场法人主体实施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获得税收利益。市场法人主体之所以要千方百计地追求税收利益,其主要原因有:
1.纳税减少市场法人主体既得利益的直接性与收益社会补偿期望的不确定性、隐蔽性及非对等性是诱发市场法人主体减轻税负担的根本动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法人主体各自有着彼此独立的经济利益、收支配比原则,即投资的耗费应能为其产生更大的收入所得,是制约其市场行为取向的首要价值观念,这无疑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所在。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法人主体想实现其既定的财务目标,不止在于其经营收入的有效规划及合理分配。对市场法人主体来说,收入与成本目标的达成仅意味着税前预期的取得,并非是其终极财务目标的实现。无论什么样的法人主体都要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才能由市场法人主体自由支配。因而市场法人主体更关注的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分享税后利润。
依法纳税在理论上对维护市场法人主体共同的社会利益固然重要且很必要,税制本身的制定也应尽可能地公平、公正、合理。然而,对个别法人主体来说,纳税毕竟意味着其既得利益的损失,或者说是政府对其财务成果的无偿攫取。市场法人主体在纳税时必然要作这样的考虑:既然纳税缘于对社会共同利益的维护与保障,那么,税收实施后是否确实能有助于产生一种良好的社会效应;这种预期的社会效应需多长时间才能显现出来,程度又有多大。即使所预期的纳税社会效应能够顺利达成,如社会秩序及市场总体环境得以改善,纳税主体又会提出新的问题:即本法人主体是否能因此而得益,得益多少。
更大的问题产生于纳税的实际结果对其理论效应经常存在偏差。因为理论分析的假设往往排除了现实生活各种不定因素的干扰,一旦纳税的预期效应无法实现,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扰乱了市场法人主体内在的运行机制,即反映为负的社会效应,或因为时滞性原因而使市场法人主体久久感受不到社会秩序及市场环境的优化,便会对纳税的必要性产生怀疑。况且,市场法人主体得自于社会秩序和市场环境改善的效益增值具有隐蔽性与非计量性的特征,加之其受益程度与之纳税多少的非对等相关性,自然会使市场法人主体始终地坚持这样一种并非没有现实意义的价值观念:环境秩序的优劣尽管对其自身相对利益的增减产生重大影响,但这对于各个市场法人主体却通常是没有差别的,因为对市场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完全在于各自竞争实力的强弱,这是市场法人主体压倒一切的首要考虑。
2.纳税增加了市场法人主体的风险。
纳税对市场法人主体来说,会带来风险承荷力的直接追加,与纳税相关的风险主要表现在:
(1)投资扭曲风险。税收保持中性是现代税制建立的原则之一,即纳税人不因政府征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活动。然而,在各国税收实践中,完全中性的税制甚至是税种还没有过,政府征税总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这种由于征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而给市场法人主体带来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就是投资扭曲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税收的非个性,并且非中性越强,投资的扭曲风险程度就越大,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2)经营损益风险。政府征税其行为特征通常体现为对市场法人主体既得利益的分享,而非同时承担相应比例经营损失风险责任。尽管税法规定市场法人主体在一定期限之内可用以后实现的利润补偿前期所发生的经营亏损,但这必须基于市场法人主体在限定的期间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的前提假设,否则,一切的风险损失便将完全地归于市场法人主体负担。因为市场法人主体已纳税款不能返还,意味着市场法人主体税款的预缴,即税负的加重,而从现行33%:67%的所得税与市场法人主体税后留利的分配比例来看,弥补前期亏损的结果,损失最大的无疑还是市场法人主体。
(3)纳税支付风险。纳税区别于市场法人主体其他一般性债务的偿还。因为其他债务的偿还具有非完全现金支出的特点,即市场法人主体有时可以不动用现金就可结清所欠债的展期支付承诺以及新旧债务调换等等。而纳税作为市场法人主体对政府负债的偿还,则具有单向的、强制的、完全现金支付的刚性约束。由于纳税的单向性与非返还性特征,决定了市场法人主体所负的税收债务不可能采取与政府间债权债务互抵的途径予以结清;税法的强制性即市场法人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无条件性,要求市场法人主体必须按期申报、清缴税款。这就决定了市场法人主体对各项税款的支付必须全部通过现金的形式,一旦既存现金匮乏而又无法予以通融时,其结局便不只是来自税务机关直接性的经济惩罚,更主要的则是因为市场法人主体信誉形象的降低而可能引发其市场价值各种潜在的有形或无形的巨大损失。
正由于上述原因,尽管依法纳税对市场法人主体内在机理的塑造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市场法人主体在理财中仍容易形成一种纳税抵触情绪,从而想方设法进行税收筹划,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减轻税收负担。
三、税收筹划效应的评价标准
在法律制度约束下,通过内在经营机制的优化而谋取最大限度的利益增值,是市场法人主体经营理财的行为准则和根本出发点。税收筹划作为市场法人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必要手段,在具体实施时应作好如下考虑:
(1)市场法人主体采取何种的税收筹划方式才能达到最佳税负抑减效应,即有利于财务目标的最大化;
(2)这种减轻税收负担行为的实施对市场法人主体当前及未来的发展是否会产生现实的或潜在的机会损失;
(3)取得的税负减轻效应与形成的机会成本配比的结果是否真正有利于市场法人主体内在经营机制的优化和良性循环;
(4)市场法人主体减轻税负行为的配组结构是否具有顺应动态市场环境的应变能力,即具有怎么样的结构弹性及可能的结构调整成本和风险程度;
(5)市场法人主体所实施的税收筹划行为是否隐藏着遭受法律惩处的可能性,一旦避税不利,将给市场法人主体带来怎么样的后果等等。
显然,在客观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纯粹的主观动机或愿望并非直接意味着市场法人主体就能有效地实施税收筹划,减轻纳税负担。而只有将主观动机与决算素质灵活地融汇于具体的经营理财行为之中,并通过对客观条件的深刻认识和充分把握,在对未来市场动态准确预期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的筹资、投资等配置方式与结构,才有可能在实现税收成本相对降低的同时,达成投资所有者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否则,单向的主观税收筹划愿望的冲动与盲目行为组合的随机择取,必然会降低税收筹划的效应,甚至对市场法人主体自身带来负面影响:
(1)税收筹划的即时外显收益抵补不了税收筹划的即时外显成本,即税收筹划费用过大,形成收不抵支,得不偿失;
(2)尽管税收筹划的即时外显收益大于相应的即时外显成本,但税收筹划的即时外显收益却低于即时的机会成本;
(3)即使税收即时净收益超过即时的机会损失,但因片面的税收筹划动机所导致的筹资、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必然会扰乱市场法人主体资金运动的内在秩序,而使市场法人主体未来获利能力受挫,形成更大的潜在损失;
(4)一旦税收筹划行为失当,触犯税收法规条例,必将使市场法人主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形成各种有形的、无形的、潜在的机会损失。
可见,市场法人主体想成功地实施税收筹划,要求决策者必须具备理财素质和行为规范: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准确地把握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
(2)能够洞察经济发展动向及税收的立法宗旨,在有效地驾驭各种有利或不利的市场制约因素的基础上,组织适宜的筹资、投资的配置秩序;
(3)必须树立收益、成本、风险等现代价值观念,即减轻税负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投资所有者利益预期的最大化,包括即时的和长期的。当即时利益与长期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长期利益为首选。因此,市场法人主体必须将税收筹划活动的收益、成本,包括外显成本和内涵成本,支付成本与机会成本协调权衡,并充分估计可能的风险程度及风险损益。总之,市场法人主体只有依托长期利益目标的优化,通过筹资、投资活动的合理规划,组织收益、成本、风险的最佳配比,才能获得理想的税收筹划效应。
由于税收筹划行为通常是依托于市场法人主体正常的经营理财活动,因而在实施税收筹划过程中,不应当片面地追求税收筹划自身效应的提高而扰乱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否则,往往会因影响正常经营理财业绩的下降而从根本上损害了市场法人主体总体财务目标的实现与提高。基于这种考虑,对税收筹划效应实施评价考核时,应切实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税收筹划的意义不仅仅反映为其自身绩效的大小或水平的高低,更在于是否有助于市场法人主体总体财务目标的顺利实现与有效维护,即市场法人主体不能单纯地为了减轻税负而追求减轻税负;二是税收筹划活动的外显绩效,并不直接等同于其对财务目标的贡献程度,而应在将与之相关的各种机会损益因素全面纳入,并予以调整后方可做出正确的结论。
然而,作为一个特殊的经营理财环节,税收筹划活动又区别于一般的经营理财决策,但两者最终统一于市场法人主体总体的财务目标规划。其差异点在于财务目标体现的非直接性。
一般正常性的经营理财活动,其目的是在于增加市场法人主体的收入与利润,它意味着市场法人主体现金的预期流入量,是对市场法人主体财务目标的直接体现;而税收筹划就其外显形式来看,首先在于寻求实际税负降低的可能途径,即通过对应付税款现金流出量的有效控制,而调整市场法人主体切身利益的相对增加。因此,它是以间接的方式实现对市场法人主体财务目标的维护。同时,也正是由于税收筹划对市场法人主体财务目标发生效应与影响的间接性特征,又使得税收筹划及其绩效的评价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过程:
(1)税收筹划既制约于正常经营理财秩序,又可通过税收筹划措施的恰当选择与合理配组,诱导市场法人主体整个市场价值取向行为观念的转换及层次演进。
(2)在许多情况下,税收筹划活动也可完全脱离于正常的经营理财过程而独立地进行,这一类情形主要囿于纯粹的纳税环节。
(3)税收筹划对于抑减纳税现金支出的刚性约束程度有着独特的功能,而这种功能对市场法人主体选择最佳财务目标的决策往往会产生极为深刻的决定性影响。
总之,组织和评价税收筹划活动,不仅要充分依托市场法人主体正常经营理财的内在秩序,同时也应切实遵循税收筹划相对独立的行为特征,从而使税收筹划活动的特殊性与正常经营理财过程的一般性有机地融汇于市场法人主体利益最大化财务目标之中。
税收筹划利益是指市场法人主体实施税收筹划所得到的好处。它通常有两种形式:
一是应纳税额的绝对减少;二是税款的延迟缴纳。
应纳税额的绝对减少,可能通过的途径有:因市场法人主体的投资地、投资行业的不同而获得税收优惠规定所带来的好处,或者适用较低的税率,或者享有更宽的列支扣除而缩小税基或者直接减少应纳税额;因市场法人主体对投资规模、投资结构、筹资方式的合适选择与确定,采用最有利的方案,从而获得诸多方案的比较利益,少支出税款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税款的延迟缴纳相当于纳税人从政府手中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它不仅有利于资金周转,而且可以节省利息支出;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的币值随时间的推移而下降,从而降低了纳税人的实际缴纳税额。在当今的经济生活中,通货膨胀总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膨胀率一般在5%以上。只要运用得当,市场法人主体是完全有可能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如防止税收造成纳税人的负担过重或鼓励投资,税法特别做出了可延期纳税的规定。前者如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取得了特别高的所得,国外有可能被允许将这些所得平均分散到数年之内去计税和纳税,或是对取得高所得年度应纳的税款采取分期缴纳税款的方式;后者如允许纳税人对其营业财产采用初期折旧或者自由折旧方法,这样就可减少低折旧年度的应税所得,从而实现延期纳税。在我国,市场法人主体要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主要通过对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费用摊销方法的适时适势选择运用来实现。
应该指出,不论是税款的绝对减少,还是税款的延期缴纳,均只是税收筹划利益的外显形式。其实,市场法人主体实施税收筹划除了获得这些直接好处外,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税负减轻,使市场法人主体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更多的有利条件,更容易获得较高的资本回报率,使市场法人主体的生产经营处于良性循环之中。
二、税收筹划利益的实现
市场法人主体实施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获得税收利益。市场法人主体之所以要千方百计地追求税收利益,其主要原因有:
1.纳税减少市场法人主体既得利益的直接性与收益社会补偿期望的不确定性、隐蔽性及非对等性是诱发市场法人主体减轻税负担的根本动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法人主体各自有着彼此独立的经济利益、收支配比原则,即投资的耗费应能为其产生更大的收入所得,是制约其市场行为取向的首要价值观念,这无疑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所在。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法人主体想实现其既定的财务目标,不止在于其经营收入的有效规划及合理分配。对市场法人主体来说,收入与成本目标的达成仅意味着税前预期的取得,并非是其终极财务目标的实现。无论什么样的法人主体都要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才能由市场法人主体自由支配。因而市场法人主体更关注的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分享税后利润。
依法纳税在理论上对维护市场法人主体共同的社会利益固然重要且很必要,税制本身的制定也应尽可能地公平、公正、合理。然而,对个别法人主体来说,纳税毕竟意味着其既得利益的损失,或者说是政府对其财务成果的无偿攫取。市场法人主体在纳税时必然要作这样的考虑:既然纳税缘于对社会共同利益的维护与保障,那么,税收实施后是否确实能有助于产生一种良好的社会效应;这种预期的社会效应需多长时间才能显现出来,程度又有多大。即使所预期的纳税社会效应能够顺利达成,如社会秩序及市场总体环境得以改善,纳税主体又会提出新的问题:即本法人主体是否能因此而得益,得益多少。
更大的问题产生于纳税的实际结果对其理论效应经常存在偏差。因为理论分析的假设往往排除了现实生活各种不定因素的干扰,一旦纳税的预期效应无法实现,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扰乱了市场法人主体内在的运行机制,即反映为负的社会效应,或因为时滞性原因而使市场法人主体久久感受不到社会秩序及市场环境的优化,便会对纳税的必要性产生怀疑。况且,市场法人主体得自于社会秩序和市场环境改善的效益增值具有隐蔽性与非计量性的特征,加之其受益程度与之纳税多少的非对等相关性,自然会使市场法人主体始终地坚持这样一种并非没有现实意义的价值观念:环境秩序的优劣尽管对其自身相对利益的增减产生重大影响,但这对于各个市场法人主体却通常是没有差别的,因为对市场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完全在于各自竞争实力的强弱,这是市场法人主体压倒一切的首要考虑。
2.纳税增加了市场法人主体的风险。
纳税对市场法人主体来说,会带来风险承荷力的直接追加,与纳税相关的风险主要表现在:
(1)投资扭曲风险。税收保持中性是现代税制建立的原则之一,即纳税人不因政府征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活动。然而,在各国税收实践中,完全中性的税制甚至是税种还没有过,政府征税总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这种由于征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而给市场法人主体带来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就是投资扭曲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税收的非个性,并且非中性越强,投资的扭曲风险程度就越大,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2)经营损益风险。政府征税其行为特征通常体现为对市场法人主体既得利益的分享,而非同时承担相应比例经营损失风险责任。尽管税法规定市场法人主体在一定期限之内可用以后实现的利润补偿前期所发生的经营亏损,但这必须基于市场法人主体在限定的期间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的前提假设,否则,一切的风险损失便将完全地归于市场法人主体负担。因为市场法人主体已纳税款不能返还,意味着市场法人主体税款的预缴,即税负的加重,而从现行33%:67%的所得税与市场法人主体税后留利的分配比例来看,弥补前期亏损的结果,损失最大的无疑还是市场法人主体。
(3)纳税支付风险。纳税区别于市场法人主体其他一般性债务的偿还。因为其他债务的偿还具有非完全现金支出的特点,即市场法人主体有时可以不动用现金就可结清所欠债的展期支付承诺以及新旧债务调换等等。而纳税作为市场法人主体对政府负债的偿还,则具有单向的、强制的、完全现金支付的刚性约束。由于纳税的单向性与非返还性特征,决定了市场法人主体所负的税收债务不可能采取与政府间债权债务互抵的途径予以结清;税法的强制性即市场法人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无条件性,要求市场法人主体必须按期申报、清缴税款。这就决定了市场法人主体对各项税款的支付必须全部通过现金的形式,一旦既存现金匮乏而又无法予以通融时,其结局便不只是来自税务机关直接性的经济惩罚,更主要的则是因为市场法人主体信誉形象的降低而可能引发其市场价值各种潜在的有形或无形的巨大损失。
正由于上述原因,尽管依法纳税对市场法人主体内在机理的塑造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市场法人主体在理财中仍容易形成一种纳税抵触情绪,从而想方设法进行税收筹划,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减轻税收负担。
三、税收筹划效应的评价标准
在法律制度约束下,通过内在经营机制的优化而谋取最大限度的利益增值,是市场法人主体经营理财的行为准则和根本出发点。税收筹划作为市场法人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必要手段,在具体实施时应作好如下考虑:
(1)市场法人主体采取何种的税收筹划方式才能达到最佳税负抑减效应,即有利于财务目标的最大化;
(2)这种减轻税收负担行为的实施对市场法人主体当前及未来的发展是否会产生现实的或潜在的机会损失;
(3)取得的税负减轻效应与形成的机会成本配比的结果是否真正有利于市场法人主体内在经营机制的优化和良性循环;
(4)市场法人主体减轻税负行为的配组结构是否具有顺应动态市场环境的应变能力,即具有怎么样的结构弹性及可能的结构调整成本和风险程度;
(5)市场法人主体所实施的税收筹划行为是否隐藏着遭受法律惩处的可能性,一旦避税不利,将给市场法人主体带来怎么样的后果等等。
显然,在客观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纯粹的主观动机或愿望并非直接意味着市场法人主体就能有效地实施税收筹划,减轻纳税负担。而只有将主观动机与决算素质灵活地融汇于具体的经营理财行为之中,并通过对客观条件的深刻认识和充分把握,在对未来市场动态准确预期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的筹资、投资等配置方式与结构,才有可能在实现税收成本相对降低的同时,达成投资所有者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否则,单向的主观税收筹划愿望的冲动与盲目行为组合的随机择取,必然会降低税收筹划的效应,甚至对市场法人主体自身带来负面影响:
(1)税收筹划的即时外显收益抵补不了税收筹划的即时外显成本,即税收筹划费用过大,形成收不抵支,得不偿失;
(2)尽管税收筹划的即时外显收益大于相应的即时外显成本,但税收筹划的即时外显收益却低于即时的机会成本;
(3)即使税收即时净收益超过即时的机会损失,但因片面的税收筹划动机所导致的筹资、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必然会扰乱市场法人主体资金运动的内在秩序,而使市场法人主体未来获利能力受挫,形成更大的潜在损失;
(4)一旦税收筹划行为失当,触犯税收法规条例,必将使市场法人主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形成各种有形的、无形的、潜在的机会损失。
可见,市场法人主体想成功地实施税收筹划,要求决策者必须具备理财素质和行为规范: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准确地把握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
(2)能够洞察经济发展动向及税收的立法宗旨,在有效地驾驭各种有利或不利的市场制约因素的基础上,组织适宜的筹资、投资的配置秩序;
(3)必须树立收益、成本、风险等现代价值观念,即减轻税负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投资所有者利益预期的最大化,包括即时的和长期的。当即时利益与长期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长期利益为首选。因此,市场法人主体必须将税收筹划活动的收益、成本,包括外显成本和内涵成本,支付成本与机会成本协调权衡,并充分估计可能的风险程度及风险损益。总之,市场法人主体只有依托长期利益目标的优化,通过筹资、投资活动的合理规划,组织收益、成本、风险的最佳配比,才能获得理想的税收筹划效应。
由于税收筹划行为通常是依托于市场法人主体正常的经营理财活动,因而在实施税收筹划过程中,不应当片面地追求税收筹划自身效应的提高而扰乱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否则,往往会因影响正常经营理财业绩的下降而从根本上损害了市场法人主体总体财务目标的实现与提高。基于这种考虑,对税收筹划效应实施评价考核时,应切实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税收筹划的意义不仅仅反映为其自身绩效的大小或水平的高低,更在于是否有助于市场法人主体总体财务目标的顺利实现与有效维护,即市场法人主体不能单纯地为了减轻税负而追求减轻税负;二是税收筹划活动的外显绩效,并不直接等同于其对财务目标的贡献程度,而应在将与之相关的各种机会损益因素全面纳入,并予以调整后方可做出正确的结论。
然而,作为一个特殊的经营理财环节,税收筹划活动又区别于一般的经营理财决策,但两者最终统一于市场法人主体总体的财务目标规划。其差异点在于财务目标体现的非直接性。
一般正常性的经营理财活动,其目的是在于增加市场法人主体的收入与利润,它意味着市场法人主体现金的预期流入量,是对市场法人主体财务目标的直接体现;而税收筹划就其外显形式来看,首先在于寻求实际税负降低的可能途径,即通过对应付税款现金流出量的有效控制,而调整市场法人主体切身利益的相对增加。因此,它是以间接的方式实现对市场法人主体财务目标的维护。同时,也正是由于税收筹划对市场法人主体财务目标发生效应与影响的间接性特征,又使得税收筹划及其绩效的评价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过程:
(1)税收筹划既制约于正常经营理财秩序,又可通过税收筹划措施的恰当选择与合理配组,诱导市场法人主体整个市场价值取向行为观念的转换及层次演进。
(2)在许多情况下,税收筹划活动也可完全脱离于正常的经营理财过程而独立地进行,这一类情形主要囿于纯粹的纳税环节。
(3)税收筹划对于抑减纳税现金支出的刚性约束程度有着独特的功能,而这种功能对市场法人主体选择最佳财务目标的决策往往会产生极为深刻的决定性影响。
总之,组织和评价税收筹划活动,不仅要充分依托市场法人主体正常经营理财的内在秩序,同时也应切实遵循税收筹划相对独立的行为特征,从而使税收筹划活动的特殊性与正常经营理财过程的一般性有机地融汇于市场法人主体利益最大化财务目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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