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基式纳税筹划——存货计价纳税筹划(下)

来源: 编辑: 2003/12/19 09:52:38 字体:
    (二)不同计价方法对纳税的影响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规定是不同的,有的国家的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有的国家采用比例税率。存货不同的计价方法在不同的税制条件下,会对纳税产生不同的影响。

    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例如,某钢板厂1999年共进黑铁三次、本年共领用1万吨,见下表。1999年该厂共有1万吨钢板出售,市场售价为每吨钢板2000元。此外,其他费用每吨开支500元。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采用哪种计算方法对企业纳税最为有利。

                                          材料明细账

  1999年    摘要     材料收入    材料发出       材料结存 
  月   日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1   1   期初余额                     0   0   0 
  2   15  购入    1万  1000   1000            
  6   15  购入    2万  1200   2400            
  12  1   购入    1万  1100   1100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00万以下                10%
  100万——200万               20%
  200万——400万               30%
  400万——600万               40%
  600万以上                50%

    1.采用先进先出法:

    材料成本:

    1000元/吨×1万吨=1000万元

    销售成本:

    1000万元+500元/吨×1万吨=1500万元

    销售收入为:

    2000元/吨×1万吨=2000万元

    利润为:

    2000万元-1500万元=500万元

    应纳税额为:

    100万元×40%+(400万元-200万元)×30%+(200万元-100万元)×20%+100×10%=130万元

    税负情况为:

    130万元+500万元×100%=26%

    2.采用后进先出法:

    材料费用为:

    1100元/吨×1万吨=1100万元

    产品成本为:

    1100万元+500元/吨×1万吨=1600万元

    利润额为:

    2000万元-1600万元=400万元

    应纳税额为:

    100×10%+100×20%+200×30%=90(万元)

    税负情况为:

    90÷400=22.5%

    3.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材料平均每吨单价为:

    (1000万元+2400万元+1100万元)÷(1万吨+2万吨+1万吨)=1125万元

    材料费用为:

    1125元/吨×1万吨=1125万元

    产品成本为:

    1125万元+500元/吨×1万吨=1625万元

    企业利润为:

    2000元/吨×1万吨-1625万元=375万元

    应纳税额:

    100×10%+100×20%+175×30%=82.5(万元)

    税负情况为:

    82.5÷375=22%

    在这个例子中,显而易见,移动加权平均法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后进先出法次之,先进先出法最次。从上例不难看出,移动加权平均法有这样一个特点,即在原材料价格差别较大时可以起到一个“缓冲”作用,使材料费用的单位价格比较平均,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从而使企业的利润变化比较平稳,这在客观上起到了“削山头”的作用。使适用的税率不至于忽高忽低,从而从很长一段时间来看应纳税额相应较低。

    当然,这个例子也有其自身局限性。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不一定哪一个更好,这主要看企业如何运用。在这个例子中,之所以用后进先出法比用先进先出法的税负低,主要是因为第一批材料价格低于最后一批。企业完全可以从自身需要出发,选择使自己受益最大的计算方法。但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采用,就不能随意变更。

    在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的条件下,则会得出不尽相同的结论。

    我们把存货购入的情况略做改动,情况如下表:

                                       材料明细账

 1999年    摘要      材料收入    材料发出    材料结存 
  月   日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1   1   期初余额                    0   0  0 
  2   15  购入    1万  1000   1000            
  6   15  购入    2万  1200   2400            
  12  1   购入    1万  1400   1400 

    假设其他情况不变,税率适用30%的比例税率。

    1.采用先进先出法

    企业利润为:

    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

    应纳税额=500×30%=150(万元)

    2.采用后进先出法

    企业利润为:

    2000万元-14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

    应纳税额=100×30%=30(万元)

    3.采用加权平均法

    材料单价=(1000+2400+1400)÷4=1200(万元)

    企业利润=2000万元-12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

    应纳税额=300×30%=90(万元)

    在三种存货计价方法中,采用后进先出法利润最低,缴纳的所得税最省,加权平均法次之,采用先进先出法纳税最多。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与使用的资料有关系,资料显示,所购进材料的单价是不断上涨的,故后进先出法导致报告收益最少,所纳税款最少。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难找到例证来说明后进先出法下的存货成本流动近似于实际的货物流动,但在美国该法却为大多数企业所用,这是因为在当前世界物价上涨年份远远多于物价下降年份的情形下,后进先出法会导致较低的报告收益,能在缴纳所得税方面带来一定的收益。上面的例子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结论。

    从理论上说,赞成采用后进先出法的论据是:它较好地使接近当前的成本与当前的收入相配比。因为反映在销货成本中的是最近购入的商品,然而,这就会按较早的购价来对应期末存货计价,这样,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数额,如按当前的成本价格来说,往往就与现实成本有一定差异。相反,采用先进先出法,期末存货将按接近于当前的成本价格的数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但却以较早的成本与当前的收入相配比,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这会形成虚夸的利润,自然当期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也相应地要多。这也是为什么后进先出存货计价法在西方流行的原因。

    (三)有关存货计价的法律规定及利用

    上面讨论的是不同存货的计价方法对纳税的不同影响,正是因为存货的计价对纳税有比较大的影响,所以会计和税收法规对此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上述这些规定体现了存货计价自主选择、相对稳定的原则,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员在会计年度的初期根据经济运行的状况作出判断,制定对省税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

    在这方面有两个要点:

    第一,分析企业在该年度内所需购买的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的总趋势。一般情况下,物价表现为上涨的趋势,在宏观通货膨胀的环境下尤其如此。而在通货紧缩的环境下,材料的价格往往会下降。

    第二,在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有利于节税;而在材料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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