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界限和可行性——内部企业间的贷款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17 14:35:23 字体:
  内部企业间贷款的实质性问题,就是跨国集团中金融业务的转让定价问题。跨国集团中相应的公司可能会偏离市场信贷利率水平,或是提高贷款利率,或是降低贷款利率。内部企业间贷款的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方法降低利息的预提所得税(如果降低利率);或者进行利润的再分配,将高税管辖区的利润以支付利息的形式转移至避税地(如果提高税率)。在后一种情况下,借款公司债务量的增加以及相应贷款利息总额的提高,增加了应税所得中的扣除额,从而减轻了公司的税收负担。这类内部企业的贷款所造成的结果是,公司的借贷资本量大大超过自有资本量,债务与产权的比率扩大。这种来自跨国集团联合公司的贷款被称为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税收筹划机制的基础在于各国的税法中对公司的债务和资本的税收并不一致。例如,对于公司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扣除,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而且股息的预提税税率一般比利息要高。

  这种状况可能会促使经济主体追求在跨国公司内部企业结构范围中举债投资,以取得税收上的好处。如果位于高税国的居民公司从避税地的子公司获取贷款,并完全用信贷资金组成自己的基金,那么整个集团的有效税率将大大降低。除此之外,虽然向国外联合公司支付利息要缴纳预提所得税,但是,正如前述,如果能利用基地公司和国际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就可获得减免税的优惠。有鉴于此,公司在追加资本的过程中,向子公司或集团外独立公司和银行借款,较之发行新股票有利得多。

  显然,如果跨国集团决定在这方面确立自己的国际税收筹划策略,那么位于高税国的居民公司应拥有尽可能少的自有资本,以借款形式吸引所有基金。这个举动实际上将取消所在国来自这个公司的税收收入。当然,对这种借贷资本与自有资本比率的变化而导致的资本弱化现象,遭受税收收入流失的国家也不可能等闲视之。

  为了抵制资本弱化现象的出现,很多发达国家在自己的税法中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其中,税法规定了借贷资本与自有资本的限制性比率,以及税务部门有权根据情况调整资本中债务的比例。有些利息支出将被视作股息支出,并不能从公司的应税所得中列支扣除。在这种情况下,虚假的债务支出也将不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此类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也针对拥有海外受控公司的公司。

  内部企业贷款利率的自发浮动应与当地市场的商业贷款利率保持一致。对于欧洲货币的贷款,就是世界金融中心的利率(LIBOR/PIBOR/Prime Rate等);对于其他类型的贷款,则是国内金融市场的利率。

  为了避免对关联企业之间借贷交易逐笔核算审查的麻烦,美国财政部在《财政条例》中列入了安全港规则(safe haven rule),即对利率规定了上下限。如果债权人不是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其贷款利率在此幅度范围内,即被认定为正常交易利率,国内收入局不予审查调整。然而,如果债权人用以发放贷款的资金是在债务人的所在地取得的,安全港规则将不适用。

  由于金融市场中的利润经常处于波动之中,安全港的范围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定期随利率相应变化。但是,这种官方公布的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常常存在着较大的时滞。在60年代美国出现高利率之前,安全港利率为4%~6%,70年代上升为6%~8%,1981年7月1日起为11%~13%,这些利率均为年单利。例如,从1981年7月1日开始,对设有收取利息的贷款交易,根据第482节所得的调整,按每年单利12%的利率标准进行。为了适应市场利率的剧烈波动,法规明确规定,当一项实际的正常交易利率可能低于11%时,该利率以及高于此但不超过11%的利率也属于安全港范围内的利率;同一原则也适用于实际的正常利率高于1 3%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安全港范围从13%扩大到更高的正常利率。

  显然,在市场利率不稳、大起大落、变幻莫测的情况下,这种伸缩范围很大的弹性规则,使得为安全港规定的固定数字的利率上下限徒有虚名,有失法规的严肃性。

  因此,美国财政部在1985年4月对此提供了修改的建议,提出一项建设性法规,以另一种方式规定了安全港范围。下限即最低利率为“适用的联邦利率”(Appli- cable Federal Rate,缩写为AFR)的100%,上限即最高利率为AFR的130%。

  对此有一个例外,如果有关联的实体之间的交易是一种销售一回租交易,《国内收入法典》第1247节(e)对此有定义,那么最低利率为AFR的110%。如果贷款没有收取利息,或收取的利息低于利率,对此进行第482节调整时,使用最低利率(即AFR的110%)。就多收取利息的情况而言,也就是当收取的利息高于AFR的1 30%,在做第482节调整时,使用的利率为AFR的130%,与修改前的规则相似。

  当出现一项实际的正常交易利率低于安全港最低利率的情况时,安全港向下扩大到包括从那一正常交易利率开始直至AFR的100%这一范围内的任何利率;当正常交易利率表现得高于AFR的130%时,安全港向上扩展到包括那一正常交易利率。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274节(d)对AFR有定义。AFR是一种以按三种偿还期实际发行的美国政府各类证券的平均收益为基础计算的利率。这三种偿还期为:短期(不超过3年)、中期(3年以上、9年以下)、长期(9年以上)。利率是以前一个月的资料为基础逐月确定的(例如,3月份公布的利率是以2月份的资料为基础的),在AFR公布月的下一个日历月中实行。AFR是每半年按复利计算的,因此,在确定收取的利息是否属于安全港的范围时,使用半年度算一次的复利计算法,当做第4 82节调整而使用更高或较低的AFR时,调整额将反映半年一次的复利计算。

  适用的债务具有定期和活期的特征。尽管在建议的修改意见户对定期的期限没有具体定义,但一项定期贷款可能采取平均债务的形式,以分期付款或在未来的某些固定日期支付;活期债务是按债权人要求的任何时间完全偿付。

  就根据受控制实体之间一项书面合同进行的任何销售或交易而言,当债务是定期债务时,适用的最低AFR界限是合同生效的那个月有效的适当AFR(考虑到债务的条件),如果前两个月或上个月的AFR更低,则可以取其最低值。这样,如果在1982年12月一个受控实体A,根据一项要求在6年分期支付的书面合同的条件,向受控实体B出售财产,适用于10月、11月、12月的中期AFR,分别为按半年计算的复利9%、10%和11%(公布的AFR所提供的利率反映了按季、按半年、按年计算的复利),这些递延支付必须承担至少为9%的利息,才能落入安全港的范围。

  这种在3个月的AFR中取最低值的规则,不适用下列情况:(1)当没有书面合同时;(2)交易不属于财产销售或交换。当债务是活期债务时,适用的AFR是贷款在未清偿期间每天有效的联邦短期利率,这一利率对之适用的未清偿贷款额包括任何应计但未支付的利息。

  这些安全港规则不适用于以从事贷款为主业的债权从实体发放的任何贷款或预付款,这一例外看来主要是针对金融而言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纳税人必须按一种真正的正常交易利率计息。国内收入局可能做出的调整,只能是依这种真实利率而行事。

  此外,修改前的条款规定,安全港规则不适用于以非美元货币表示的贷款、预付款或利息支付。建议的修改意见在保留这一规则的同时,加上了这样一条规定:当借款人或放款人选择以一笔美元的固定数额或参照一笔美元的固定数额,来做出或要求偿还时,该外国货币的例外规则将不适用。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