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的概念、特征与意义——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从税收的起源与本质考察,税收在任何时期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无偿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体现着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然而,在这一特定的征纳关系中,市场法人主体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总会采用各种方法来使自己的纳税最优化。不管这种欲望和要求在政府看来是多么不正确,但这是一种客观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税收和税收筹划犹如一对孪生姐妹,几乎同时降临于这个世界。其中,国家税收早已形成一门学科而被广泛传播,并且得到不断发展;税收筹划在国外企业中广泛运用,在我国尽管被一些纳税人所尝试和实践,但由于种种原因,以致长期处于一种若明若暗的暖昧地位。究其原因有:(1)人们对税收筹划的范畴及内涵没有真正理解,长期把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混为一谈,视为非法,使众人对其敬而远之;(2)国民纳税意识淡薄,税务人员素质低下,征纳双方对各自权利与义务,以及依法治税的认识模糊不清;(3)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市场法人主体缺乏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欲望,无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力。其实,税收筹划是自然人和法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地说,它是自然人和法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事先计划地安排合理减免税负的一种经营筹划行为。
由于税收筹划是一门新的学科,许多问题还在探讨之中,因而国际上对其概念的描述也不尽一致,以下是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1)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有最大的税收利益。(2)税收筹划是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3)在纳税义务发生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少量缴税的过程即为税收筹划。(4)税收筹划又称节税,是指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当同时存在多个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有意识地选择税负最轻或利益最大的一种纳税设计行为。(5)税收筹划指的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
以上几种对税收筹划的表述,都揭示了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即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然而,从税收筹划的实践来看,这些表述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突出表现在对税收筹划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不准确,要么界定过窄,仅把其理解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运用;要么界定过宽,主要包括节税筹划即将税收筹划外延延伸到各种类型的少缴税多缴税的行为,甚至将逃税策划、欠税筹划都包括在税收筹划的概念中;要么干脆避而不谈。我们认为,税收筹划,除了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全使用外,还包括对其他选择性条款的比较和运用。归纳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将税收筹划的概念表述为:税收筹划是市场法人主体在遵守税法及其他法规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和依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和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获取最大税收利益。
二、税收筹划的特征
税收筹划是以纳税人为主体的一种积极、主动的经营筹划行为,其最本质的特点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采用了经济学中常用的比较分析法选择最佳纳税方案,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减少税收支出,取得最大税收利益。其具体特征表现如下:
1.合法性。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税收筹划是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它是市场法人主体在对现行税法及其法规进行研究比较,对纳税进行的一种最优化选择,即税收筹划是合法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法及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超越税法及其法规之外,逃避税收负担,则属于偷税漏税行为。二是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而且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有些避税行为,虽然不违法,但它与国家立法精神相背离,也是政府所不允许的。而税收筹划却常常与国家的立法意图相一致。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功能,政府为了某种(些)经济或社会目的,依据经营者、消费者希望减轻税负,获取最大利益的心态,有意识地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规定差异引导投资者、经营者实施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的经营行为,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充分利用税法中所给予的优惠是税收筹划重要方式之一。税收筹划在考虑税收利益时,还必须顾及其他法规、经营条件、投资环境等问题,使其选择的纳税方案与国家法规相符合,起到有效筹划的作用。可见,税收筹划不仅合法,而且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这是最本质的特征。
2.超前性。
筹划是计划、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的英文Taxplaning就可译作税收计划。税收筹划的超前性是指投资者或经营者在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之前,就把税收作为影响最终成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进行投资、经营决策,以期获得最大税后利润。税收筹划一般都是在应税行为就对自己的纳税方式和规模做出了规划、设计和安排,它可以事先测算出税收筹划的效果,因而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但偷税、逃税一般都是在事中或事后进行的。投资经营者进行投资或经营调整前有许多纳税方案存在,不同的纳税方案形成税负的轻重不同。而税负的轻重,对投资经营者的投资决策、生产经营调整无疑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而投资经营者应从实际出发,依法事先周密细致地进行计划、比较,选择出最佳的纳税方案,并以指导经营活动的开展,使纳税人最后形成税负最轻,以达到扩大税后利润,无碍国家税收完成的目的。
3.目的性。
税收筹划具有明确的目的性,那就是尽可能地获取得税收利益。税收利益有两层意思:一是减少纳税的绝对额,即直接以减税免税形式减少应纳税数额;二是延迟纳税时间或获得税务的时间价值,以减少利息支出,或减轻税收负担,改变纳税时间有可能降低纳税人边际税率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谋求最佳的经济效益不仅是投资者经营的根本准则,而且是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目标非常明确,即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和商业道德的基础上,做出纳税优化选择,使税收负担的最小化来达到所得的最大化,以增强市场法人主体的活力。
4.方式多样性。
各税种在规定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地点、税目、税率及纳税期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尤其是各国税法、会计核算制度、投资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寻求低税负的众多机会,也就决定了税收筹划在全球范围的普遍存在和形式的多样性。总之,国家税收法规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差异越大,可供纳税人选择的方案就越多。就税收筹划实施的方式归纳起来就有两大类:一是单个税种的筹划,如个人所得税筹划、商品与劳务税筹划等等;二是围绕经营活动的不同进行的筹划,如跨国经营税收筹划、公司融资管理税收筹划、企业功能管理税收筹划等等。税收筹划的内容也具有多样化,既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运用,也有财务、会计、税收等方向选择性条款的比较运用。
从税收的起源与本质考察,税收在任何时期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无偿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体现着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然而,在这一特定的征纳关系中,市场法人主体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总会采用各种方法来使自己的纳税最优化。不管这种欲望和要求在政府看来是多么不正确,但这是一种客观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税收和税收筹划犹如一对孪生姐妹,几乎同时降临于这个世界。其中,国家税收早已形成一门学科而被广泛传播,并且得到不断发展;税收筹划在国外企业中广泛运用,在我国尽管被一些纳税人所尝试和实践,但由于种种原因,以致长期处于一种若明若暗的暖昧地位。究其原因有:(1)人们对税收筹划的范畴及内涵没有真正理解,长期把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混为一谈,视为非法,使众人对其敬而远之;(2)国民纳税意识淡薄,税务人员素质低下,征纳双方对各自权利与义务,以及依法治税的认识模糊不清;(3)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市场法人主体缺乏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欲望,无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力。其实,税收筹划是自然人和法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地说,它是自然人和法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事先计划地安排合理减免税负的一种经营筹划行为。
由于税收筹划是一门新的学科,许多问题还在探讨之中,因而国际上对其概念的描述也不尽一致,以下是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1)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有最大的税收利益。(2)税收筹划是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3)在纳税义务发生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少量缴税的过程即为税收筹划。(4)税收筹划又称节税,是指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当同时存在多个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有意识地选择税负最轻或利益最大的一种纳税设计行为。(5)税收筹划指的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
以上几种对税收筹划的表述,都揭示了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即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然而,从税收筹划的实践来看,这些表述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突出表现在对税收筹划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不准确,要么界定过窄,仅把其理解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运用;要么界定过宽,主要包括节税筹划即将税收筹划外延延伸到各种类型的少缴税多缴税的行为,甚至将逃税策划、欠税筹划都包括在税收筹划的概念中;要么干脆避而不谈。我们认为,税收筹划,除了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全使用外,还包括对其他选择性条款的比较和运用。归纳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将税收筹划的概念表述为:税收筹划是市场法人主体在遵守税法及其他法规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和依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和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获取最大税收利益。
二、税收筹划的特征
税收筹划是以纳税人为主体的一种积极、主动的经营筹划行为,其最本质的特点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采用了经济学中常用的比较分析法选择最佳纳税方案,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减少税收支出,取得最大税收利益。其具体特征表现如下:
1.合法性。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税收筹划是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它是市场法人主体在对现行税法及其法规进行研究比较,对纳税进行的一种最优化选择,即税收筹划是合法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法及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超越税法及其法规之外,逃避税收负担,则属于偷税漏税行为。二是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而且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有些避税行为,虽然不违法,但它与国家立法精神相背离,也是政府所不允许的。而税收筹划却常常与国家的立法意图相一致。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功能,政府为了某种(些)经济或社会目的,依据经营者、消费者希望减轻税负,获取最大利益的心态,有意识地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规定差异引导投资者、经营者实施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的经营行为,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充分利用税法中所给予的优惠是税收筹划重要方式之一。税收筹划在考虑税收利益时,还必须顾及其他法规、经营条件、投资环境等问题,使其选择的纳税方案与国家法规相符合,起到有效筹划的作用。可见,税收筹划不仅合法,而且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这是最本质的特征。
2.超前性。
筹划是计划、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的英文Taxplaning就可译作税收计划。税收筹划的超前性是指投资者或经营者在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之前,就把税收作为影响最终成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进行投资、经营决策,以期获得最大税后利润。税收筹划一般都是在应税行为就对自己的纳税方式和规模做出了规划、设计和安排,它可以事先测算出税收筹划的效果,因而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但偷税、逃税一般都是在事中或事后进行的。投资经营者进行投资或经营调整前有许多纳税方案存在,不同的纳税方案形成税负的轻重不同。而税负的轻重,对投资经营者的投资决策、生产经营调整无疑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而投资经营者应从实际出发,依法事先周密细致地进行计划、比较,选择出最佳的纳税方案,并以指导经营活动的开展,使纳税人最后形成税负最轻,以达到扩大税后利润,无碍国家税收完成的目的。
3.目的性。
税收筹划具有明确的目的性,那就是尽可能地获取得税收利益。税收利益有两层意思:一是减少纳税的绝对额,即直接以减税免税形式减少应纳税数额;二是延迟纳税时间或获得税务的时间价值,以减少利息支出,或减轻税收负担,改变纳税时间有可能降低纳税人边际税率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谋求最佳的经济效益不仅是投资者经营的根本准则,而且是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目标非常明确,即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和商业道德的基础上,做出纳税优化选择,使税收负担的最小化来达到所得的最大化,以增强市场法人主体的活力。
4.方式多样性。
各税种在规定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地点、税目、税率及纳税期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尤其是各国税法、会计核算制度、投资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寻求低税负的众多机会,也就决定了税收筹划在全球范围的普遍存在和形式的多样性。总之,国家税收法规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差异越大,可供纳税人选择的方案就越多。就税收筹划实施的方式归纳起来就有两大类:一是单个税种的筹划,如个人所得税筹划、商品与劳务税筹划等等;二是围绕经营活动的不同进行的筹划,如跨国经营税收筹划、公司融资管理税收筹划、企业功能管理税收筹划等等。税收筹划的内容也具有多样化,既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运用,也有财务、会计、税收等方向选择性条款的比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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