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目标分析——维护主体的合法权益
依法治税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要求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合理、合法地征收税款。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法治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现实社会中,人治的因素还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与工作,权力的膨胀要求纳税人利用纳税筹划工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任何市场经济的主体而言,权利与义务总是相伴而生,拥有权利便要承担义务,承担义务也就必然拥有权利,纳税人也不例外。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纳税人,一方面应该承担依法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也就拥有纳税筹划的权利。也就是说,应该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该一分不少地上缴国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应该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缴纳,无论对方是谁,采取什么手段。因为这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由于几千年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人们的权利意识还比较淡薄,税务机关拥有的权力,往往大于纳税人手中的权利,权力与权利的失衡状态,往往导致权力的过度膨胀。加之这几年税收任务比较紧,税务机关为完成任务想尽了办法,权力的滥用也就不可避免。比如,有的地方实行包税,有的地方实行摊派,有的企业贷款交税,有的单位税款预缴。无论形式怎样,都说明我国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水平有待提高,这是我国依法治税所必需的。
一般来说,制约权力有两个途径:一是利用权力制约权力,这需要一定制度上的安排;二是利用权利制约权力,这要求纳税人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利,而且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注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任由税务机关根据自身需要征收税款,那么,无论该纳税人进行如何周密的筹划,都无济于事。因为这样下去必然会养成税务机关征税的惰性,即不注重征管水平的提高,这时,无论纳税人是否进行纳税筹划,都没有任何意义。因而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必不可少的一环。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不是要纳税人无理取闹,一味地和税务机关对着干,而只是从依法治税的角度对权力与权利的失衡状态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
对于任何市场经济的主体而言,权利与义务总是相伴而生,拥有权利便要承担义务,承担义务也就必然拥有权利,纳税人也不例外。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纳税人,一方面应该承担依法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也就拥有纳税筹划的权利。也就是说,应该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该一分不少地上缴国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应该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缴纳,无论对方是谁,采取什么手段。因为这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由于几千年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人们的权利意识还比较淡薄,税务机关拥有的权力,往往大于纳税人手中的权利,权力与权利的失衡状态,往往导致权力的过度膨胀。加之这几年税收任务比较紧,税务机关为完成任务想尽了办法,权力的滥用也就不可避免。比如,有的地方实行包税,有的地方实行摊派,有的企业贷款交税,有的单位税款预缴。无论形式怎样,都说明我国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水平有待提高,这是我国依法治税所必需的。
一般来说,制约权力有两个途径:一是利用权力制约权力,这需要一定制度上的安排;二是利用权利制约权力,这要求纳税人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利,而且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注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任由税务机关根据自身需要征收税款,那么,无论该纳税人进行如何周密的筹划,都无济于事。因为这样下去必然会养成税务机关征税的惰性,即不注重征管水平的提高,这时,无论纳税人是否进行纳税筹划,都没有任何意义。因而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必不可少的一环。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不是要纳税人无理取闹,一味地和税务机关对着干,而只是从依法治税的角度对权力与权利的失衡状态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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