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利与税收筹划

来源: 编辑: 2005/11/14 13:59:39 字体:
  套利通常是指利用汇率在空间或时间上的差异获取收益的行为,例如利用两地不同汇率,在一地购入,同时又在另一地售出,从而获取无风险的收益;或者利用期货与现货的价差,售出现货买入期货谋取收益等。同理,税收套利就是指利用税法中对不同的课税事项,如不同的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收益等所规定的不同的税收待遇,谋求税收利益的行为。最典型的税收套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联合起来,进行一些旨在获取税收利益的交易活动,通过这种事前设计好的交易使合作双方或者多方都能从中取得好处。常见的税收套利行为有贷款购买免税国库券、资产的售出租回等。

  企业贷款购买国库券是比较常见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贷款购买国库券,一方面贷款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另一方面国库券的利息收益可以免缴所得税。这样对于企业来说,通过这种投资,可以增加税前扣除额,减少所得税,增加收益。

  举例来说,设某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预计为100000元。在所得税税率33%的情况下,若不从事税收套利则应纳所得税33000元,税后净利润为67000元。若该企业决定从事税收套利,年初从银行按年利率10%借入1000000元,当年应支付利息100000元,这笔利息扣除就把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为零,应纳所得税额也为零,节约所得税税款33000元。该企业再用这笔贷款1000000元购买年利率为9%的政府债券,当年取得免税的政府债券利息收入90000元,因而,该企业通过税收套利交易共获利123000元(免税的政府债券所得90000元加上所得税节税额33000),减去利息费用100000元,净获税后所得23000元。

  上述税收套利交易的产生就是由于税法对政府债券和银行贷款利息在税收待遇上的规定存在差别,即银行贷款利息应纳所得税,政府债券利息免缴所得税,该企业用从银行取得的贷款购入政府债券,一方面银行贷款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另一方面政府债券的利息收益可获免税,这样企业就能从事税收套利了。如果没有政府债券和银行贷款利息税收待遇上的这种差异,则上述税收套利行为就不可能发生。当然,如果企业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话,利息扣除就不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套利的意义就不大。

  售出租回是指一个亏损的企业,若拥有一批折旧额很大的固定资产,因为该企业亏损,大笔折旧额扣除的意义不大,不能立即降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如何使这笔折旧额发挥作用呢?该企业可找一家效益好的盈利企业,把这批资产先出售给这家盈利企业,然后再租回,这笔折旧额就可以在盈利企业的当年利润中扣除,同时银行本来要贷给亏损企业的贷款,现在转而贷给盈利企业,盈利企业再把钱支付给亏损企业。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呢?

  首先,亏损企业可以获得一大笔资金,用以发展生产;盈利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可以把银行利息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说,企业和银行都可以从这项交易中获益。当然,这里仅考虑了利息、拆旧额的扣除,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考虑:亏损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控制好销售价格,不要高于原值,否则要缴纳增值税;盈利企业出租固定资产,其租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所以,应综合考虑相关税负,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一般来讲,套利一词主要指无风险的收益,但是税收套利却并不完全是无风险的,因为很多国家税法中都有一些专门针对防止纳税人进行税收套利的反避税规则。也就是说,纳税人若专门是为了避税目的而从事这种套利活动,则不允许按正常情况下的相关税法条款处理,这就为运用税收套利进行税收筹划带来一定的风险,但一般情况下风险不大。如果税法中规定,纳税人用于购买免税的政府债券的银行贷款利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则我们上面所述的税收套利办法就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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