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中介知识——税务中介机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05 14:17:30 字体:
  近半个世纪以来,纳税筹划的专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特别是面对社会化大生产和日益扩大的世界市场,税法日益复杂严密,仅靠纳税人自身力量进行纳税筹划已显得不够,于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纷纷发展税务咨询业务。这些代理机构处于征纳双方之外,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按照国家的税收法律,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七届人大第二十七次常委会于1992年9月4日通过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税收征管法细则》第83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这些规定使中介机构实行税务代理具备了法律依据。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对税务代理机构、业务范围、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税务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代理责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社会中介机构的纳税筹划是适应纳税人的需要而产生的,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行为自主化,自身利益独立化,纳税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必然结果。

  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务代理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税务师事务所;另一类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机构等。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立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税务师事务所是专职从事税务代理的工作机构,它可以是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的组织,也可以是由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发起成立的负有限责任的机构。税务师事务所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收入要依法纳税。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以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有关材料:

  (1)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税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情况,包括注册税务师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4)税务师事务所章程、合同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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