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平台——空白平台概述
纳税筹划由多个筹划平台组成,其中空白平台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空白平台是一个动态化的筹划平台,因为一部税法、一国税制是在治税实践中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的。于是,在税制中余留的空白便会不断被发现,被补充。因而,空白平台具体建立的基础只能是不断缩小的税法空白范畴。
可能有人会将税法空白与税法漏洞混为一谈,但实际上空白与漏洞是有很大区别的。漏洞一般是指税法对某项内容有文字规定,但因为语法或字词有歧义而导致对税法理解的多样性,另外也可以指文字规定不利于征税,从而为避税大开了绿灯。当然,漏洞也可指税法在某项具体规定中对某个细小环节的忽略。而空白则不同,它是指税法文字规定中对较大部分内容的忽略,但在总规定中却有所体现。通过税法的完善环节也可以反观到税法空白与税法漏洞的区别:空白需要补充税法;漏洞则需要修改税法。当然,补充税法和修改税法也可能是因为客观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
利用反观的方法来判别税法漏洞与税法空白是较为容易的,但是对纳税筹划来讲却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因为在税法完善时才意识到有空白和漏洞可以利用,为时已晚。
滞后性使得这种判别因为税法完善而失去筹划基础。因而,在纳税筹划中应该慧眼独具,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在理解税法空白时还应该明白一点,即税法空白不同于税法未规定内容。税法空白是依据税法总纲应该具有而实际没有的税法内容,税法空白的产生是因为立法者的失误或技术研究水平不够。而税法未规定的内容则可能是因为要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如引导消费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扶持贫困地区等,所以说,税法未规定的内容是因为立法者有意识回避,而税法空白则是因为立法者无意识的失误。当然两者的表现方式是有相同点的:那就是税法中没有相关的文字规定。
1.税法空白产生的原因
税法是国家税收的法律体现,税收是市场经济中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大手段,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使得税法必须依据具体的经济状况而定,但经济状况的复杂、多样和多变的特点决定了税法无法包罗万象。
从主观上来讲,税法的制定体现人类的认知和实践能力,在一定的历史阶段,这种能力会因为意识、科技等多方面的限制而存在一个顶点。正是由于人类能力所存在的极限,才使得税法中的空白得以存在。
另外,再从税法角度讲,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体现在税法规章之中,再从税法的规章中传导到税收征纳双方的征纳行为之中。首先存在传导机制的失误问题,税法未必能够全面、准确无误地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其次存在滞后性问题,立法者制定税法是依据的已经过去的经济状况,从制定草案到审议、通过再到最后执行,其中必定需要时间,于是税法与瞬息万变的客观情况又拉开了一段距离。
2.空白平台的可操作性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三个特性,其中固定性要求事关国计民生的税收必须具有连续稳定性。税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具备权威性和稳定性,这是法律得以实施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朝令夕改,会让人无所适从,法律的权威性也将会大打折扣。所以税法的相对稳定性也就是税法空白的稳定性。税法空白的稳定性决定了空白平台的可操作性。一部税法从制定、开始实施到失效,是空白平台的一个操作阶段。但从税法产生原因来看,空白平台从长远看是永恒的,因为税法无论怎样完善,都不可避免会有空白存在。但空白平台也是常变常新的,因而技术要求也会越来越高,难度也会越来越大。
税法空白的可操作性还体现在执法精神上。刑法中有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不为罪。在税法的执行中,法无明文一般也不为过,利用税法空白进行纳税筹划是不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是却并没有触犯税法,处于违法与合法的中间地带。这就为空白平台的存在提供了契机。
在利用空白平台来进行避税筹划时,许多纳税人还会意外地发现另外一片空白,这不是源于立法的空白,而是源于执法的空白。许多税务官员在依据税法征税过程中,由于自身知识的缺乏,往往在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上存在空白领域,这对于纳税人来说,也是可以利用的。或许,这听起来有些刺耳,似乎是有点“利我不申,坑我必反”的味道,但这种情况却又是普遍、真实存在着的。
空白平台是纳税筹划有机组成部分,它不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但是也不违法,因而是可行的。
可能有人会将税法空白与税法漏洞混为一谈,但实际上空白与漏洞是有很大区别的。漏洞一般是指税法对某项内容有文字规定,但因为语法或字词有歧义而导致对税法理解的多样性,另外也可以指文字规定不利于征税,从而为避税大开了绿灯。当然,漏洞也可指税法在某项具体规定中对某个细小环节的忽略。而空白则不同,它是指税法文字规定中对较大部分内容的忽略,但在总规定中却有所体现。通过税法的完善环节也可以反观到税法空白与税法漏洞的区别:空白需要补充税法;漏洞则需要修改税法。当然,补充税法和修改税法也可能是因为客观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
利用反观的方法来判别税法漏洞与税法空白是较为容易的,但是对纳税筹划来讲却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因为在税法完善时才意识到有空白和漏洞可以利用,为时已晚。
滞后性使得这种判别因为税法完善而失去筹划基础。因而,在纳税筹划中应该慧眼独具,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在理解税法空白时还应该明白一点,即税法空白不同于税法未规定内容。税法空白是依据税法总纲应该具有而实际没有的税法内容,税法空白的产生是因为立法者的失误或技术研究水平不够。而税法未规定的内容则可能是因为要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如引导消费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扶持贫困地区等,所以说,税法未规定的内容是因为立法者有意识回避,而税法空白则是因为立法者无意识的失误。当然两者的表现方式是有相同点的:那就是税法中没有相关的文字规定。
1.税法空白产生的原因
税法是国家税收的法律体现,税收是市场经济中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大手段,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使得税法必须依据具体的经济状况而定,但经济状况的复杂、多样和多变的特点决定了税法无法包罗万象。
从主观上来讲,税法的制定体现人类的认知和实践能力,在一定的历史阶段,这种能力会因为意识、科技等多方面的限制而存在一个顶点。正是由于人类能力所存在的极限,才使得税法中的空白得以存在。
另外,再从税法角度讲,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体现在税法规章之中,再从税法的规章中传导到税收征纳双方的征纳行为之中。首先存在传导机制的失误问题,税法未必能够全面、准确无误地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其次存在滞后性问题,立法者制定税法是依据的已经过去的经济状况,从制定草案到审议、通过再到最后执行,其中必定需要时间,于是税法与瞬息万变的客观情况又拉开了一段距离。
2.空白平台的可操作性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三个特性,其中固定性要求事关国计民生的税收必须具有连续稳定性。税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具备权威性和稳定性,这是法律得以实施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朝令夕改,会让人无所适从,法律的权威性也将会大打折扣。所以税法的相对稳定性也就是税法空白的稳定性。税法空白的稳定性决定了空白平台的可操作性。一部税法从制定、开始实施到失效,是空白平台的一个操作阶段。但从税法产生原因来看,空白平台从长远看是永恒的,因为税法无论怎样完善,都不可避免会有空白存在。但空白平台也是常变常新的,因而技术要求也会越来越高,难度也会越来越大。
税法空白的可操作性还体现在执法精神上。刑法中有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不为罪。在税法的执行中,法无明文一般也不为过,利用税法空白进行纳税筹划是不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是却并没有触犯税法,处于违法与合法的中间地带。这就为空白平台的存在提供了契机。
在利用空白平台来进行避税筹划时,许多纳税人还会意外地发现另外一片空白,这不是源于立法的空白,而是源于执法的空白。许多税务官员在依据税法征税过程中,由于自身知识的缺乏,往往在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上存在空白领域,这对于纳税人来说,也是可以利用的。或许,这听起来有些刺耳,似乎是有点“利我不申,坑我必反”的味道,但这种情况却又是普遍、真实存在着的。
空白平台是纳税筹划有机组成部分,它不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但是也不违法,因而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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