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筹划——回避税收管辖权(上)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3/09/12 09:11:35 字体:
    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是减轻或消除有关国家的纳税义务。一国纳税义务的多少是由该国相应的税收制度所确立的,跨国纳税人要避免一国的纳税义务,就应有效地避免一国的税收管辖。而要避免一国的税收管辖,无非是在两方面做文章:一是避免一国人的税收管辖,即避免成为行使居民管辖权国家的居民或公民,这是通过人的变化达到消除或减轻税收的目的;二是避免一国物的税收管辖,即避免自己的所得成为行使地域管辖权国家的征税对象,这是通过物的变化达到消除或减轻税负的目的。

    具体来讲,跨国纳税人可以通过人的流动、人的非流动、物的流动、物的非流动以及流动与非流动的结合等办法达到回避税收管辖权,消除或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一)人的流动

    所谓人的流动,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居所的变化,改变自己的居民身份,从而避免一国人的税收管辖。它包括三方面的含义:第一,这里所说的“人”不仅指自然人,也指法人,即公司企业等。第二,这里所谓的“流动”,是指跨越“税境”而言,不一定非得跨国境不可。第三,“人员流动”不仅限于自然人和法人的国际迁移,也包含居民身份的改变。

    人的流动是跨国纳税人用来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最普遍和最重要的方法之一。

    1.利用个人住所变化进行税收筹划。

    随着世界格局的变化,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税收管辖权,但仍有侧重。特别是发达国家,资本输出较多,本国居民或公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较多,因而强调居民或公民管辖权。其中更多的是强调居民管辖权,以达到对大批涌向这些国家而又不一定拥有该国国籍的人的全球范围所得课税的目的。而许多国家又都规定拥有住所(包括永久性居住地,即住所,经常性居住地,即居所,以及习惯性居住地)并在该国居住一定时间以上的人确定为本国居民,即纳税义务人,但各国的规定存在很大的不同。

    因此,以各种方法改变自己成为某一国居民身份,便成为避免纳税义务的关键。利用个人住所的变化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有三种具体的操作方法:一是利用个人住所的避免;二是利用个人住所的转移;三是利用个人临时纳税人地位。

    (1)住所的避免。许多国家的税法都规定对居民纳税人的全球范围所得课税,对非居民则仅对其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课税。居民的确定,又主要取决于住所的存在。因此,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中,一个纳税人只要避免了住所,也就推卸了就其全球范围所得所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而仅就其来源于该国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目前一些国家为了避免跨国避税,在税法中对纳税人的住所有严格的规定,但跨国纳税人仍可借助某些手段或方式自由地游离于各国之间,确保自己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进而躲避纳税义务。例如,纳税人可以在较长的时间内流动作业,在不同的国家、不同旅馆从事不超过规定期限的活动,或利用对临时纳税人身份的规定,享受所在地给予的税收优惠。甚至住在船上或游船上,以避免住所地对他的纳税要求。在国际上,这些人被称为税务上的“无国籍人”或“税收难民”。

    (2)住所的转移。住所的转移,是指纳税人通过移居国外以改变其居民身份,躲避原来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辖的行为,利用住所迁移进行国际避税通常有两种人:第一种是已退休的纳税人,这些人从原来的高税区住所迁移到低税区住所,以便在支付退休金税收和财产、遗产、赠与税方面获得好处;第二种是在某一国居住,但在另一国工作,以躲避高税负的压迫。

    利用个人住所的转移进行税收筹划需要注意两个问题:①在大多数国家,出于跨国税收筹划目的而迁移住所,首先要克服两个障碍,即支付现已查定的税款和就一定的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例如,变卖某些营业资产,这类利得在移居之年就成了财务收入,需要缴纳税。②必须使自己成为至少在形式上的“真正”移民,避免给政府一种虚假移民或部分迁移的现象,否则会给纳税人带来麻烦。所谓虚假移民,是指纳税人出于获得国内税收的某些优惠的目的而进行的临时性移民(例如迁移时间仅1、2年,甚至不足1年)。对这种旨在规避纳税义务的移民,许多国家有一些相应的限制措施。所谓部分迁移,是指个人并未实现完全迁移,仍保留着与原居住国某些社会或经济上的依附或联系。例如,在原居住国仍保留有临时住所,进行劳务活动,保留有银行账户等。这些不彻底的迁移往往给税务当局留下课税的口舌,使跨国税收筹划流产,甚至冒双重纳税的风险。

    (3)个人临时纳税人地位。个人取得临时纳税人地位有两种情况:一是被派往其他国家从事临时性工作。当个人被派往其他国家从事临时性工作时,常常可以享受所得优惠待遇,这就为高级行政主管等管理人员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方便。二是“临时入境者”,这些人在被确定为“完全居民”之前,可以享受暂时的临时住所的好处。

    例如,在美国未获得绿卡的人均为临时入境者,他们不承担任何纳税义务。所以,只要不是非法移民,都不必在此期间为缴税大伤脑筋。

    2.利用公司住所变化进行税收筹划。

    (1)住所的避免。与对个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方式类似,大多数国家判断一个公司是居民公司还是非居民公司主要是看其在该国有无住所,也就是说,是否存在公司实施控制和管理的主要地点(美国的标准与此相反,它是以公司注册地区来区分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例如,在英国注册的公司可以是他国的居民公司。也就是说,一个公司在母国和他国可同时被作为居民公司看待,只要它在两国均有住所。因此,对公司住所的避免,就是要虚化公司住所。例如法国某公司以下列方式和手段避免在英国具有住所:

    ①该公司的英国股东不参与管理活动,其股份与管理权分离,英国股东只享有收取股息,参与分红的权利。

    ②选用非英国居民做管理工作,如经理、董事会成员等。

    ③不在英国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有与公司有关的会议、材料、报告等均在英国本土以外进行,即使档案资料也尽量不放在英国国内。

    ④不以英国电话、电讯等有关方式发布指示与命令。

    ⑤为应付紧急情况或临时交易,在英国境内建立一个分离的英国“服务”公司,并按照核定税率缴纳公司税,以此作为对英国国库的一种让步。

    ⑥“国外”会议记录必须包括在国外做出的重大营业决策的详细资料。

    实践证明,该公司的这些做法十分正确和有效。从1983~1995年的12年间,该公司成功地规避了在英国应缴纳的8000多万美元的税款。

    (2)住所的转移。与住所的避免不同,住所的转移必须三思而后行。因为一公司若想实现整体搬家,到他国重新安营扎寨,是非常困难的。首先,公司带不走厂房、土地;其次,对某些重型成套设备或固定设施的高额拆装成本也使其望而却步;况且,还有变卖它们仍要交税等种种不利因素。所以,一般还是不应出此下策。

    (3)其他流动方式。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法人还可以通过一些中介形式达到由人的流动所形成的效果。

    ①信箱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利用。信箱公司(Letter-box Com-pany),是指一个仅在某个国家中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和登记注册手续的公司,而实际工商活动却是在别的国家中进行的。这类公司是典型的避税地公司,其表现形式各种各样,主要是控股公司、金融公司、保险公司、贸易公司等。其他公司是指那些在提供税收优惠待遇或财政补贴的国家建立的公司,它可把盈利公司的利润转移走,达到隐藏利润,转移税负的目的。

    ②中介业务的利用。利用中介业务与利用信箱公司不太一样,它是通过在所得来源所在地或利润来源所在地与最终所得人或受益人设置一个中心机构或积累中心。这一中心通常处于一个纯粹的避税地,或具有特殊税收优惠,或签订了对预提税有利的条款。当该中心机构收入和利润积累到一定程度和规模时,可用以再投资或作它用。

    中介业务在税收筹划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作用主要体现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动产以及证券的收入等。

    (二)人的非流动

    人的非流动是指纳税人并不离开本国,也不需要使自己成为移民,而是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相应的机构,将自己获得的收入或财产进行分割,从而达到回避税收管辖权,减轻税负的目的。

    人的非流动主要是采用信托或其他信托协议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纳税人通过采用信托的形式,将其一部分所得或财产转交给另一国(通常是国际避税地国家和地区)的信托公司代管,从而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原所有人的分离,消除人与物之间的某种联系,但又使分离出去的财产或所得仍受法律保护,并以此达到躲避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目的。

    例如,一个高税国的企业纳税人可以在某个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的国际避税地建立一个控股信托公司。企业把世界各地赚来的收入或财产,都归到这个信托公司名下,这样就可以达到以下目的:第一,把低税率国家的收入转移到避税地,可以逃避应向居住国政府补缴外国所得税抵免后的差额的那一部分税款。第二,把聚集各地的收入进行再投资或买卖当地的股票,这部分消极投资所得又可以享受免征消极所得税的好处。

    在实际税收筹划活动中,除了信托形式外,还有其他类似形式。如一国纳税义务人与其一银行签订信托合约,该银行受托替该纳税人收取利息。当纳税人在该受托银行所在国支付利息,而所在国又签订有税收双边协议时,按此协议规定,利息扣缴税率享有优惠待遇,则该纳税人即可获得减免税好处。   (正保会计网校)

    (三)物的流动

    物的流动指跨国纳税人利用物的流动,包括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虽不像人员流动那样直接明了,可在国际税收筹划中却与人的流动有异曲同工之处,在某些国际税收筹划中,可能比人的流动产生更大的效益。因为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比较隐藏,不易被税务当局发现,所以这种方法越来越受到跨国纳税人的重视,成为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之一。

    1.常设机构法。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场所。一个企业在对外投资时,有许多组织形式供选择,它既可以设立子公司,也可以设立常设机构。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设立常设机构具有更大的优势。因为许多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仿效《经济发展组织范本》,规定了大量免征税收的常设机构活动,为了躲避税收,纳税人就可以把需要储存或加工的货物转移到对常设机构有免税规定的国家中去。

    (1)利用常设机构转移货物和劳务。

    ①转移货物。各国税法中有许多特殊规定,特别是在国家之间的税收条约或协议中有许多大量减免的经营形式存在,给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企业为了躲避税收可以把需要储存或加工的货物转移到对常设机构有免税的国家中去。因为企业有权在世界各地建立许多常设机构,其中一些常设机构就是专门从事免税经营活动的。

    ②转移劳务。转移劳务的税收筹划主要指总机构向常设机构或常设机构之间相互提供的,属于按规定不予扣除的支出。转移劳务支出由于不准许从被转入机构的所得内扣除,因此,可以被高税国的转出机构加以利用,进行税收筹划。

    (2)利用常设机构转移利息、费用、利润。

    ①转移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利息是为使用借贷资本而支付的款项;特许权使用费是对使用专业技术、知识等的报酬。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支付,比如使用非专利化的专有技术、知识、商业秘密、商誉等所支付的费用。所有这些费用,都可由一个法人的不同机构支付。

    按照国际惯例,对总机构支付给驻外常设机构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者驻外常设机构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允许作为成本扣除。因为总机构和常设机构之间十分容易通过相互之间的资金、技术援助转移成本和利润。禁止它们之间的这种类似独立法人之间的转让,是为了防止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不合理支付。然而这种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并不十分有效,纳税人往往能够以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形式达到转移利息,躲避税收的目的。例如,总机构可以通过某一金融机构和技术服务中心,向自己的驻外机构提供财力和技术上的援助。这种援助有时可以采取完全虚拟的形式提供,而接受虚拟援助的海外机构就可以从容地将这些费用计入成本,冲减利息,减少纳税。

    ②转移利润。跨国纳税人在国外设置常设机构,势必会发生如何将利润在总机构和常设机构之间分配的问题。由于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分配至少要受两个国家利益差异的影响,分配方法往往有很大差异,这就为纳税人转移利润,减轻税负提供了机会。

    ③转移管理费用。一个企业法人的总机构通常情况下总是设在其母国,起着管理中心的作用,对各驻外常设机构提供各种有用的管理服务,并向各常设机构直接分摊管理费用,这就给纳税人通过抬高或压低分配管理费用的办法达到转移利润、减少税负创造了条件。尽管有关管理费用如何在总机构和常设机构之间分配的问题,有些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有具体的规定,但规定总有不完善的地方,从而使纳税人有机会利用管理费用分配方法和分配标准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3)利用常设机构转移财产。一个企业法人常常可以在许多国家设立常设机构,也可以将财产在总机构与常设机构或常设机构之间进行转移,这样跨国纳税人就可以利用转出机构与转入机构所在国的不同税负和对营业财产不同的评估和计算方法,进行财产转移,尽景减少现在或将来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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