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不能忽视的筹划资源
改变税种,降低税率,缩小税基,用足优惠,递延纳税等方法,是筹划人员进行纳税筹划时经常使用的方法;此外,从筹资、投资和经营活动角度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筹划,把纳税筹划作为企业整体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备受筹划专家推崇。然而,在实际纳税筹划中,还有一种不能忽视的重要筹划资源-资质,如果运用得当,也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资质是纳税人从事某种经营行为的资格,有没有特定的资格,会影响企业的税负。因此,通过筹划资质,间接影响税负也就成了一种筹划方法。
比如:顺发公司在销售电子通信设备的同时,负责建设厂房并安装设备。假设双方签订的工程总包合同载明:设备价款100万元,安装费用50万元,厂房建安费20万元。此项合同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5.3万元,其中销售设备可抵扣11.9万元,其他可抵扣3.7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征收流转税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并且在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时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则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如果顺发公司没有当地建委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则上述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应纳增值税=(100+20+50)×17% -15.3=13.6(万元),城建税=13.6×7%=0.95(万元),教育费附加=13.6×3%=0.41(万元),税负总额为14.96万元,总体税负率8.8%.若顺发公司具有当地建委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并按上述规定签订合同,则其销售设备应纳增值税=100×17%-11.9= 5.1(万元),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应纳营业税=(50+20)×3%=2.1(万元),两者应纳城建税0.5万元,教育费附加0.22万元,税负总额为 7.92万元,总体税负率4.7%.通过计算可以看出,企业具有资质较没有资质可节约税负14.96-7.92=7.04(万元),总体税负率可降低 4.1%,节税效果非常明显。没有资质的此类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取得资质,合理合法地降低税负,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再如:一些提供城市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对这部分收入征什么税,资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若利民供水公司每年收取入网费800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工程施工,且有相应的建筑资质,经公司申请,其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分别如实记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单就入网费收入,应纳营业税=800×3%=24(万元),城建税1.68万元,教育费附加 0.72万元,税负总额为26.4万元。
若利民供水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工程施工,且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而是另设一工程公司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则其入网费收入只能作为价外费用,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800÷(1+6%)×6%=45.28(万元),城建税3.17万元,教育费附加1.36万元,税负总额为49.81 万元。
工程交所属工程公司施工时,为降低税负,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假设工料各占一半,则工程公司应纳营业税=800×50%×3%=12(万元),城建税0.84万元,教育费附加0.36万元,税负总额为13.2万元。
经过上述计算分析可知,供水公司具有资质较没有资质另设工程公司施工,单就入网费收入,可降低税负49.81+13.2-26.4=36.61(万元),总体税负率降低4.6%,节税效果异常显著。当然,在选择筹划方案时,也不能把税负最低作为决策的惟一依据,如果利民公司拟上市,为精干突出主业,规范关联交易,减少上市过程中的障碍,另设工程公司施工也未尝不可。
又如:《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纳税人是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成为能否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分水岭,直接决定了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多寡。
假设某非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楼一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取得经营收入1500万元,支付地价款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 500万元,开发费用200万元,相关税金90万元,则其扣除项目金额990万元,增值额510万元,增值率52%,应纳土地增值税510×40%- 990×5%=154.5(万元)。
若上述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条件相同,则扣除项目金额=990+(200+500)×20%=1130(万元),增值额=1500-1130=370(万元),增值率为33%,应纳土地增值税=370×30%=111(万元)。
一样的收入,相同的成本费用和税金,由于纳税人的身份不同,导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少缴土地增值税154.5-111=43.5(万元),从税率和税基两方面降低税负,再次印证了资质是纳税筹划不可忽视的重要资源。
上述举例仅是笔者在纳税筹划中就资质筹划方面举的典型个案,现实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销售自产的软件和集成产品的增值税优惠以及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作主要原料产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均与资质资源筹划异曲同工,殊途同归。
资质是纳税人从事某种经营行为的资格,有没有特定的资格,会影响企业的税负。因此,通过筹划资质,间接影响税负也就成了一种筹划方法。
比如:顺发公司在销售电子通信设备的同时,负责建设厂房并安装设备。假设双方签订的工程总包合同载明:设备价款100万元,安装费用50万元,厂房建安费20万元。此项合同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5.3万元,其中销售设备可抵扣11.9万元,其他可抵扣3.7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征收流转税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并且在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时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则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如果顺发公司没有当地建委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则上述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应纳增值税=(100+20+50)×17% -15.3=13.6(万元),城建税=13.6×7%=0.95(万元),教育费附加=13.6×3%=0.41(万元),税负总额为14.96万元,总体税负率8.8%.若顺发公司具有当地建委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并按上述规定签订合同,则其销售设备应纳增值税=100×17%-11.9= 5.1(万元),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应纳营业税=(50+20)×3%=2.1(万元),两者应纳城建税0.5万元,教育费附加0.22万元,税负总额为 7.92万元,总体税负率4.7%.通过计算可以看出,企业具有资质较没有资质可节约税负14.96-7.92=7.04(万元),总体税负率可降低 4.1%,节税效果非常明显。没有资质的此类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取得资质,合理合法地降低税负,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再如:一些提供城市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对这部分收入征什么税,资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若利民供水公司每年收取入网费800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工程施工,且有相应的建筑资质,经公司申请,其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分别如实记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单就入网费收入,应纳营业税=800×3%=24(万元),城建税1.68万元,教育费附加 0.72万元,税负总额为26.4万元。
若利民供水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工程施工,且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而是另设一工程公司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则其入网费收入只能作为价外费用,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800÷(1+6%)×6%=45.28(万元),城建税3.17万元,教育费附加1.36万元,税负总额为49.81 万元。
工程交所属工程公司施工时,为降低税负,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假设工料各占一半,则工程公司应纳营业税=800×50%×3%=12(万元),城建税0.84万元,教育费附加0.36万元,税负总额为13.2万元。
经过上述计算分析可知,供水公司具有资质较没有资质另设工程公司施工,单就入网费收入,可降低税负49.81+13.2-26.4=36.61(万元),总体税负率降低4.6%,节税效果异常显著。当然,在选择筹划方案时,也不能把税负最低作为决策的惟一依据,如果利民公司拟上市,为精干突出主业,规范关联交易,减少上市过程中的障碍,另设工程公司施工也未尝不可。
又如:《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纳税人是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成为能否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分水岭,直接决定了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多寡。
假设某非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楼一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取得经营收入1500万元,支付地价款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 500万元,开发费用200万元,相关税金90万元,则其扣除项目金额990万元,增值额510万元,增值率52%,应纳土地增值税510×40%- 990×5%=154.5(万元)。
若上述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条件相同,则扣除项目金额=990+(200+500)×20%=1130(万元),增值额=1500-1130=370(万元),增值率为33%,应纳土地增值税=370×30%=111(万元)。
一样的收入,相同的成本费用和税金,由于纳税人的身份不同,导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少缴土地增值税154.5-111=43.5(万元),从税率和税基两方面降低税负,再次印证了资质是纳税筹划不可忽视的重要资源。
上述举例仅是笔者在纳税筹划中就资质筹划方面举的典型个案,现实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销售自产的软件和集成产品的增值税优惠以及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作主要原料产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均与资质资源筹划异曲同工,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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