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外商在我国的避税手法
自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贸易活动日益扩大,外商来我国投资办厂越来越多,涉及国际税收方面的问题不断增加,国际间逃避税的现象也在我国出现。这不仅破坏了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同时还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损害国家的权益。为了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维护我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加强对外商避税手法的研究将有助于反避税工作的开展。
外商避税手法花样繁多,几乎是无孔不入。其主要作法有:
1.外商利用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权和国外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高价进口生产用原辅材料,低价经销出口产品,赚取进销差价。
例如:扬州XXXX有限公司是由香港XXXX有限公司和扬州XX厂合资经营的,双方投资各占注册资本的50%,该合营公司的总经理由港方人员担任。起初由港方负责合营公司的筹建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这一段时间内,该港商从香港XX有限公司进口了7 4万美元的原辅材料,后来由于在港方管理期间发生严重亏损,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改由中方管理合营企业。中方就生产上所需的进口原辅材料直接向外商购买,其价格比原港方进口的要便宜40%左右,而港商在那段时间里通过进口原辅材料,已经赚取了25.3万美元的商业利润。
又例:扬州XX有限公司是由日本XX编织材式会社、江都县XX工业公司和中国银行XX信托咨询公司三家合资经营的。该合营公司由外方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销售活动。由于公司出日产品的定价权控制在外方手里,外方将合营公司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交易价格50%的低价销给外方的关联公司,造成该合营公司自开业三年这段时间内不是微利,就是亏损,而外方则赚取了较高的商业利润。
2.有些外方通过进口设备价格,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①在合营合同中,中外双方投资的房屋设备等作价都很高,人为地加大投资额,虚增固定资产,以达到多计提折旧,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②有的外商通过买卖投资企业所需引进的设备,从中渔利。还有的外商以旧设备冒充新设备,以残次设备冒充完好设备,将已经淘汰过时的设备冒充先进设备,而这些都按新设备计价,不仅影响了合营企业的正常生产,同时也使合营企业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
例如:扬州XXXX有限公司是由宝应县XX工业公司和香港XXX洋行合资经营的,其所需进口再生革生产设备是香港XXX洋行在台湾购买的旧设备,总价38.2万美元,其中港商赚去13.4万美元。而合营公司安装了港商所购的设备后,一直不能正常生产,致使合营公司几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3.通过设立100%控股的外资企业,转移利润。
一些国外厂商利用我国沿海地区交通便利、信息灵敏、劳动力廉价和政策优惠等优势,将部分生产活动从国内或其他地区转移到我国的沿海地区。这些外资企业多数是“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企业本身在境外没有独立的购销网和购销渠道,多要依靠境外的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为其代购原材料和包销产品。由于是集团公司内部的产品转移,所以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公司的结算多采用内部定价,通过提高原材料价格,压低产品价格的办法来逃避我国税收。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怪现象,企业产品销路不成问题,生产也处于饱和状态,但企业表现为亏损、或虽有利润但获利水平较低,然而,尽管企业亏损或微利,但生产规模并不呈现萎缩,反而不断扩大。
例如:厦门某新潮手套有限公司,是美国XX兄弟股份公司独家投资,在厦门湖里工业区举办的独资企业,主要生产各式手套,其母公司是美国有名的手套生产和销售公司,在世界市场上占有率较高。该企业产品全部由母公司包销,所需原材料全部由母公司与国内、外材料供应商店签定合同购买,并提供给该企业,该企业不设供销部门,根据母公司的定单生产,产品直接运往美国、加拿大、西欧等国销售。出口产品价格完全是母公司制定的内部结算价。结算价按工时计算,每打手套有标准的工时定额,平均计算每打手套工时费用为3.3美元,再加上工厂管理费等,母公司以每打手套6.6美元的价格支付企业,这个价格基本上是生产成本,没有利润。该企业的利润主要是由母公司以美元与其结算的加工费调剂成人民币所形成的调剂汇总利益。
4.合营、合作企业的外方通过承包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独自获取经营利润。
目前,一些合营、合作企业也实行承包经营,对于“两头在外”的企业一般由外方承包。通过承包,虽然保证了中方每年有一定数额的收入,但也为承包方转移利润提供了条件。
例如,深圳XX针织实业有限公司开业后由合资外方承包,每年向合资中方上缴4 0.8万港元的承包费。某年该企业的销售收入为7453884港元,成本为73 38443港元,成本利润率仅为1.57%。企业的产品大部分由外方在中国境外包销,其出口产品价格与同行业深圳XX有限公司销售给第三方的价格水平相比,低30~40%,因是外方承包,中方无权干涉,只能听凭外方转移利润,让所得税自由流失。
5.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应税所得。
在相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货物购销和财务收支的不正常计价,转移应税所得,这是外商进行避税的普遍做法。
我国某经济特区有一家电子有限公司S,其母公司T设在香港。T公司还在这个特区设立另一家子公司K,T公司向S公司购进2万台录音机,但没有出境,直接加价2 0%转销给K公司。母公司T要S公司收到K公司货款后,将300万元价差汇给T公司,把本应由S公司取得的利润转移到境外。
还有一家联兴鞋业有限公司,其母公司P设在日本,P公司在台湾设一家子公司M. M又在香港设一家子公司N.联兴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和产成品销售均按照N公司提供订单载明的数量、价格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结算。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联兴公司工缴费收入远远低于加工成本支出,年年亏损,实际上,联兴公司的制鞋利润全部转移到了N公司,同时逃避了所得税。
转让定价不仅反映在商品购销活动之中,而且在资金借贷、专业劳务、无形资产转让以及管理费用分摊等方面也有反映。譬如,外商投资企业列支境外母公司或总机构开具的费用清单或以协议中确定提取比例为依据,金额较大,而且多有不实之处。协作费是否真实、合理,往往难于稽核。
6.在引进项目的合同中,将应税项目纳入免税项目。
在有些引进项目上,由于中方谈判人员无经验或其他原因,外商在中方默认的前提下,将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工程款等项目都纳入设备价款中,合同价款仅反映设备总价,连技术服务或安装作业也有人数,没有金额,外商通过签定这样的合同,逃避了应负担的我国税收。
例如,有的引进项目合同中,将专有技术使用费不单列出,而是分散在技术文件、人员、培训、技术服务等费用中,逃避预提所得税。
7.利用承包工程进行避税。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许多外国公司纷纷来我国从事承包工程、提供劳务作业。对这些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国家在税收政策上本着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允许其扣除70%的设备、材料费用、仅就其余的30%的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目前,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主要有两种方式。
①外国公司(非集团公司)对工程进行总承包(即包工包料)。他们在与我国内工程发包单位商定了工程总价格的前提下,分别签定工程材料供应合同和工程劳务合同,利用我国内工程发包单位不熟悉国际市场行情,缺乏公平价格信息,只注重工程总价款的弱点,有意提高工程材料供应合同的价款,压低工程安装合同的价款(在缴税时,外方提出工程材料价款是垫付款,要求扣除),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例如:香港XX公司在一个承包工程项目中,工程材料供应合同的价款是工程总价款的97%,而工程安装合同的价款为3%,低于我国内同行业的4~5倍。
②外国的集团公司或联属企业内具有独立法人实体的两个公司共同承包一个工程项目,其中一个公司与发包单位签定工程材料供应合同,另一个与发包单位签定工程安装合同,他们通过这种应包方式,在内部相互转移商品、劳务的价款进行避税。
一般来说,外国公司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与我国内的同行业相比,是比较强、比较高的,工程安装的取费标准应高于我国内的同行业;但是,他们有意压低工程安装的收费标准,目的就是要人为地加大工程材料的价格,因为工程材料的价款内大约含20~35%的毛利润,从而逃避了所得税。
8.利用我国对汇出利润的规定避税。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外方分得利润汇出境外要缴纳汇出利润的所得税,不汇出的不纳税。针对这项规定,有些合资、外资企业采取种种手法将利润转移国外,躲避我国的税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有些企业属非创汇型企业。自身外汇不平衡,在年终进行利润分配时,由于自有外汇不足,按照其合同规定,外方投资者的利润只能全部或部分以人民币的形式体现。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外方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暂不汇出,而是转入其设在我国境内的其他相关企业的帐户内暂存,经过一段时间后,再转入另一个企业的帐户,这样经过若干次空间上的转移,使税务机关失去对此项所得的跟踪与监控,然后通过某种途径兑换成外币,并以其他名义(如个人名义)邮汇或携带出境,最终躲避我国税务机关对该项收益的征收。
②有些企业的投资外方在年度中间来华期间,以个人借款名义从合资企业内取走相当或大于其年终可能分得的利润的外币,除在国内花费极小部分外,绝大多数都随身带出境外。这样,该企业年终分配利润时,其外方应分得的利润只能抵须从企业的借款,自然就没有利润的汇出,这也同样避开了我国应征的税款。
③两个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之间有某些事务上的联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当其中一个企业已处于经营时期时,另一个企业尚处于开办时期,这样当前者分得年终利润时,由于其与后者之间的默契,也会将其所得的利润以借款方式借给后者,做为其股本的投入,而不汇出境外。而后者则可能在国外以还款或其他方式对前者予以补偿,这就避免了汇出利润所得税的征收。
9.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内企业避税。
由于外商投资者企业已享受国家特殊的优惠照顾,他们生产的产品出口,不能按国内企业出口规定退税。但有的外商(包括代理人、中介人和部分“三资”企业中的外商代表)打着为国内企业增加投资,引进设备的旗号,千万百计地国内企业,与国内企业合谋,将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转由国内企业出口,或国内企业转让商标通过中介人在别的企业出口,以谋求退税。甚至有的外商专门从事以“投资”、“办厂”为诱饵,以索取出口退税凭证为条件,来要挟“招商外资”心切的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出口退税的便利条件。
10.利用税法的优惠条款。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外国人在我国举办生产性企业,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负低于老市区,老市区又低于一般地区,差幅最大可达500[(30%-15%)÷30%],这给外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避税机会,我国经济技术开发区象雨后春笋一样到处涌现,使众多的外国投资者竞相趋之。这属于对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的利用。
还有对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在我国,税负最轻的是港口码头建设的投资(税率15%,以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减半5年),较轻的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征3年),而得不到轻税优惠的是那些非生产性企业。
国家政策意愿是针对新办企业起步时困难较多,有必要在税收上给予扶植,结果不少外商钻税法的空子,不断地换牌设厂谋得免税和减税。
据调查,深圳市10多年来累计登记开办的外资、合资企业近万家,但实际经营的不足2/3,另外的1/3强除极小部分转产或停产外,大多数在免税期满后,通过换招牌又变成了新办企业,从而再次享受免税。
例如:有一家合资企业针织厂,生产各式针织成衣。某年产值1300万元,盈利120万元。刚好年底减免税期满,企业早有准备,于年中就扩建了厂房,把印染车间划出去另建一个印染厂,并添购了大园机,跟原先工厂的生产流程基本相同,只是规模扩大了。新厂的营业利润约占原企业的80%,重新享受减免税期的优惠待遇。
再如:深圳市罗湖区有一家合资厂,从开办至今已有10多年的历史,按理应该是前两年免税,后10多年都纳税,可实际情况是,该厂前后4次更换厂名,3次搬迁厂址,使企业迟迟未进入纳税期,可谓是外商在我国投资避税的典例。
根据一般规律,利润从高税国间低税国转移,这就是“税向低处流”。在涉外税负如此之低的我国,为什么会大量存在避税现象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企业管理大权旁落给外国投资者。以我国合资企业为例,中方股东多半是国有或集体企业的代表,一般不会把利润转移到境外,外方股东多半是私人投资者,避税可以得到直接的个人好处。目前许多三资企业,特别是那些两头在外的企业,购销两权多半由外方控制,避税更容易发生;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如果通过高进低出的手段把利润转移到境外,即使在境外补交了一笔“税差”,也能赚到税后所得的大头;外方独资企业,在中国避免纳税,不等于在境外一定要补交税款,如果母公司是设在香港那样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地区或其他避税地,由于它们对境外汇入的利润不征税,这笔应交的税款自然攫为己有。
总之,外商企业不择手段的避税已较严重地影响了我们的税收。据调查,目前外资企业的亏损面高达1/3,如果扣除外资企业中内销产品的利润,其亏损面更大,利润率更低,应纳税款更少。在我国工资水平很低(不足香港的1/10),土地等费用也很低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显然是不正常的。通过对亏损的三资企业作进一步分析的时候发现,有的是新办企业,有的间隔出现亏损,更多的则是连续多年亏损。众所周知,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亏损特别是连年亏损就意味着面临破产,其生产经营的规模反而越来越大,实际上,在我国的公司亏损了,而作为跨国公司的整体是盈利的,这反映在税收上,我们应该能征到税的现在征不到了;有的企业因连年亏损,连纳税期都进入不了。跨国公司的避税作为一种国际现象存在于我国并不奇怪,但像在我国那样进行普遍的避税恐怕在国际上也是少见的。我国税务管理人员曾调查过一些合资和外资企业,当问及外销产品的价格是否对任何第三者适用时,他们几乎一致的回答是“只对境外的关联公司,不适用于任何第三者”,当问及有的企业为什么有的年度有利润,有的年度没有利润时,他们更干脆的回答,有没有利润决定于中国境外的总公司,总公司要我们有利润我们就有利润,要我们没有利润我们就没有利润。为什么外方企业的管理者那么坦率,那么直言不讳,说穿了就是因为我国现行税法中还有许多漏洞,基本上没有反避税条款,对他们的避税是奈何不了的。
外商避税手法花样繁多,几乎是无孔不入。其主要作法有:
1.外商利用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权和国外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高价进口生产用原辅材料,低价经销出口产品,赚取进销差价。
例如:扬州XXXX有限公司是由香港XXXX有限公司和扬州XX厂合资经营的,双方投资各占注册资本的50%,该合营公司的总经理由港方人员担任。起初由港方负责合营公司的筹建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这一段时间内,该港商从香港XX有限公司进口了7 4万美元的原辅材料,后来由于在港方管理期间发生严重亏损,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改由中方管理合营企业。中方就生产上所需的进口原辅材料直接向外商购买,其价格比原港方进口的要便宜40%左右,而港商在那段时间里通过进口原辅材料,已经赚取了25.3万美元的商业利润。
又例:扬州XX有限公司是由日本XX编织材式会社、江都县XX工业公司和中国银行XX信托咨询公司三家合资经营的。该合营公司由外方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销售活动。由于公司出日产品的定价权控制在外方手里,外方将合营公司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交易价格50%的低价销给外方的关联公司,造成该合营公司自开业三年这段时间内不是微利,就是亏损,而外方则赚取了较高的商业利润。
2.有些外方通过进口设备价格,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①在合营合同中,中外双方投资的房屋设备等作价都很高,人为地加大投资额,虚增固定资产,以达到多计提折旧,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②有的外商通过买卖投资企业所需引进的设备,从中渔利。还有的外商以旧设备冒充新设备,以残次设备冒充完好设备,将已经淘汰过时的设备冒充先进设备,而这些都按新设备计价,不仅影响了合营企业的正常生产,同时也使合营企业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
例如:扬州XXXX有限公司是由宝应县XX工业公司和香港XXX洋行合资经营的,其所需进口再生革生产设备是香港XXX洋行在台湾购买的旧设备,总价38.2万美元,其中港商赚去13.4万美元。而合营公司安装了港商所购的设备后,一直不能正常生产,致使合营公司几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3.通过设立100%控股的外资企业,转移利润。
一些国外厂商利用我国沿海地区交通便利、信息灵敏、劳动力廉价和政策优惠等优势,将部分生产活动从国内或其他地区转移到我国的沿海地区。这些外资企业多数是“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企业本身在境外没有独立的购销网和购销渠道,多要依靠境外的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为其代购原材料和包销产品。由于是集团公司内部的产品转移,所以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公司的结算多采用内部定价,通过提高原材料价格,压低产品价格的办法来逃避我国税收。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怪现象,企业产品销路不成问题,生产也处于饱和状态,但企业表现为亏损、或虽有利润但获利水平较低,然而,尽管企业亏损或微利,但生产规模并不呈现萎缩,反而不断扩大。
例如:厦门某新潮手套有限公司,是美国XX兄弟股份公司独家投资,在厦门湖里工业区举办的独资企业,主要生产各式手套,其母公司是美国有名的手套生产和销售公司,在世界市场上占有率较高。该企业产品全部由母公司包销,所需原材料全部由母公司与国内、外材料供应商店签定合同购买,并提供给该企业,该企业不设供销部门,根据母公司的定单生产,产品直接运往美国、加拿大、西欧等国销售。出口产品价格完全是母公司制定的内部结算价。结算价按工时计算,每打手套有标准的工时定额,平均计算每打手套工时费用为3.3美元,再加上工厂管理费等,母公司以每打手套6.6美元的价格支付企业,这个价格基本上是生产成本,没有利润。该企业的利润主要是由母公司以美元与其结算的加工费调剂成人民币所形成的调剂汇总利益。
4.合营、合作企业的外方通过承包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独自获取经营利润。
目前,一些合营、合作企业也实行承包经营,对于“两头在外”的企业一般由外方承包。通过承包,虽然保证了中方每年有一定数额的收入,但也为承包方转移利润提供了条件。
例如,深圳XX针织实业有限公司开业后由合资外方承包,每年向合资中方上缴4 0.8万港元的承包费。某年该企业的销售收入为7453884港元,成本为73 38443港元,成本利润率仅为1.57%。企业的产品大部分由外方在中国境外包销,其出口产品价格与同行业深圳XX有限公司销售给第三方的价格水平相比,低30~40%,因是外方承包,中方无权干涉,只能听凭外方转移利润,让所得税自由流失。
5.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应税所得。
在相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货物购销和财务收支的不正常计价,转移应税所得,这是外商进行避税的普遍做法。
我国某经济特区有一家电子有限公司S,其母公司T设在香港。T公司还在这个特区设立另一家子公司K,T公司向S公司购进2万台录音机,但没有出境,直接加价2 0%转销给K公司。母公司T要S公司收到K公司货款后,将300万元价差汇给T公司,把本应由S公司取得的利润转移到境外。
还有一家联兴鞋业有限公司,其母公司P设在日本,P公司在台湾设一家子公司M. M又在香港设一家子公司N.联兴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和产成品销售均按照N公司提供订单载明的数量、价格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结算。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联兴公司工缴费收入远远低于加工成本支出,年年亏损,实际上,联兴公司的制鞋利润全部转移到了N公司,同时逃避了所得税。
转让定价不仅反映在商品购销活动之中,而且在资金借贷、专业劳务、无形资产转让以及管理费用分摊等方面也有反映。譬如,外商投资企业列支境外母公司或总机构开具的费用清单或以协议中确定提取比例为依据,金额较大,而且多有不实之处。协作费是否真实、合理,往往难于稽核。
6.在引进项目的合同中,将应税项目纳入免税项目。
在有些引进项目上,由于中方谈判人员无经验或其他原因,外商在中方默认的前提下,将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工程款等项目都纳入设备价款中,合同价款仅反映设备总价,连技术服务或安装作业也有人数,没有金额,外商通过签定这样的合同,逃避了应负担的我国税收。
例如,有的引进项目合同中,将专有技术使用费不单列出,而是分散在技术文件、人员、培训、技术服务等费用中,逃避预提所得税。
7.利用承包工程进行避税。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许多外国公司纷纷来我国从事承包工程、提供劳务作业。对这些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国家在税收政策上本着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允许其扣除70%的设备、材料费用、仅就其余的30%的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目前,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主要有两种方式。
①外国公司(非集团公司)对工程进行总承包(即包工包料)。他们在与我国内工程发包单位商定了工程总价格的前提下,分别签定工程材料供应合同和工程劳务合同,利用我国内工程发包单位不熟悉国际市场行情,缺乏公平价格信息,只注重工程总价款的弱点,有意提高工程材料供应合同的价款,压低工程安装合同的价款(在缴税时,外方提出工程材料价款是垫付款,要求扣除),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例如:香港XX公司在一个承包工程项目中,工程材料供应合同的价款是工程总价款的97%,而工程安装合同的价款为3%,低于我国内同行业的4~5倍。
②外国的集团公司或联属企业内具有独立法人实体的两个公司共同承包一个工程项目,其中一个公司与发包单位签定工程材料供应合同,另一个与发包单位签定工程安装合同,他们通过这种应包方式,在内部相互转移商品、劳务的价款进行避税。
一般来说,外国公司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与我国内的同行业相比,是比较强、比较高的,工程安装的取费标准应高于我国内的同行业;但是,他们有意压低工程安装的收费标准,目的就是要人为地加大工程材料的价格,因为工程材料的价款内大约含20~35%的毛利润,从而逃避了所得税。
8.利用我国对汇出利润的规定避税。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外方分得利润汇出境外要缴纳汇出利润的所得税,不汇出的不纳税。针对这项规定,有些合资、外资企业采取种种手法将利润转移国外,躲避我国的税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有些企业属非创汇型企业。自身外汇不平衡,在年终进行利润分配时,由于自有外汇不足,按照其合同规定,外方投资者的利润只能全部或部分以人民币的形式体现。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外方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暂不汇出,而是转入其设在我国境内的其他相关企业的帐户内暂存,经过一段时间后,再转入另一个企业的帐户,这样经过若干次空间上的转移,使税务机关失去对此项所得的跟踪与监控,然后通过某种途径兑换成外币,并以其他名义(如个人名义)邮汇或携带出境,最终躲避我国税务机关对该项收益的征收。
②有些企业的投资外方在年度中间来华期间,以个人借款名义从合资企业内取走相当或大于其年终可能分得的利润的外币,除在国内花费极小部分外,绝大多数都随身带出境外。这样,该企业年终分配利润时,其外方应分得的利润只能抵须从企业的借款,自然就没有利润的汇出,这也同样避开了我国应征的税款。
③两个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之间有某些事务上的联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当其中一个企业已处于经营时期时,另一个企业尚处于开办时期,这样当前者分得年终利润时,由于其与后者之间的默契,也会将其所得的利润以借款方式借给后者,做为其股本的投入,而不汇出境外。而后者则可能在国外以还款或其他方式对前者予以补偿,这就避免了汇出利润所得税的征收。
9.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内企业避税。
由于外商投资者企业已享受国家特殊的优惠照顾,他们生产的产品出口,不能按国内企业出口规定退税。但有的外商(包括代理人、中介人和部分“三资”企业中的外商代表)打着为国内企业增加投资,引进设备的旗号,千万百计地国内企业,与国内企业合谋,将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转由国内企业出口,或国内企业转让商标通过中介人在别的企业出口,以谋求退税。甚至有的外商专门从事以“投资”、“办厂”为诱饵,以索取出口退税凭证为条件,来要挟“招商外资”心切的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出口退税的便利条件。
10.利用税法的优惠条款。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外国人在我国举办生产性企业,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负低于老市区,老市区又低于一般地区,差幅最大可达500[(30%-15%)÷30%],这给外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避税机会,我国经济技术开发区象雨后春笋一样到处涌现,使众多的外国投资者竞相趋之。这属于对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的利用。
还有对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在我国,税负最轻的是港口码头建设的投资(税率15%,以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减半5年),较轻的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征3年),而得不到轻税优惠的是那些非生产性企业。
国家政策意愿是针对新办企业起步时困难较多,有必要在税收上给予扶植,结果不少外商钻税法的空子,不断地换牌设厂谋得免税和减税。
据调查,深圳市10多年来累计登记开办的外资、合资企业近万家,但实际经营的不足2/3,另外的1/3强除极小部分转产或停产外,大多数在免税期满后,通过换招牌又变成了新办企业,从而再次享受免税。
例如:有一家合资企业针织厂,生产各式针织成衣。某年产值1300万元,盈利120万元。刚好年底减免税期满,企业早有准备,于年中就扩建了厂房,把印染车间划出去另建一个印染厂,并添购了大园机,跟原先工厂的生产流程基本相同,只是规模扩大了。新厂的营业利润约占原企业的80%,重新享受减免税期的优惠待遇。
再如:深圳市罗湖区有一家合资厂,从开办至今已有10多年的历史,按理应该是前两年免税,后10多年都纳税,可实际情况是,该厂前后4次更换厂名,3次搬迁厂址,使企业迟迟未进入纳税期,可谓是外商在我国投资避税的典例。
根据一般规律,利润从高税国间低税国转移,这就是“税向低处流”。在涉外税负如此之低的我国,为什么会大量存在避税现象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企业管理大权旁落给外国投资者。以我国合资企业为例,中方股东多半是国有或集体企业的代表,一般不会把利润转移到境外,外方股东多半是私人投资者,避税可以得到直接的个人好处。目前许多三资企业,特别是那些两头在外的企业,购销两权多半由外方控制,避税更容易发生;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如果通过高进低出的手段把利润转移到境外,即使在境外补交了一笔“税差”,也能赚到税后所得的大头;外方独资企业,在中国避免纳税,不等于在境外一定要补交税款,如果母公司是设在香港那样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地区或其他避税地,由于它们对境外汇入的利润不征税,这笔应交的税款自然攫为己有。
总之,外商企业不择手段的避税已较严重地影响了我们的税收。据调查,目前外资企业的亏损面高达1/3,如果扣除外资企业中内销产品的利润,其亏损面更大,利润率更低,应纳税款更少。在我国工资水平很低(不足香港的1/10),土地等费用也很低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显然是不正常的。通过对亏损的三资企业作进一步分析的时候发现,有的是新办企业,有的间隔出现亏损,更多的则是连续多年亏损。众所周知,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亏损特别是连年亏损就意味着面临破产,其生产经营的规模反而越来越大,实际上,在我国的公司亏损了,而作为跨国公司的整体是盈利的,这反映在税收上,我们应该能征到税的现在征不到了;有的企业因连年亏损,连纳税期都进入不了。跨国公司的避税作为一种国际现象存在于我国并不奇怪,但像在我国那样进行普遍的避税恐怕在国际上也是少见的。我国税务管理人员曾调查过一些合资和外资企业,当问及外销产品的价格是否对任何第三者适用时,他们几乎一致的回答是“只对境外的关联公司,不适用于任何第三者”,当问及有的企业为什么有的年度有利润,有的年度没有利润时,他们更干脆的回答,有没有利润决定于中国境外的总公司,总公司要我们有利润我们就有利润,要我们没有利润我们就没有利润。为什么外方企业的管理者那么坦率,那么直言不讳,说穿了就是因为我国现行税法中还有许多漏洞,基本上没有反避税条款,对他们的避税是奈何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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