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的成因、实施途径与原则——现代企业有权进行税收筹划
一、现代企业的四大基本权利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现代企业的根本任务,就是依据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和流通,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然而,现代企业作为法人也具有一定的“人权”,这里的权,即权利。它与权力一词有着原则的区别,在英文里,权利一词为“right”,而权力一词则为“power”。权利不仅与义务相联,而且与基本人权、经济利益、防守相联;而权力则与责任、授权、政治利益、攻击相联。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可以没有权力,但不可以没有权利。
现代企业一般有四大基本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自主权和自保权。其中自保权就包含了企业对自己经济利益的保护。纳税是有关企业重大利益之事,依法合理保护是企业最正当的权利之一。作为市场法人主体管理者,学习必要的税法知识,尤其是税收筹划知识是十分必要的。
二、市场法人主体作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作为纳税人,市场法人主体有以下基本权利:
(1)知情权。纳税人有权知道最新税法税则、最新的税收制度、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不得隐瞒,即纳税人有被通知的权利。
(2)确定权。确定权有两种解释:一是纳税人可以预先测定其行为可能导致的税收结果,税务机关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对从事某些活动的纳税人的税收后果提供预先裁定。二是税法在实施后不得随意解释,更不能随意更改。纳税人在采取行动前就应该知道其导致的纳税结果,若过快、过频地更改,必然会影响纳税人正在进行的税收处置。
(3)公正权。纳税人有权认定税法必须以一种公正的执法方式实施。纳税人只有面对公正的执法,才能公平竞争。税务执法人员不顺利考试多地怀疑纳税人提供的税务资料和税务情况,除非税务机关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这些情况是错误的。
(4)筹划权。纳税人有权对自己的税收事务做出必要的安排,只要这种安排没有违反税法。这种筹划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次:一是避税筹划,这种筹划离逃税相对较近,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逃税,有的税法漏洞较多,有的税法优惠过多,有的税法执行太灵活,执法人员权大于法的权威,都会引发避税筹划;二是节税筹划,节税筹划与避税筹划的差别在于节税筹划是合法的,而避税筹划一般不能认为是合法的,称避税筹划为非违法较合适;三是转嫁筹划,转嫁筹划是一种纯经济行为,其至不涉及法律问题。
(5)上诉权。不论是有关法律还是管理规则的实施和解释,纳税人若不服税务机关的决定,均有权上诉。
(6)拒缴超收权。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缴税,有权拒绝超额缴税。同时,纳税人也有权获得税务机关的帮助、指导,以得到合理的税收减免或扣除。
(7)保密权。纳税人提供给税务机关需要保密的情况不应被滥用,因为这些情况只是为了税收核定、实施和征收,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8)隐私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不要干扰他们的私生活,尤其是税务官员进入纳税人的住宅或其办公室、从第三者了解纳税人的情况等各国对此都有严格规定。
三、我国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义务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之一,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之一。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因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这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有所不同。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作为纳税义务人,应该熟悉自已有哪些权利,充分享受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权利。但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应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一)我国纳税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权利:
(1)延期申报权。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的报告。延期申报的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两种情况。如果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于主观原因而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和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在报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申报,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
在延长期内,纳税人应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然后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结算。
(2)延期纳税权。纳税人若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时,经县(含)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3)依法申请减税、免税权。纳税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有权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办理。
(4)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如数立即退还。
(5)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作为税务代理人,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注册税务师及其工作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和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实行税务代理制度,不仅可以减轻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事宜的工作量,而且能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减少核算过程中的差错,使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申请、申诉得到及时办理。
(6)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权。如果税务机关采取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和货物或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存款等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但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7)索取收据或清单权。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具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具清单。纳税人因故受税务机关扣押或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处理时,有权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因为这样才能证明自己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受到了法律限制,同时也说明自己已经遵守了国家法律。因此,如果税务机关不开具有关凭据,纳税人有权拒绝合作或履行相关义务。
(8)索取完税凭证权。税收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必须依法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作为缴纳税款的法律凭证,交给纳税人保存备查;纳税人也有权依法索取完税凭证,以证明白己已经履行了义务,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9)保密权。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泄露给与税务检查无关的人员,否则可能使该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人员为其保密。
(10)拒查权。税务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拒付权。纳税人违犯了税法需进行罚款处理时,税务机关必须开具收据。
纳税人付了罚款并收到罚款收据后,证明自己已经接受惩罚,承受法律责任。如果税务机关实施上述行为且没有开具收据,纳税人则有权拒绝履行或合作,借以约束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
(12)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或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期限、程序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中,还可以就合法利益遭受的损失,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13)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财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二)我国纳税人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结合我国的征管法,我国的纳税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公民、法人在发生纳税事宜时有义务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工商企业在分设、合并、迁移、转移、歇业、破产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纳税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和给予罚款处理。
(2)接受账簿、凭证管理的义务。纳税人的账簿凭证是税收征收管理中证明其应税项目和计税的依据。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进行核算;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对税务机关做出的有关账簿、凭证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和一些强制性决定,纳税人有义务接受和服从。纳税人伪造、编造或者擅自销毁账簿或凭证,将被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3)纳税申报义务。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不仅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而且是税务机关确定应征税款、开具纳税凭证、限期纳税人纳税的主要依据。纳税人有义务依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扣缴义务人也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报送代扣、代缴、代征税款报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为了履行这一义务,纳税人应忠实履行,如实申报,并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税款。对漏报、不报或拒绝申报的,不按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均要被依法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4)按时纳税的义务。纳税人理所当然有义务按时足额纳税。我国的税法对每税种都规定了纳税的最后期限,纳税人一旦超过纳税期限,税务机关都要依法加收滞纳金并责令限期缴纳,限期过后仍不缴纳的,则应依法予以重罚。
(5)配合税务部门检查的义务。与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相对应,纳税人还有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纳税人应主动配合税务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6)及时提供有关税务信息的义务。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部门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规模扩大、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四、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如前所述,现代企业具有四大基本权利。企业权利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一定时期的产物,其内在质与量的规定性要由这种内容的形式表现并明确下来,这种形式就是法律。企业权利尽管有其客观的内在标准,但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以这种内在标准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不能凭借这种内在标准去维护自己的利益。所能依据的只能是法律形式和法律所规定的企业权利。因为权利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的规定,它对权利拥有者来说是属于客观方面;二是权利拥有者在主观上的能动行为。这就可能造成企业权利的法律规定与企业权利的应有内容之间产生不协调、企业权利的法律形式与企业在对待企业权利方面产生不协调。前者的不协调以法律界定为标准,它具有强制性;后者在依法办事方面固然与前者没有区别,但在对行动的解释上却可以找到既符合法律又符合企业权利需要的种种说辞。法律对权利的规定是实施权利的前提,但还需要企业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主动地实现其要求,即企业对自己采取的主动而有意识的行为及其后果,事先要有所了解,预测将给企业带来的利益。税收筹划就是这种具有法律意识的主动行为。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权益。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纳税人应有的经济权利。纳税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本能,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为己的特征,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十分正常的。税收筹划应在纳税人权利的边界内或边界线上,超越企业权利的范围和边界,必然构成对纳税人义务的违背、践踏,而超越纳税人义务的范围和边界,必然构成对纳税人权利的破坏和进犯。对纳税人来说,遵守权利的界限是其应承担的义务,坚守义务的界限又是其应有的权利。税收筹划没有超越纳税人权利的范围,应属于纳税人的正当权利。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属于纳税人应有的社会权利。
纳税人的社会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并允许的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它不应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经营状况、贡献大小不同而不同。在税收筹划上,政府不能以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划界,对前者采取默许或认同态度,对后者则反对和制止。其实,对企业正当的税收筹划活动进行打压,恰恰助长了偷税、逃税及抗税现象的滋生。因此,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遵守税法的最明智的办法是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其中包括税收筹划,而不是剥夺其权利,促使其走违法之道。
企业税收筹划的权利与企业的其他权利一样,都是有特定的界限,超越这个界限就不再是企业的权利,而是违背企业的义务;就不再是合法,而是违法。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而且可以相互转换。在纳税上,其转换的条件是:
(1)当税法中存在的缺陷被纠正或税法中不明确的地方被明确后,企业相应的筹划权利就会转换成纳税义务。如某种税由超额累进税率改为固定比例税率后,纳税人利用累进级距的不同税率而实施的筹划就不存在了。
(2)当国家或政府对税法或条例中的某项(些)条款或内容重新解释并明确其适用范围时,纳税人原有的权利就可能转变成义务。由于税法或条例中的某项(些)条款或内容规定不明确或不适当,纳税人就有了税收筹划的权利,如果国家或政府发现后予以重新解释或明确其适用范围,那么,对有些纳税人就可能不再享有税收筹划的权利了,而且再发生这种经济行为就可能变为纳税义务了。
(3)当税法或条例中的某项(些)特定内容取消后,税收筹划的条件随之消失,企业的税收筹划权利就转换为纳税义务。如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取消后,纳税人就不能再利用这项优惠政策实施税收筹划,而只能履行正常的纳税义务了。
(4)当企业因实施税收筹划而对其他纳税人(法人、自然人)的正常权利构成侵害时,企业的税收筹划权利的行使是以不伤害、不妨碍他人权利为前提。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现代企业的根本任务,就是依据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和流通,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然而,现代企业作为法人也具有一定的“人权”,这里的权,即权利。它与权力一词有着原则的区别,在英文里,权利一词为“right”,而权力一词则为“power”。权利不仅与义务相联,而且与基本人权、经济利益、防守相联;而权力则与责任、授权、政治利益、攻击相联。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可以没有权力,但不可以没有权利。
现代企业一般有四大基本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自主权和自保权。其中自保权就包含了企业对自己经济利益的保护。纳税是有关企业重大利益之事,依法合理保护是企业最正当的权利之一。作为市场法人主体管理者,学习必要的税法知识,尤其是税收筹划知识是十分必要的。
二、市场法人主体作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作为纳税人,市场法人主体有以下基本权利:
(1)知情权。纳税人有权知道最新税法税则、最新的税收制度、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不得隐瞒,即纳税人有被通知的权利。
(2)确定权。确定权有两种解释:一是纳税人可以预先测定其行为可能导致的税收结果,税务机关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对从事某些活动的纳税人的税收后果提供预先裁定。二是税法在实施后不得随意解释,更不能随意更改。纳税人在采取行动前就应该知道其导致的纳税结果,若过快、过频地更改,必然会影响纳税人正在进行的税收处置。
(3)公正权。纳税人有权认定税法必须以一种公正的执法方式实施。纳税人只有面对公正的执法,才能公平竞争。税务执法人员不顺利考试多地怀疑纳税人提供的税务资料和税务情况,除非税务机关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这些情况是错误的。
(4)筹划权。纳税人有权对自己的税收事务做出必要的安排,只要这种安排没有违反税法。这种筹划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次:一是避税筹划,这种筹划离逃税相对较近,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逃税,有的税法漏洞较多,有的税法优惠过多,有的税法执行太灵活,执法人员权大于法的权威,都会引发避税筹划;二是节税筹划,节税筹划与避税筹划的差别在于节税筹划是合法的,而避税筹划一般不能认为是合法的,称避税筹划为非违法较合适;三是转嫁筹划,转嫁筹划是一种纯经济行为,其至不涉及法律问题。
(5)上诉权。不论是有关法律还是管理规则的实施和解释,纳税人若不服税务机关的决定,均有权上诉。
(6)拒缴超收权。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缴税,有权拒绝超额缴税。同时,纳税人也有权获得税务机关的帮助、指导,以得到合理的税收减免或扣除。
(7)保密权。纳税人提供给税务机关需要保密的情况不应被滥用,因为这些情况只是为了税收核定、实施和征收,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8)隐私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不要干扰他们的私生活,尤其是税务官员进入纳税人的住宅或其办公室、从第三者了解纳税人的情况等各国对此都有严格规定。
三、我国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义务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之一,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之一。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因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这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有所不同。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作为纳税义务人,应该熟悉自已有哪些权利,充分享受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权利。但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应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一)我国纳税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权利:
(1)延期申报权。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的报告。延期申报的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两种情况。如果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于主观原因而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和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在报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申报,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
在延长期内,纳税人应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然后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结算。
(2)延期纳税权。纳税人若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时,经县(含)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3)依法申请减税、免税权。纳税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有权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办理。
(4)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如数立即退还。
(5)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作为税务代理人,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注册税务师及其工作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和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实行税务代理制度,不仅可以减轻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事宜的工作量,而且能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减少核算过程中的差错,使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申请、申诉得到及时办理。
(6)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权。如果税务机关采取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和货物或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存款等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但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7)索取收据或清单权。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具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具清单。纳税人因故受税务机关扣押或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处理时,有权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因为这样才能证明自己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受到了法律限制,同时也说明自己已经遵守了国家法律。因此,如果税务机关不开具有关凭据,纳税人有权拒绝合作或履行相关义务。
(8)索取完税凭证权。税收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必须依法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作为缴纳税款的法律凭证,交给纳税人保存备查;纳税人也有权依法索取完税凭证,以证明白己已经履行了义务,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9)保密权。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泄露给与税务检查无关的人员,否则可能使该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人员为其保密。
(10)拒查权。税务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拒付权。纳税人违犯了税法需进行罚款处理时,税务机关必须开具收据。
纳税人付了罚款并收到罚款收据后,证明自己已经接受惩罚,承受法律责任。如果税务机关实施上述行为且没有开具收据,纳税人则有权拒绝履行或合作,借以约束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
(12)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或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期限、程序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中,还可以就合法利益遭受的损失,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13)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财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二)我国纳税人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结合我国的征管法,我国的纳税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公民、法人在发生纳税事宜时有义务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工商企业在分设、合并、迁移、转移、歇业、破产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纳税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和给予罚款处理。
(2)接受账簿、凭证管理的义务。纳税人的账簿凭证是税收征收管理中证明其应税项目和计税的依据。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进行核算;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对税务机关做出的有关账簿、凭证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和一些强制性决定,纳税人有义务接受和服从。纳税人伪造、编造或者擅自销毁账簿或凭证,将被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3)纳税申报义务。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不仅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而且是税务机关确定应征税款、开具纳税凭证、限期纳税人纳税的主要依据。纳税人有义务依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扣缴义务人也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报送代扣、代缴、代征税款报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为了履行这一义务,纳税人应忠实履行,如实申报,并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税款。对漏报、不报或拒绝申报的,不按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均要被依法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4)按时纳税的义务。纳税人理所当然有义务按时足额纳税。我国的税法对每税种都规定了纳税的最后期限,纳税人一旦超过纳税期限,税务机关都要依法加收滞纳金并责令限期缴纳,限期过后仍不缴纳的,则应依法予以重罚。
(5)配合税务部门检查的义务。与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相对应,纳税人还有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纳税人应主动配合税务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6)及时提供有关税务信息的义务。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部门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规模扩大、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四、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如前所述,现代企业具有四大基本权利。企业权利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一定时期的产物,其内在质与量的规定性要由这种内容的形式表现并明确下来,这种形式就是法律。企业权利尽管有其客观的内在标准,但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以这种内在标准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不能凭借这种内在标准去维护自己的利益。所能依据的只能是法律形式和法律所规定的企业权利。因为权利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的规定,它对权利拥有者来说是属于客观方面;二是权利拥有者在主观上的能动行为。这就可能造成企业权利的法律规定与企业权利的应有内容之间产生不协调、企业权利的法律形式与企业在对待企业权利方面产生不协调。前者的不协调以法律界定为标准,它具有强制性;后者在依法办事方面固然与前者没有区别,但在对行动的解释上却可以找到既符合法律又符合企业权利需要的种种说辞。法律对权利的规定是实施权利的前提,但还需要企业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主动地实现其要求,即企业对自己采取的主动而有意识的行为及其后果,事先要有所了解,预测将给企业带来的利益。税收筹划就是这种具有法律意识的主动行为。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权益。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纳税人应有的经济权利。纳税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本能,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为己的特征,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十分正常的。税收筹划应在纳税人权利的边界内或边界线上,超越企业权利的范围和边界,必然构成对纳税人义务的违背、践踏,而超越纳税人义务的范围和边界,必然构成对纳税人权利的破坏和进犯。对纳税人来说,遵守权利的界限是其应承担的义务,坚守义务的界限又是其应有的权利。税收筹划没有超越纳税人权利的范围,应属于纳税人的正当权利。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属于纳税人应有的社会权利。
纳税人的社会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并允许的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它不应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经营状况、贡献大小不同而不同。在税收筹划上,政府不能以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划界,对前者采取默许或认同态度,对后者则反对和制止。其实,对企业正当的税收筹划活动进行打压,恰恰助长了偷税、逃税及抗税现象的滋生。因此,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遵守税法的最明智的办法是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其中包括税收筹划,而不是剥夺其权利,促使其走违法之道。
企业税收筹划的权利与企业的其他权利一样,都是有特定的界限,超越这个界限就不再是企业的权利,而是违背企业的义务;就不再是合法,而是违法。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而且可以相互转换。在纳税上,其转换的条件是:
(1)当税法中存在的缺陷被纠正或税法中不明确的地方被明确后,企业相应的筹划权利就会转换成纳税义务。如某种税由超额累进税率改为固定比例税率后,纳税人利用累进级距的不同税率而实施的筹划就不存在了。
(2)当国家或政府对税法或条例中的某项(些)条款或内容重新解释并明确其适用范围时,纳税人原有的权利就可能转变成义务。由于税法或条例中的某项(些)条款或内容规定不明确或不适当,纳税人就有了税收筹划的权利,如果国家或政府发现后予以重新解释或明确其适用范围,那么,对有些纳税人就可能不再享有税收筹划的权利了,而且再发生这种经济行为就可能变为纳税义务了。
(3)当税法或条例中的某项(些)特定内容取消后,税收筹划的条件随之消失,企业的税收筹划权利就转换为纳税义务。如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取消后,纳税人就不能再利用这项优惠政策实施税收筹划,而只能履行正常的纳税义务了。
(4)当企业因实施税收筹划而对其他纳税人(法人、自然人)的正常权利构成侵害时,企业的税收筹划权利的行使是以不伤害、不妨碍他人权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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