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税收筹划的四个契入点

来源: 编辑: 2005/11/14 14:45:46 字体: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收益行为。它不同于偷逃税,它是在合法范围内实施,因此,税收筹划就有其客观空间,并不是所有税种具有相同的筹划空间,进行税收筹划必须首先找到税收筹划的契入处:

  一、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契入

  从原则上说,税收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但由于不同税种的性质不同,税收筹划的途径、方法及其收益也不同?

  节税空间大小有两个因素不能忽略:

  一是经济活动与税收相互影响的因素,也就是某个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当然,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通常就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首先要分析哪些税种有税收筹划价值。

  企业作为微观经济组织,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一方面应当考虑本身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应当自觉地使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尽可能保持一致。例如,当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带有明显的产业倾向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通过税收这种经济手段直接作用于市场,鼓励扶持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产业、产品,因此,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就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自觉排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那些产业领域,以此来减少市场风险,增加获利能力。

  二是税种自身的因素,这主要看税种的税负弹性,税负弹性大,税收筹划的潜力也越大。一般说来,税源大的税种,税负伸缩的弹性也大。税收筹划当然要瞄准主要税种。另外税负弹性还取决于税种的要素构成。这主要包括税基、扣除、税率和税收优惠。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或者说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

  二、从税收优惠契入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没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期,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发育不够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不够规范,也不完善,法律效力较差,稳定性不强,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有很多财务、税收事项需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理顺。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协调与政府部门的财务关系主要是了解国家对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动态,尤其是在一些特定领域(或行业)对企业在财务、税收上有何特殊优惠政策、要求,企业能否争取到这些政策照顾等等,这对企业的发展来说非常重要,有利于节约企业税金支出,增加企业盈利。

  三、从纳税人构成契入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凡不属于某税种的纳税人,则无须缴纳该项税收。因此,企业理财进行税收筹划之前,首先要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税种纳税人,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减轻纳税负担问题。当然,在实践中,要做全面综合的考虑,进行利弊分析。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经营手段和销售方式不断复杂化,同时新技术、新产品的出现使产品的内涵不断扩展,以至于常常出现同一销售行为涉及两税种的混合销售业务,依据混合销售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一种税原则。企业有充分的空间进行税收筹划以获得适合自己企业和产品特点的纳税方式,具体筹划,系统比较,从而获得节税收益。

  每一税种尽管都明确规定出各自的纳税人,但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及特殊性是税法不能完全包容的。企业要从其经济利益角度出发,无论纳税怎样公正、正当、合理,都是企业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想合理、合法的节税,就应该充分研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巧妙的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采用灵活的方法来减轻税收负担,以便减少税金支出,降低耗费,增加企业收益。

  四、从影响纳税额的几个因素契入

  影响应纳税额因素有两个,即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因此,进行税收筹划,无非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例如,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有三档,即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税率18%,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10万元,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在进行该税种税收筹划时,如果仅以税率因素考虑,那么就有税收筹划的空间。假定企业12月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万元,该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则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00100×33%=33033.00元。假设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100-100=100000元,应纳所得税额=100000 ×27%=27000元,通过比较我们发现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支付费用成本仅为100元,却获得节税收益为33033-27000=6033元,显然,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充分考虑了筹划的成本费用和收益,以较小的筹划花费,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税收资金的耗费支出,为企业赢得了较大的经济利益,这既遵循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原则,又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动机和目的。

  由于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具体计算过程中又规定了复杂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项目,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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