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式纳税筹划——选择低税率地区投资和纳税(一)
三、选择低税率地区投资和纳税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国家对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税率,在纳税筹划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是针对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这种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用的机会,纳税人在投资和纳税时,必须对此进行慎重选择并充分运用税收政策。为了更好地做好纳税筹划,我们先了解有关税收政策。
(一)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
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主要有: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沿海经济开放区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保税区方面的税收优惠等五方面。
1.经济特区税收优惠
(1)范围: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五个经济特区。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①设在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设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征收所得税。
④特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特区政府决定。
深圳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深圳特区内销售的,除矿物、烟、酒等少数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外,其余产品的减征、免征由深圳特区人民政府决定;海南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海南特区内销售的,除矿物、油、烟、酒等少数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外,其他产品免征增值税。特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免征增值税。
特区进口用于特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料、材料、燃料及货运车辆,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特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进口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特区内企业进口供区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在审定的进口额度内减半征收关税、增值税。
2.沿海经济开放区税收优惠
(1)范围: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海泉三角洲、辽东半岛和沿海其他地区规定范围内开放城市的市区、重点县的城关区(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以及安排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利用外资建设的农业技术引进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技术加工厂的上述市、县所辖农村。
(2)主要优惠政策:
①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③地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由省、市人民政府决定。
3.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
(1)范围: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广州、湛江、北海、福州、汕头、珠海、厦门市(特区范围除外)和威海市的市区。
(2)主要优惠政策:
①设在沿海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在沿海开放城市的老市区内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沿海开放城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如需给予更多的减征、免征优惠,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④地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⑤开放城市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免征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以及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4.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急(设在沿海开放城市内)
(1)范围:天津、烟台、青岛、大连、秦皇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州、湛江、上海、温州。
(2)主要优惠政策:
①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的减税、免税,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③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5.保税区方面的税收优惠
保税区主要有:上海(外高桥)、深圳(福田、沙头角)、广州、大连、青岛、张家港、福州、宁波、汕头、厦门、海口等城市的保税区。
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保税区内的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以及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4)对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复出口后免税。
(6)对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
(7)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时,按税法的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国家对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税率,在纳税筹划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是针对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这种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用的机会,纳税人在投资和纳税时,必须对此进行慎重选择并充分运用税收政策。为了更好地做好纳税筹划,我们先了解有关税收政策。
(一)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
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主要有: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沿海经济开放区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保税区方面的税收优惠等五方面。
1.经济特区税收优惠
(1)范围: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五个经济特区。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①设在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设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征收所得税。
④特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特区政府决定。
深圳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深圳特区内销售的,除矿物、烟、酒等少数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外,其余产品的减征、免征由深圳特区人民政府决定;海南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海南特区内销售的,除矿物、油、烟、酒等少数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外,其他产品免征增值税。特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免征增值税。
特区进口用于特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料、材料、燃料及货运车辆,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特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进口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特区内企业进口供区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在审定的进口额度内减半征收关税、增值税。
2.沿海经济开放区税收优惠
(1)范围: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海泉三角洲、辽东半岛和沿海其他地区规定范围内开放城市的市区、重点县的城关区(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以及安排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利用外资建设的农业技术引进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技术加工厂的上述市、县所辖农村。
(2)主要优惠政策:
①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③地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由省、市人民政府决定。
3.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
(1)范围: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广州、湛江、北海、福州、汕头、珠海、厦门市(特区范围除外)和威海市的市区。
(2)主要优惠政策:
①设在沿海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在沿海开放城市的老市区内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沿海开放城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如需给予更多的减征、免征优惠,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④地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⑤开放城市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免征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以及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4.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急(设在沿海开放城市内)
(1)范围:天津、烟台、青岛、大连、秦皇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州、湛江、上海、温州。
(2)主要优惠政策:
①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的减税、免税,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③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5.保税区方面的税收优惠
保税区主要有:上海(外高桥)、深圳(福田、沙头角)、广州、大连、青岛、张家港、福州、宁波、汕头、厦门、海口等城市的保税区。
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保税区内的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以及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4)对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复出口后免税。
(6)对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
(7)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时,按税法的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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