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中经营活动的形式及其课税主体特征——混合型的经营活动形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19 13:18:46 字体:
  虽然“传统的”公司在较大程度上能适应经营活动的需求(其中也包括对外经济活动的需求),然而,有时也会出现这样的要求,即试图合理地将公司的有利优势与合伙企业的有利优势结合于一体。下面举两个瑞士公司的类型,即以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来作一说明。

  1.有限合伙公司

  这种联合体的经营形式较为少见。它把公司和有限合伙关系的不同特征结合于一体。这类公司一般在以下情况下出现:当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经营合伙人决定以无限责任合伙人的身份对企业的管理承担责任,而为此企业又需要追加资本的时候,追加资本的筹措以发放企业的股票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股份的所有者承担有限责任。按照瑞士法律,有限合伙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它是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主体。

  2.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是拥有自己名称和固定资产的法人。每个合伙人以自己固定的出资额参与资本,但出资额并不等于公司股份资本的份额。当债务超过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数时,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合伙人可承担的债务以注册资本的全部数额为限。这个数目应不低于20万瑞士法郎,最高不超过20 0万瑞士法郎。在这类公司注册登记时,每个合伙人出资总额中的50%应当到位。

  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股份公司和合伙公司的混合体。就税收而言,这种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主体。

  在经营中,有时也会出现如合作企业这类组织形式,它是在公司与非公司成分合作领域中某些自然人或法人组建的联合体。其组建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或维护所有成员的某些特别的经济利益。合作企业的资本并不固定,而其责任以自己的资产为限。

  可以指出的是,尽管混合体组织形式是由自然人或法人组建的,但他们都不组成独立的课税主体。

  最后,让我们再次把注意力转到合伙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区别上。在美国,对合伙企业认定时,它必须具有公司4个特征中的2个。美国公司的4个特征是:

  1.经营活动的持续性(合伙企业在某个合伙人去世或转让自己的份额时,一般就解散了);

  2.集中管理;

  3.有限责任(通常至少有一个合伙人对全部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

  4.资产自由分配。

  显然,合伙企业能符合的只有第二和第三条标准。此外,如果合伙企业的活动更多地类似于公司的活动,那么,这种合伙企业就有可能被视为公司。

   再次要强调的是,无论是非公司经济成分的商业组织(自然人和法人),还是法人公司,两者都可能是同一税种的纳税人,如直接税中的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等,间接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公司与非公司经济成分的商业组织之间,在缴纳的非所得税税种上,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仅仅在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缴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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