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的相互关系
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条件下,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少缴税或降低部分税负,从而达到预期的财务管理目标。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筹划是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因为税收筹划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财务管理的根本内容——资金流。税收筹划直接决定某一期间税收成本,也同时影响了当期现金的净支出。反过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也决定着税收筹划。会计核算方法的选用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方法和途径,二者互相影响,互相作用。
首先,从存货计价来看,存货计价方法的多样化直接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存货计价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存货的成本,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以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物价持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得企业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达到减少当期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如果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使得企业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达到减少当期所得税的目的。而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所得税。
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降低现金流出量。而在存货周转过程中,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十分重要的。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为企业递延纳税创造了条件。工业企业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接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能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是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创造了条件。(正保会计网校)
其次,从固定资产折旧看税收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涉及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三种。其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使得企业的一部分所得税缴纳时间后移,企业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再次,从企业销售收入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所得税额减少。对一般企业而言,最主要的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因此推迟产品销售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如分期收款销售产品的,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为收入的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的,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的,在受托方交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实现。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既能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能使收入安全地收回。
当然,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我们还要遵循以下的原则:
税收筹划必须遵守国家法规。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应该是在税收法律规范下的税收筹划,这既是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
税收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并且税收通过税收法律规范后,明确界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税收筹划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进行,而不能超越这个界限。
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决定的,即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方案的实施而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税负最轻的方案并非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负的降低可能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牺牲整体的利益换取税收的降低明显是不可取的。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企业的整体利益最大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税收筹划是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因为税收筹划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财务管理的根本内容——资金流。税收筹划直接决定某一期间税收成本,也同时影响了当期现金的净支出。反过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也决定着税收筹划。会计核算方法的选用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方法和途径,二者互相影响,互相作用。
首先,从存货计价来看,存货计价方法的多样化直接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存货计价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存货的成本,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以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物价持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得企业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达到减少当期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如果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使得企业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达到减少当期所得税的目的。而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所得税。
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降低现金流出量。而在存货周转过程中,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十分重要的。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为企业递延纳税创造了条件。工业企业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接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能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是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创造了条件。(正保会计网校)
其次,从固定资产折旧看税收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涉及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三种。其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使得企业的一部分所得税缴纳时间后移,企业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再次,从企业销售收入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所得税额减少。对一般企业而言,最主要的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因此推迟产品销售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如分期收款销售产品的,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为收入的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的,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的,在受托方交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实现。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既能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能使收入安全地收回。
当然,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我们还要遵循以下的原则:
税收筹划必须遵守国家法规。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应该是在税收法律规范下的税收筹划,这既是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
税收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并且税收通过税收法律规范后,明确界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税收筹划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进行,而不能超越这个界限。
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决定的,即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方案的实施而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税负最轻的方案并非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负的降低可能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牺牲整体的利益换取税收的降低明显是不可取的。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企业的整体利益最大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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