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避税与反避税若干问题
按避税实施的地域不同,避税可分为国际避税和国内避税两种类型。国际避税和反避税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热门课题,而国内避税和反避税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研究。但自1994年新税制以来,情况不同了,国内避税则成了“新宠儿”,频频出现于各种培训班与讲义上,有人甚至提出了“向避税要效益”,这究竟为什么呢?确有进一步讨论之必要。
一、所谓避税,一般国内解释为“纳税义务人以合法手段减轻或避免纳税义务的行为”。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一书中分析美国联邦税制时也指出,比逃税更加重要的是合法地规避赋税,原因在于议会制定的法有许多漏洞,听任大量的收入不上税或者以较低的税率上税。可见,避税的前提虽是遵守税法,但其结果,却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甚至会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造成税收公平方面的问题,并加大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征管困难。但为什么国家往往容忍这种避税行为呢?
从经济角度看,政策有目的、有选择地设置低税区,有利于吸引资金,吸收技术,带动经济繁荣。所以政府能容忍的避税行为通常的是指政府指导下和税法控制下的避税,而不能容忍的则是失控的避税行为。所以一个合法的政府,总要不断制订反避税条例,以保政府的税源与收入,维护法制的健全。
从法律角度看,虽说避税的后果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源,但从法学评判标准来看,法律不承认“应该怎样”与“不应该怎样”,它只依据法来判断某一事件的合法与不合法。避税就是以合法的形式对法所作的挑战,即以法律上的“非不合法”与“合法”的对峙作掩护来钻税法不完善的空子。因此,从法学的角度看,避税与反避税的对峙是一个健全法制,弘扬法治的过程。即纳税者有权依据法律上的“非不合法”及未规定的内容采取行动,同样,政府针对避税活动中的税法缺陷采取一系列的对策,直至制订反避税专项条例,这也是政府所拥有的基本权利。
同时,按避税行为的动机来说,有顺法意识的避税与逆法意识的避税。如我国台湾税务界就把避税分为两类,一类叫“正当避税”,一类叫“不当避税”。所谓“正当避税”,就是国际上流行的“节税”或“税收筹划”的概念,即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达到缴纳最低的税收。“不当避税”就是利用税法不及的特点实行的反控制活动,目的是为了谋取“避税效益”,有悖于道德上的要求。所以后者尽管纳税人乐此不疲,可是税务机关要通过完善税制和加强管征的途径加以堵塞。
二、造成国内避税的原因,主要有:
1.从主观上来说,避税活动导源于人们规避纳税义务的欲望,税收负担越重,这种欲望就愈强烈,因此高税负是避税活动的诱因,避税活动相对较低的风险和代价也刺激着避税活动的广泛实施,而纳税人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物质利益,避税是其中最巧妙一种而往往被认为合法的手法。
2.税法本身所具有原则性、稳定性、针对性等特征,为避税提供了存在的可能性。从其原则性来说,税法不可能包罗万象,但它涉及的具体事物又是十分复杂的,因此原则性与具体性之间就产生了漏洞;从其稳定性来说,税法不可能朝令夕改,而现实的经济状况又是变幻不定的,但修补税法又需要有一个过程;从税法的针对性来说,任何一种税法都有其针对性,但在具体运用时,由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频繁变动,往往也使针对性达不到要求,出现种种偏差。
3.税制中的特别条款的规定是避税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
所谓特别条款,一般指的是税收减免优惠条款,这些条款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低于一般条款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纳税人通过对现行税收制度的研究和利用,精心设计能获得特别条款对待的方案并付诸实施,就构成了避税活动。此外,目前我国征管制度、税务征管人员素质、财会制度等的问题,也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机会。
从我国国内经济活动中进一步剖析,较常见的避税方式有:
1.利用税制中易于改变的外形特征避税。近代税收制度,各国税制设计的主要标志,已经由过去的外形标准为主逐步过渡到现代的负担能力标准。我国现行税制,还保留着不少外形标准,如税收减免中涉及的所有制、企业规模等等。这些外部特征中,有些是易于改变的。利用这些易于改变的外形特征,纳税人就可以实施避税。比如,我国许多实际上为私营性质的企业,因戴上“集体企业”的帽子而规避了纳税义务。
2.地区转移避税法。有些企业利用国内与特区的区域间的税负差距,例如在特区虚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而其经营活动或主要经营活动不在特区,却将其经营成果转移到特区的虚设机构,以此达到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而少缴税或不缴税。
3.收入转移避税法。即一般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平摊利润或转移利润,在产品交换、买卖过程中,不按照市场买卖原则和市场价格来进行,而是根据他们自身的利润来进行产品转让。也就是通过某种互惠形式,增加一方企业收入,同时减少另一方企业收入,使他们共同承担的税负及各自的税负最小。另外,各个不同行业通过联营,利用行业间不同的税率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4.收入分计。这种避税方式适合于累进所得税制。在累进税率下,金额相同的一笔应税收入,只要被分成若干较小的部分分别纳税,税负就会减轻。利用这一原理采用收入分计方式,即可进行避税。
5.纳税推延。即通过推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以“寻求利息”的方式进行避税。
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今天的纳税义务如果推迟到明天或以后实现,就相当于减少该笔纳税义务的现值,这就形成了纳税人从推迟所纳税款中的利息收益。推迟纳税的一种较典型情况是:企业将本期收益推迟到下期实现——如将盈利产品推迟卖出,将亏损产品提前到本期列账,以增加下期收益减少本期收益,从而推迟部分纳税义务,借以进行避税。
此外,利用固定资产租赁、收买亏损企业进行避税,也是较常见的方式。
三、避税虽属不违反税法的行为,但它同违反税法的偷漏税行为具有的许多消极后果是相同的。为了有效地防范避税活动,特别是逆法意识的避税,目前应采取的对策和基本思路可归纳如下:
1.尽快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赋予税务部门反避税的权力。由于不正当的避税的手法有多种,如利用假兼并、假合资、假联营、调节关联企业间产品的转移价格等,因此反避税还有更为细致的特定的规则。目前在我国虽还没有全国性的系统的反避税条例,但在新颁发的税收暂行条例中也已反映了反避税的意图。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还应有更为完善的反避税条例,为税务局反避税提供执法依据。为企业提供行为准则。
2.对避税活动的防范,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小修小补,即在税制中取消、改变或增加个别的条款,或将原来易于进行避税的条款做更详细的规定,以增加避税的难度。这是通常的防范措施。二是作大的变动,即较大程度地改变税收制度或某些税种的基本结构。比如我国推广增值税以取代原来那种多环节全额课征的产品税制,即为实例。
3.建立反避税的专业队伍。纳税人往往不去公开自己的避税过程,避税具有隐蔽性;而国内的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又使得避税渠道纵横交错,具有复杂性,因此,建立一支反避税的专业队伍是一必需的措施。
4.利用现代科技进行反避税工作,以防患国内避税于未然。如可借鉴香港地区税务当局的做法,利用电脑,将纳税人资料进行重整,以确定企业或个人是否已将所有应纳税收正确填报。此外,这个数据库还可作各行业的利得统计及行业税利分析之用,进而可抽取有问题的个案作深入调查。
5.加强征收管理,重罚违例的避税。以追求避税效益为目的的交易是违反一般国家的税务条例的,所以应予严惩,以体现现阶段以法治税的基本要求,以保证国家税收的不流失。
一、所谓避税,一般国内解释为“纳税义务人以合法手段减轻或避免纳税义务的行为”。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一书中分析美国联邦税制时也指出,比逃税更加重要的是合法地规避赋税,原因在于议会制定的法有许多漏洞,听任大量的收入不上税或者以较低的税率上税。可见,避税的前提虽是遵守税法,但其结果,却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甚至会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造成税收公平方面的问题,并加大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征管困难。但为什么国家往往容忍这种避税行为呢?
从经济角度看,政策有目的、有选择地设置低税区,有利于吸引资金,吸收技术,带动经济繁荣。所以政府能容忍的避税行为通常的是指政府指导下和税法控制下的避税,而不能容忍的则是失控的避税行为。所以一个合法的政府,总要不断制订反避税条例,以保政府的税源与收入,维护法制的健全。
从法律角度看,虽说避税的后果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源,但从法学评判标准来看,法律不承认“应该怎样”与“不应该怎样”,它只依据法来判断某一事件的合法与不合法。避税就是以合法的形式对法所作的挑战,即以法律上的“非不合法”与“合法”的对峙作掩护来钻税法不完善的空子。因此,从法学的角度看,避税与反避税的对峙是一个健全法制,弘扬法治的过程。即纳税者有权依据法律上的“非不合法”及未规定的内容采取行动,同样,政府针对避税活动中的税法缺陷采取一系列的对策,直至制订反避税专项条例,这也是政府所拥有的基本权利。
同时,按避税行为的动机来说,有顺法意识的避税与逆法意识的避税。如我国台湾税务界就把避税分为两类,一类叫“正当避税”,一类叫“不当避税”。所谓“正当避税”,就是国际上流行的“节税”或“税收筹划”的概念,即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达到缴纳最低的税收。“不当避税”就是利用税法不及的特点实行的反控制活动,目的是为了谋取“避税效益”,有悖于道德上的要求。所以后者尽管纳税人乐此不疲,可是税务机关要通过完善税制和加强管征的途径加以堵塞。
二、造成国内避税的原因,主要有:
1.从主观上来说,避税活动导源于人们规避纳税义务的欲望,税收负担越重,这种欲望就愈强烈,因此高税负是避税活动的诱因,避税活动相对较低的风险和代价也刺激着避税活动的广泛实施,而纳税人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物质利益,避税是其中最巧妙一种而往往被认为合法的手法。
2.税法本身所具有原则性、稳定性、针对性等特征,为避税提供了存在的可能性。从其原则性来说,税法不可能包罗万象,但它涉及的具体事物又是十分复杂的,因此原则性与具体性之间就产生了漏洞;从其稳定性来说,税法不可能朝令夕改,而现实的经济状况又是变幻不定的,但修补税法又需要有一个过程;从税法的针对性来说,任何一种税法都有其针对性,但在具体运用时,由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频繁变动,往往也使针对性达不到要求,出现种种偏差。
3.税制中的特别条款的规定是避税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
所谓特别条款,一般指的是税收减免优惠条款,这些条款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低于一般条款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纳税人通过对现行税收制度的研究和利用,精心设计能获得特别条款对待的方案并付诸实施,就构成了避税活动。此外,目前我国征管制度、税务征管人员素质、财会制度等的问题,也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机会。
从我国国内经济活动中进一步剖析,较常见的避税方式有:
1.利用税制中易于改变的外形特征避税。近代税收制度,各国税制设计的主要标志,已经由过去的外形标准为主逐步过渡到现代的负担能力标准。我国现行税制,还保留着不少外形标准,如税收减免中涉及的所有制、企业规模等等。这些外部特征中,有些是易于改变的。利用这些易于改变的外形特征,纳税人就可以实施避税。比如,我国许多实际上为私营性质的企业,因戴上“集体企业”的帽子而规避了纳税义务。
2.地区转移避税法。有些企业利用国内与特区的区域间的税负差距,例如在特区虚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而其经营活动或主要经营活动不在特区,却将其经营成果转移到特区的虚设机构,以此达到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而少缴税或不缴税。
3.收入转移避税法。即一般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平摊利润或转移利润,在产品交换、买卖过程中,不按照市场买卖原则和市场价格来进行,而是根据他们自身的利润来进行产品转让。也就是通过某种互惠形式,增加一方企业收入,同时减少另一方企业收入,使他们共同承担的税负及各自的税负最小。另外,各个不同行业通过联营,利用行业间不同的税率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4.收入分计。这种避税方式适合于累进所得税制。在累进税率下,金额相同的一笔应税收入,只要被分成若干较小的部分分别纳税,税负就会减轻。利用这一原理采用收入分计方式,即可进行避税。
5.纳税推延。即通过推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以“寻求利息”的方式进行避税。
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今天的纳税义务如果推迟到明天或以后实现,就相当于减少该笔纳税义务的现值,这就形成了纳税人从推迟所纳税款中的利息收益。推迟纳税的一种较典型情况是:企业将本期收益推迟到下期实现——如将盈利产品推迟卖出,将亏损产品提前到本期列账,以增加下期收益减少本期收益,从而推迟部分纳税义务,借以进行避税。
此外,利用固定资产租赁、收买亏损企业进行避税,也是较常见的方式。
三、避税虽属不违反税法的行为,但它同违反税法的偷漏税行为具有的许多消极后果是相同的。为了有效地防范避税活动,特别是逆法意识的避税,目前应采取的对策和基本思路可归纳如下:
1.尽快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赋予税务部门反避税的权力。由于不正当的避税的手法有多种,如利用假兼并、假合资、假联营、调节关联企业间产品的转移价格等,因此反避税还有更为细致的特定的规则。目前在我国虽还没有全国性的系统的反避税条例,但在新颁发的税收暂行条例中也已反映了反避税的意图。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还应有更为完善的反避税条例,为税务局反避税提供执法依据。为企业提供行为准则。
2.对避税活动的防范,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小修小补,即在税制中取消、改变或增加个别的条款,或将原来易于进行避税的条款做更详细的规定,以增加避税的难度。这是通常的防范措施。二是作大的变动,即较大程度地改变税收制度或某些税种的基本结构。比如我国推广增值税以取代原来那种多环节全额课征的产品税制,即为实例。
3.建立反避税的专业队伍。纳税人往往不去公开自己的避税过程,避税具有隐蔽性;而国内的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又使得避税渠道纵横交错,具有复杂性,因此,建立一支反避税的专业队伍是一必需的措施。
4.利用现代科技进行反避税工作,以防患国内避税于未然。如可借鉴香港地区税务当局的做法,利用电脑,将纳税人资料进行重整,以确定企业或个人是否已将所有应纳税收正确填报。此外,这个数据库还可作各行业的利得统计及行业税利分析之用,进而可抽取有问题的个案作深入调查。
5.加强征收管理,重罚违例的避税。以追求避税效益为目的的交易是违反一般国家的税务条例的,所以应予严惩,以体现现阶段以法治税的基本要求,以保证国家税收的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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