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税后收益选择纳税“身份”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通知规定:税务机关要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这个规定对那些已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比较严厉的。有些经营者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低,因而不愿意改变其纳税“身份”,他们的想法有道理吗?小规模纳税人是不是就对经营者更有利呢?下面我们通过对增值率判别法进行剖析来回答这个问题。
增值率判别法是以增值率多少作为纳税人身份选择依据的。按此法,假设某工业企业全年不含税销售额为M,不含税购进货物额为N,增值率A=(M- N)÷M.若其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M-N)×17%.若其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税为M×6%,由此得出结论:当A>35.3%时,宜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当A<35.3%时,宜选择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仅仅比较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多少,该公式并没有错误。但筹划目的不在于少缴税,而在于多收益。如果着眼于企业的税后收益,则此标准是错误的。以下例为证:
某工业企业全年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税购进货物额为50万元,增值率A=50%.若其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100-50)×17%=8.5万元。若其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税100×6%=6万元。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
但考察其交易全过程,则是另一番结果:
若其为一般纳税人,则购进货物时,不仅支付货款50万元,还要支付进项税额50×17%=8.5万元,资金流出为58.5万元。销售货物时,不仅收取货款100万元,还要收取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资金流入117万元。纳税8.5万元,净收益为117-58.5-8.5=50万元。
若其为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需支付含税货款58.5万元,资金流出为58.5万元。销售货物时,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收取货款100万元,还要收取销项税额100×6%=6万元,资金流入106万元。纳税6万元,净收益为106-58.5-6=41.5万元。
相比之下,小规模纳税人虽然税负较轻,但收益更少。收益少的原因在于购进货物所包含的税负无法转嫁。
增值率判别法要考虑交易全过程计算税后收益,必须首先考虑销售过程中的价格博弈。
假设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其不含税额为M,销售给一般纳税人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货款M及销售税额M×17%,可以认为这是通过专用发票转嫁了销项税负,购货方虽然支付了价税合计1.17×M,但0.17×M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实际购货成本仅为M.
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但为了转嫁销项税负,必然会按含税销售价1.17×M销售,购货方因无抵扣资格,购货成本就增大到1.17×M.
同样的货物,由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如果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还会按含税销售价1.17×M销售,而不会按1.06×M销售,购货方既然能接受一般纳税人开出的1.17×M含税销售价,也就能接受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同样价格。购货方的购货成本为1.17M。
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一般纳税人时,绝对不可能按1.17×M含税销售价销售,也不能按1.06×M含税销售价销售,这样会增大购货方的购货成本,购货方不会接受。所以只能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货款M及税款M×6%,购货方虽然支付了价税合计1.06×M,但0.06×M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实际购货成本仍为M。
纳税人的实际收益=销售时收取的全部收入-购货时的全部支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由以上价格博弈分析及实际收益计算公式可以看到,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无论上家企业(向其购进货物的企业)及下家企业(向其销售货物的企业)是什么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向下家企业收取,支付出去的进项税额能在计算纳税时抵扣。所以销售收入=1.17×M,购货支出=1.17×N或 1.06×N,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M×17%-N×17%或M×17%-N×6%,实际总收益是M-N。
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分两种情况:当下家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限制了其税负转嫁的幅度,购进货物的含税部分无法抵扣,因而实际收益为M-1.17N,也就是说,比一般纳税人收益少0.17N。
如果下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收益为1.17×M-1.17×N-1.17×M÷1.06×6%,将其与M-N相比较,则当A>38.96%时,小规模纳税人收益超过一般纳税人。
综上所述,纳税人身份的选择,通常为一般纳税人合算,只有在下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增值率达到38.96%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才是合算的。
可见,仅比较税负轻重,不考虑资金流动的全过程,增值税筹划就毫无意义。不仅是增值率判别法,也不仅是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所有的增值税筹划都要充分考虑增值税是价外税,具有环环抵扣,易于转嫁的特点。
这个规定对那些已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比较严厉的。有些经营者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低,因而不愿意改变其纳税“身份”,他们的想法有道理吗?小规模纳税人是不是就对经营者更有利呢?下面我们通过对增值率判别法进行剖析来回答这个问题。
增值率判别法是以增值率多少作为纳税人身份选择依据的。按此法,假设某工业企业全年不含税销售额为M,不含税购进货物额为N,增值率A=(M- N)÷M.若其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M-N)×17%.若其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税为M×6%,由此得出结论:当A>35.3%时,宜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当A<35.3%时,宜选择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仅仅比较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多少,该公式并没有错误。但筹划目的不在于少缴税,而在于多收益。如果着眼于企业的税后收益,则此标准是错误的。以下例为证:
某工业企业全年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税购进货物额为50万元,增值率A=50%.若其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100-50)×17%=8.5万元。若其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税100×6%=6万元。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
但考察其交易全过程,则是另一番结果:
若其为一般纳税人,则购进货物时,不仅支付货款50万元,还要支付进项税额50×17%=8.5万元,资金流出为58.5万元。销售货物时,不仅收取货款100万元,还要收取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资金流入117万元。纳税8.5万元,净收益为117-58.5-8.5=50万元。
若其为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需支付含税货款58.5万元,资金流出为58.5万元。销售货物时,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收取货款100万元,还要收取销项税额100×6%=6万元,资金流入106万元。纳税6万元,净收益为106-58.5-6=41.5万元。
相比之下,小规模纳税人虽然税负较轻,但收益更少。收益少的原因在于购进货物所包含的税负无法转嫁。
增值率判别法要考虑交易全过程计算税后收益,必须首先考虑销售过程中的价格博弈。
假设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其不含税额为M,销售给一般纳税人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货款M及销售税额M×17%,可以认为这是通过专用发票转嫁了销项税负,购货方虽然支付了价税合计1.17×M,但0.17×M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实际购货成本仅为M.
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但为了转嫁销项税负,必然会按含税销售价1.17×M销售,购货方因无抵扣资格,购货成本就增大到1.17×M.
同样的货物,由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如果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还会按含税销售价1.17×M销售,而不会按1.06×M销售,购货方既然能接受一般纳税人开出的1.17×M含税销售价,也就能接受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同样价格。购货方的购货成本为1.17M。
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一般纳税人时,绝对不可能按1.17×M含税销售价销售,也不能按1.06×M含税销售价销售,这样会增大购货方的购货成本,购货方不会接受。所以只能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货款M及税款M×6%,购货方虽然支付了价税合计1.06×M,但0.06×M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实际购货成本仍为M。
纳税人的实际收益=销售时收取的全部收入-购货时的全部支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由以上价格博弈分析及实际收益计算公式可以看到,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无论上家企业(向其购进货物的企业)及下家企业(向其销售货物的企业)是什么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向下家企业收取,支付出去的进项税额能在计算纳税时抵扣。所以销售收入=1.17×M,购货支出=1.17×N或 1.06×N,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M×17%-N×17%或M×17%-N×6%,实际总收益是M-N。
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分两种情况:当下家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限制了其税负转嫁的幅度,购进货物的含税部分无法抵扣,因而实际收益为M-1.17N,也就是说,比一般纳税人收益少0.17N。
如果下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收益为1.17×M-1.17×N-1.17×M÷1.06×6%,将其与M-N相比较,则当A>38.96%时,小规模纳税人收益超过一般纳税人。
综上所述,纳税人身份的选择,通常为一般纳税人合算,只有在下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增值率达到38.96%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才是合算的。
可见,仅比较税负轻重,不考虑资金流动的全过程,增值税筹划就毫无意义。不仅是增值率判别法,也不仅是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所有的增值税筹划都要充分考虑增值税是价外税,具有环环抵扣,易于转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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