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筹资避税法的运用
①依靠有限公司避税。
现行税法对股份企业中的国家股和集体股给予减免税优惠。投资于集体股仅就以关联企业取得的投资分配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企业纳税后的利润分配来讲,50~60%利润将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其余部分将用于职工福利和股东分红。集体股投资的好处是将企业资产份额扩大,而又能够取得一定的优先利润分配额。企业所得税由于有税收优惠的规定,合并各项所得的结果会使企业收益增加。如果企业经理在税收优惠的条件下,为了取得对投资企业更大的发言权,就可以借股份公司名义借款或发行内部债券,通过较高的利息使得职工获得较大的收益。企业以集资收益增设集体股,从而使企业职工有收益上较之直接购买股票所带来的收益多。这是因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一部分是股东的原始收入,另一部分是企业发展的增值。前者属于股东所有,合理合法。后者包括企业享受的政策优惠收入和企业税后留利中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提留。提留是对股东投入产生经济效益的提取理应归股东所有。而国家政策带来的额外收入,本来属于国家所有,由于集体股享受免税待遇而使之成为企业所有。
例如,一个由企业员工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股份额为1000万股(原始股)。
一年以后企业取得税后利润200万元。如果采取1元金额配股方式全部发给股东个人,那么股票持有者将为新增股票每股支付0.2元税收,发放红利、股息也将如此。
如果现在企业改接四六开配股,60%为集体股,40%为个人股,虽然个人股每股仍要交纳0.2元的税收,但集体股可以享受免税24万元的优惠(200万×60%×20%),其财产性质并未改变。企业由于有24万元税收优惠,较之全部配发给股东省税16万元(200万×20%-200万×60%×20%),企业再通过公共设施租金优惠、职工福利待遇改善,把好处落实到职工身上。一方面企业资金得扩充,另一方面职工也可以得到实惠,无疑是一个较好的筹资方法。
②运用银行贷款避税。
与企业自我积累资金相比,自我积累资金一般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而且企业投入生产和经营活动后产生的全部税收金由企业自负。而利用贷款则不同,贷款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集到资金。而且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事实上也要承担一定税收,即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利润的数量有所降低,实际税负比未支付利息时要小,因此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的一个有效途径。
例如,其工厂利用10年时间积累起资金100万元,用其购买设备进行投资,收益期为10年,每年平均盈利10万元。该厂适用税率为:
年利润收入在3万元以下,税率为18%;
年利润收入在3~10万元,税率为27%;
年利润收入在10万元以上,税率为33%;
这样,该厂盈利后每年平均纳税:
(10-3)×27%+3×18%=2.43(万元)
税负为:2.43万元/10万元×100%=24.3%
10年纳税总额为:2.43×10=24.3(万元)
如果该企业不用自我积累的办法,而采用向银行贷款的办法,假如在这积累资金的10年里,从银行贷款100万元进行投资,年平均盈利仍为10万元,利息年支付额为0.8万元,扣除利息后,企业每年收入9.2万元,这时企业每年纳税额为:
(9.2-3)×27%+3×18%=2.21(万元)
税负为:2.21万元/9.2万元×100%=24.02%
10年纳税总额为:2.21×10=22.1(万元)
银行所得利息一般按20%税率纳税,银行年纳税为:
0.8×20%=0.16(万元)
银行10年共纳税:0.16×10=1.6(万元)
对该厂来说,如果用自我积累资金的办法积累100万元,10年需纳税24. 3万元;如果用银行贷款的办法,贷款100万元,10年共承担税款22.1万元,运用银行贷款有效避税2.2万元。
③利用企业与经济组织之间资金拆借避税。
企业与经济之间在拆借资金的利息计算上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具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这种弹性和回旋余地常常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抵消纳税金额。
例如,企业甲和企业乙为实现合理避税,他们以相互间融资的形式相互提供投资资金,企业甲为企业乙每年提供10万元资金,企业乙为企业甲每年提供10万元资金,企业甲向企业乙收取的融资利息为年息20%,企业乙向企业甲收取的利息为年息18%,企业甲10年中年平均盈利100%,企业乙8年中年平均盈利100%。
企业甲、乙适用所得税率如下:
利润收入在3万元以下,税率为18%;
利润收入在3万~10万元,税率为27%;
利润收入超过10万元,税率为33%;
企业甲在未付息前应纳税额:
(10-3)+27%+3×18%=2.43(万元)
企业甲在付息后应纳税额:
企业甲年利润-年息:10万元-1.8万元=8.2万元
(8.2-3)×27%+3×18%=1.94(万元)
企业甲从企业乙得到融资利息收入纳税额:
2万元×20%=0.4万元(利息、股息按20%纳税)
企业甲共纳税:1.94万元+0.4万元=2.34万元
税负为1.94万元/8.2万元×100%=23.66%
或2.34万元/10万元×100%=23.4%
企业乙在未付息前应纳税额:
(1.5-10)×33%+(1-3)×27%+3×18%=3.26(万元)
税负为:3.26万元/12.5万元×100%=26.04%
企业乙付息后应纳税额:
企业乙年利润-年息:12.5万元-2万元=10.5万元
(10.5-10)+33%+(1-3)+27%+3×18%=2.595(万元)
企业乙从企业甲得到利息收入的纳税额为:
0.18万元/20%=0.36万元
税负为:2.595万元/10.5万元×100%=24.71%
或者(2.595+0.36)÷12.5×100%=22.04%
从计算中可以看出,甲企业与未付息前(即全部投资都为自我积累时)少纳税额为:
2.43万元-2.34万元=0.09万元
减少税负:(2.43-2.34)/10÷2.43×100%=3.7%
乙企业与本付息前(即全部投资都为自我积累时)少纳税额为:
3.26万元-2.955万元=0.305万元
减少税负:(3.26-2.955)/12.5÷3.26×100%=2.7 6%
显而易见,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效果好于完全靠自我积累进投资,它不仅使企业的税负相对值减少,也使企业缴纳税款的绝对额减少,因此,用该法避税是成功的。
④利用租赁法避税。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于同一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之间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也就是说,同一利益集团中的某企业,可以将十分盈利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租给另一个企业,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
例如,某一利益集团中甲企业将某项设备租给乙企业,全部设备核定价值为50万元,年租金10万元,使用该设备年利润为20万元。
该企业适用税率如下:
年利润收入在3万元以下,税率为18%;
年利润收入在3~10万元,税率为27%;
年利润收入超过10万元,税率为33%;
乙企业在未付租金时应纳税额:
(2-10)×33%+(1-3)×27%+3×18%=5.73(万元)
税负为:5.73万元/20万元×100%=28.65%
扣除租金后的纳税额为:
(1万元-3万元)×27%+3万元×18%=2.43(万元)
税负为:2.43万元/10万元×100%=24.3%
按同一税率纳税,甲企业租金收入年纳税额为:
(1-3)×27%+3×18%=2.43万元
税负为:2.43万元/10万元×100%=24.3%
扣除租金后,乙企业纳税额和甲企业租金收入纳税额共计:
2.43万元+2.43万元=4.86万元
该纳税总额占乙企业未付租金时全部利润的百分比为:
4.86万元/20万元×100%=24.3%
承租后,乙企业和甲企业共少纳税额:
5.73万元-4.86万元=0.87万元
承租后,税负减轻为:
28.65%-24.3%/28.65%×100%=15.18%
由此可见,租赁除可使承租者马上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外,更重要的是还能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企业在筹集资金过程中,所涉及的单位及个人越多,进行避税就越容易。
现行税法对股份企业中的国家股和集体股给予减免税优惠。投资于集体股仅就以关联企业取得的投资分配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企业纳税后的利润分配来讲,50~60%利润将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其余部分将用于职工福利和股东分红。集体股投资的好处是将企业资产份额扩大,而又能够取得一定的优先利润分配额。企业所得税由于有税收优惠的规定,合并各项所得的结果会使企业收益增加。如果企业经理在税收优惠的条件下,为了取得对投资企业更大的发言权,就可以借股份公司名义借款或发行内部债券,通过较高的利息使得职工获得较大的收益。企业以集资收益增设集体股,从而使企业职工有收益上较之直接购买股票所带来的收益多。这是因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一部分是股东的原始收入,另一部分是企业发展的增值。前者属于股东所有,合理合法。后者包括企业享受的政策优惠收入和企业税后留利中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提留。提留是对股东投入产生经济效益的提取理应归股东所有。而国家政策带来的额外收入,本来属于国家所有,由于集体股享受免税待遇而使之成为企业所有。
例如,一个由企业员工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股份额为1000万股(原始股)。
一年以后企业取得税后利润200万元。如果采取1元金额配股方式全部发给股东个人,那么股票持有者将为新增股票每股支付0.2元税收,发放红利、股息也将如此。
如果现在企业改接四六开配股,60%为集体股,40%为个人股,虽然个人股每股仍要交纳0.2元的税收,但集体股可以享受免税24万元的优惠(200万×60%×20%),其财产性质并未改变。企业由于有24万元税收优惠,较之全部配发给股东省税16万元(200万×20%-200万×60%×20%),企业再通过公共设施租金优惠、职工福利待遇改善,把好处落实到职工身上。一方面企业资金得扩充,另一方面职工也可以得到实惠,无疑是一个较好的筹资方法。
②运用银行贷款避税。
与企业自我积累资金相比,自我积累资金一般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而且企业投入生产和经营活动后产生的全部税收金由企业自负。而利用贷款则不同,贷款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集到资金。而且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事实上也要承担一定税收,即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利润的数量有所降低,实际税负比未支付利息时要小,因此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的一个有效途径。
例如,其工厂利用10年时间积累起资金100万元,用其购买设备进行投资,收益期为10年,每年平均盈利10万元。该厂适用税率为:
年利润收入在3万元以下,税率为18%;
年利润收入在3~10万元,税率为27%;
年利润收入在10万元以上,税率为33%;
这样,该厂盈利后每年平均纳税:
(10-3)×27%+3×18%=2.43(万元)
税负为:2.43万元/10万元×100%=24.3%
10年纳税总额为:2.43×10=24.3(万元)
如果该企业不用自我积累的办法,而采用向银行贷款的办法,假如在这积累资金的10年里,从银行贷款100万元进行投资,年平均盈利仍为10万元,利息年支付额为0.8万元,扣除利息后,企业每年收入9.2万元,这时企业每年纳税额为:
(9.2-3)×27%+3×18%=2.21(万元)
税负为:2.21万元/9.2万元×100%=24.02%
10年纳税总额为:2.21×10=22.1(万元)
银行所得利息一般按20%税率纳税,银行年纳税为:
0.8×20%=0.16(万元)
银行10年共纳税:0.16×10=1.6(万元)
对该厂来说,如果用自我积累资金的办法积累100万元,10年需纳税24. 3万元;如果用银行贷款的办法,贷款100万元,10年共承担税款22.1万元,运用银行贷款有效避税2.2万元。
③利用企业与经济组织之间资金拆借避税。
企业与经济之间在拆借资金的利息计算上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具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这种弹性和回旋余地常常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抵消纳税金额。
例如,企业甲和企业乙为实现合理避税,他们以相互间融资的形式相互提供投资资金,企业甲为企业乙每年提供10万元资金,企业乙为企业甲每年提供10万元资金,企业甲向企业乙收取的融资利息为年息20%,企业乙向企业甲收取的利息为年息18%,企业甲10年中年平均盈利100%,企业乙8年中年平均盈利100%。
企业甲、乙适用所得税率如下:
利润收入在3万元以下,税率为18%;
利润收入在3万~10万元,税率为27%;
利润收入超过10万元,税率为33%;
企业甲在未付息前应纳税额:
(10-3)+27%+3×18%=2.43(万元)
企业甲在付息后应纳税额:
企业甲年利润-年息:10万元-1.8万元=8.2万元
(8.2-3)×27%+3×18%=1.94(万元)
企业甲从企业乙得到融资利息收入纳税额:
2万元×20%=0.4万元(利息、股息按20%纳税)
企业甲共纳税:1.94万元+0.4万元=2.34万元
税负为1.94万元/8.2万元×100%=23.66%
或2.34万元/10万元×100%=23.4%
企业乙在未付息前应纳税额:
(1.5-10)×33%+(1-3)×27%+3×18%=3.26(万元)
税负为:3.26万元/12.5万元×100%=26.04%
企业乙付息后应纳税额:
企业乙年利润-年息:12.5万元-2万元=10.5万元
(10.5-10)+33%+(1-3)+27%+3×18%=2.595(万元)
企业乙从企业甲得到利息收入的纳税额为:
0.18万元/20%=0.36万元
税负为:2.595万元/10.5万元×100%=24.71%
或者(2.595+0.36)÷12.5×100%=22.04%
从计算中可以看出,甲企业与未付息前(即全部投资都为自我积累时)少纳税额为:
2.43万元-2.34万元=0.09万元
减少税负:(2.43-2.34)/10÷2.43×100%=3.7%
乙企业与本付息前(即全部投资都为自我积累时)少纳税额为:
3.26万元-2.955万元=0.305万元
减少税负:(3.26-2.955)/12.5÷3.26×100%=2.7 6%
显而易见,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效果好于完全靠自我积累进投资,它不仅使企业的税负相对值减少,也使企业缴纳税款的绝对额减少,因此,用该法避税是成功的。
④利用租赁法避税。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于同一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之间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也就是说,同一利益集团中的某企业,可以将十分盈利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租给另一个企业,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
例如,某一利益集团中甲企业将某项设备租给乙企业,全部设备核定价值为50万元,年租金10万元,使用该设备年利润为20万元。
该企业适用税率如下:
年利润收入在3万元以下,税率为18%;
年利润收入在3~10万元,税率为27%;
年利润收入超过10万元,税率为33%;
乙企业在未付租金时应纳税额:
(2-10)×33%+(1-3)×27%+3×18%=5.73(万元)
税负为:5.73万元/20万元×100%=28.65%
扣除租金后的纳税额为:
(1万元-3万元)×27%+3万元×18%=2.43(万元)
税负为:2.43万元/10万元×100%=24.3%
按同一税率纳税,甲企业租金收入年纳税额为:
(1-3)×27%+3×18%=2.43万元
税负为:2.43万元/10万元×100%=24.3%
扣除租金后,乙企业纳税额和甲企业租金收入纳税额共计:
2.43万元+2.43万元=4.86万元
该纳税总额占乙企业未付租金时全部利润的百分比为:
4.86万元/20万元×100%=24.3%
承租后,乙企业和甲企业共少纳税额:
5.73万元-4.86万元=0.87万元
承租后,税负减轻为:
28.65%-24.3%/28.65%×100%=15.18%
由此可见,租赁除可使承租者马上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外,更重要的是还能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企业在筹集资金过程中,所涉及的单位及个人越多,进行避税就越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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