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税收优惠的利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10 12:19:55 字体:
  我国为加快经济发展,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及经营各种经济业务。从1980年开始,先后开办了一些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从税收上给予优惠,其主要内容是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给纳税人带来了巨大的好处,同时在客观上也造成了国内不同地区间的税收差距,因此也为纳税人利用这种差距进行避税尝试创造了条件。

  1.我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①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

  第一,设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从事生产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二,特区企业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性行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三,特区企业从事服务性行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四,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合作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第五,特区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六,特区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还可以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七,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征收所得税。

  第八,特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了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九,特区企业进口的货物,属于生产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工商统一税、进口各种矿物油、烟、酒和其他各种生活用品,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的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

  第十,设在经济特区的香港、澳门和外国银行分行的营业收入,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免征工商统一税。

  ②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第一,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三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二,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国境时,免征所得税。

  第三,开发区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2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四,开发区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还可以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五,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六,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七,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了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免征工商统一税。

  ③沿海14个港口城市老市区和三角洲地区的税收优惠。

  第一,在大连等沿海港口城市老市区和三个三角洲的城镇开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凡是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二,对不具备上述减征条件,但是属于下列行为的,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8折计算征税;机械制造、电子工业;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造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为的加工工业;建筑业。

  第三,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老市区、经济开放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据法规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征收所得税。

  第四,老市区和经济开放区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五,老市区和经济开放区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免征进口的工商统一税。

  第六,老市区和经济开放区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了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免征工商统一税。

  ④海南岛的税收优惠。

  第一,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从事生产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征10%的地方所得税,其中:

  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5年免征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6~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二,境外投资者在海南省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海南岛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均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三,海南岛内的企业进口本企业建设和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材料,以及办公用品,均免征关税、产品税和增殖税。

  第四,海南岛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岛内市场销售的,除矿物油、烟、酒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数产品减半征收产品税和增值税外,其余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五,境外投资者从海南岛投资举办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如果投资用于海南岛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从以上介绍的经济特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中可以看出,税收优惠决不是盲目的优惠,而是国家或地区为了鼓励某一行业及地区的发展而进行的有目的优惠,它主要是针对生产性的、而且经营期较长、投资额较大的企业。值得指出的是,经济特区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所产生的影响决非仅限于那些位于这一区域的纳税人,非特区区域内的纳税人也可以利用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法的避税尝试和减轻税负的努力。

  2.对经济特区及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

  ①虚设常设机构营业。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某些投资经营企业利用特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实际其业务活动则不在特区或不主要在特区进行。这样该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业务收入,就可享受特区的税收减免照顾,特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通过向境内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例如,有一个企业集团的A公司在深圳登记注册,因此而享受深圳各项有关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在其盈利后的前两年不纳一分钱税收,并在第3至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然而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深圳公司总部就成了一个虚设机构,除了几个人留守外,其经营活动都在区外进行。因此除收了大量收入,也躲避了大量税收。因为A公司获得的利润在头两年可以免税,而在区外按规定要缴33%所得税,后3年仅纳7.5%的所得税(因深圳所得税税率为15%)。假定A公司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那么5年盈利期间实际交纳税款为:

  60万元×7.5%=4.5万元

  实际税负(7.5%×3÷5)×100%=4.5%

  比该公司设在区外少纳税款为:

  100万元×33%-4.5万=28.5(万元)

  减少税负为(33%-4.5%)÷33%×100%=86.36%

  很明显,将经济特区作为企业的登记注册地有非常大的税收好处。

  ②虚设中转销售公司。

  商业企业是专门从事商品买卖的企业,商品的进出差价便是它的利润。商业企业可以通过压低商品进价、提高商品售价的方式增加利润,也可以抬高商品进价,压低商品售价的方式减少利润。商业企业对特区的利用在很大程度上是采取后一种方式。与特区商业企业有关系的非特区企业,或者在特区设置分支机构的非特区企业,可以抬高从特区的进货价格,把更多的利润留在特区或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以达到一批商品所得的利润的总税负减轻,纳税额减少的目的。这种方法与转让定价法相似,即通过特区或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提高其定价,将利润更多地留在特区或有关企业帐面上。

  例如,某B公司为了利用深圳特区少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深圳特区设立一子公司,现B公司把成本定为1000万元,原应按1400万元作价的一批货物,压低按1100万元作价,销售给深圳特区子公司,深圳特区子公司最后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这批货物。

  B公司原应承担的所得税款:

  (140-1000)×33%=132(万元)

  深圳特区子公司所得应负担的税款(假定该子公司为新设、已是第3年盈利)

  (150-1400)×7.5%=7.5(万元)

  B公司与深圳特区子公司的总税款为:

  132万元+7.5万元=139.5万元

  但压低转让定价后,就把这批货物的部分所得甚至全部所得转移到深圳地区,并全部体现在深圳特区子公司的帐上。这样,B公司只取得了小额利润,只需缴少量的税款。

  压低转让定价后B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

  (1100-1000)×33%=33(万元)

  深圳公司仍按正常价格把货物再出售给消费者,并取得巨额利润,所有利润只需按较低税率纳税,其实际负担的税款为:

  (150-1100)×7.5%=30(万元)

  B公司及其于公司的总税款为:

  33万元+30万元=63万元

  从上面对压价前后各公司的纳税情况的比较中看出,B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利用转让定价,总税款减少的数额为:

  139.5万元-63万元=76.5万元

  只要深圳特区的子公司暂时不把B公司应得的股息汇出,B公司避税的目的就实现了。

  不过这种避税方法并非适合于所有商品的转让。一般来说,利用这种方法保留利润仅限于价高利大的工业品和稀有商品。因为这些商品的利润率较高。保留利润所得远远大于保留利润所费。

  ③虚设信托财产。

  纳税人可以通过在特区建立信托财产出口各种信托关系进行避税。所谓信托,就是指某人(委托人)将其财产或权利(信托财产)托付给另一个(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加以管理和利用,以利于受益人的行为。

  这个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第三者。在特区建立信托可以免除或降低财产或所得的税收负担,因此,纳税人都乐于利用信托方式从事避税活动。虚设信托财产的基本途径,就是纳税人通常在特区设立一个受控信托公司,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分离,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在特区公司的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利用特区实行避税的方法除上述所介绍的三种以外,还有其他一些方法,鉴于这些方法的内容与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地、低税区实行避税的方法相似,这里恕不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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