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及其税收特征——收购运转中的外国公司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14 14:15:51 字体:
  建立公司内部自己的跨国体系是跨国公司一种普遍的做法,但有时跨国公司不采用上述所列各种形式,即从内部来扩大自己的全球化经营,而是直接从国外收购外国管辖区内的居民公司。这种直接收购外国公司的形式似乎能更快见效。跨国公司采用这种形式往往是想尽快在当地市场中获取一个现有的服务网络,其目的是要削弱竞争对手、取得先进的工艺技术,以及扩大经营项目。当然,我们首先要分析的是这种对外经济活动组织形式的税收影响。

  首先,我们就这种收购形式在税收方面的有利之处作一列举:

  (1)不需要进行企业的登记注册,从而避免了一系列手续和费用,如注册登记费、最低注册资本的交验等,并且还避免了某种情况下须缴纳的资本税和各种地方税。

  (2)如果收购的是一家失去支付能力的公司,那么其债务在亏损以后还可以冲抵整个跨国集团的应税所得。这样,它可以同时享受集团总公司所在国和所购公司登记注册所在国提供的各种税收折扣和税收优惠。

  在任何一项收购外国公司的交易中,不可避免地会遇上一些当地国家政策管理上的具体规定,其中应引起注意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实现所购公司资本化(发行新的有价证券)时可能要承担税收义务;

  (2)在改变公司所有人的时候要缴纳转让税;

  (3)公司的经营活动要受到当地政府的限制,其中包括税收上的限制,例如,终止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或与当地人口就业有关的政策;

  (4)既要评估包括新公司在内的整个集团的税收负担水平,又要评估该公司在居住国将要承担的税收负担;

  (5)评估所购公司的地位(公司、合伙企业、个体所有企业),以及今后公司地位可能变化后的税收影响;

  (6)评估收购外国公司的方法;

  (7)所购公司今后经营活动的资金筹措方法。

  在收购公司时,通常建议利用公司所在国的当地货币贷款,可在集团总公司的担保下从当地银行获取贷款。此举首先是为了减轻因汇率变化所可能带来的损失,避免汇率风险;与此同时,还可以避免有些国家的汇率差额税。

  收购公司可由设立在当地的控股公司来进行,由它来签订合同和筹集资金。收购的费用和贷款利息的支付可由所购公司以后的利润来补偿。完成购买的一切手续后,该公司就被纳入跨国公司的内部组织体系之中。

  在收购公司前,应该仔细地研究当地国家税法对类似业务的规定,在取得有关利息和债务等支付的税收优惠后,才能实现该公司和集团的联合。以后与所购公司的相互关系,就如同与集团中的其他子公司一样处理。

  [案例]

  瑞士罗氏公司(Roche)是一家专营药物和医疗技术的跨国公司,总部设在巴塞尔。

  1997年,它收购了一家德国公司伯灵格。曼海姆(Beringer Mannheim Group),该公司的管理基地设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这项收购交易是通过收购科兰奇有限公司(Corange Ltd.)的股份实现的,该公司注册在巴哈马群岛,控制着伯灵格。曼海姆公司。这项交易的结果,是罗氏公司的几家从事诊断研究的分支机构与所购公司组成了新的子公司Rocher Beringer Mannheim Diagnostics,并在瑞士、德国和美国设立了生产点。

  这样的收购交易使罗氏公司自己不需要建立一个新的公司,所购资产在德国公司的市场上拥有一个很好的形象,税收负担也实现了最小化。所购公司顺利地与集团内部组织体系形成一体化后,集团财务资金流动包括了以下几个中转点:巴哈马群岛(纯避税地)、瑞士和荷兰(借助瑞士和荷兰两国的对外税收协定,可以最低的预提所得税将利润汇出)。这样,在高税发达国家中的生产基地,通过基地控股公司与无税管辖区建立联系,继而对整个集团的利润重新分配,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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